辰溪县黄溪口镇毛家田村卫生室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发布时间:2026-10-12 16:48 信息来源:辰溪县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辰卫医罚〔2026〕020号

被处罚单位:辰溪县黄溪口镇毛家田村卫生室

地址:辰溪县黄溪口镇毛家田村

法定代表人:莫伊帆  性别:男  年龄:28岁  民族:瑶族

住址:湖南省辰溪县罗子山瑶族乡桂林村一组

身份证号码:43122319********16  联系电话:18574****02

2026年07月22日接电话投诉举报后,2026年08月03日辰溪县卫生健康局卫生监督员朱鸿、舒亚玲、石冰芝对辰溪县黄溪口镇毛家田村卫生室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辰溪县黄溪口镇毛家田村卫生室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本案于2026年08月04日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经调查认定:辰溪县黄溪口镇毛家田村卫生室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确认:

一、2026年08月03日对辰溪县黄溪口镇毛家田村卫生室检查制作的现场笔录,证明你卫生室: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违法行为。该证据为对案件定性的直接证据。

二、2026年08月03日对莫伊帆、伍燕娜、许**、许**制作的询问笔录,莫伊帆、伍燕娜、许**、许**承认了你卫生室存在上述的违法事实。

三、由辰溪县黄溪口镇毛家田村卫生室法定代表人莫伊帆签字确认的复印件证据:伍燕娜为患者许**、许**等14位患者开具的处方复印件各1份、辰溪县黄溪口镇毛家田村卫生室门诊病人登记本复印件1份,上述证据直接证明了你卫生室存在的违法事实。

四、2026年08月03日,由你卫生室法定代表人莫伊帆提供并经签字确认的辰溪县黄溪口镇毛家田村卫生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莫伊帆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卫生室是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适格主体。

2026年09月23日,本局直接送达了辰卫医罚告(2026)020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对你卫生室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陈述、申辩的权利等事项,你卫生室接到告知书后,对本局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未提出任何异议,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要求。

本局认为:辰溪县黄溪口镇毛家田村卫生室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参照《湖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章第五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相关规定。本局决定对辰溪县黄溪口镇毛家田村卫生室: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辰溪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辰溪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账号1877890104000067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辰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辰溪县卫生健康局

2026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