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溪县龙腾国际假日酒店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等进行卫生检测案
发布时间:2026-07-02 09:20 信息来源:辰溪县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辰卫公罚〔2026〕007号
被处罚单位:辰溪县龙腾国际假日酒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先强 性别:男 民族:汉族 年龄:37岁 住址:湖南省浏阳市澄潭江镇槐树社区三星片坪组4附2号 身份证号码:43018119********1x 经理:宋谋刚 性别:男 民族:汉族 年龄: 53岁 住址:湖南省辰溪县辰溪煤矿解放村308号 身份证号码:43302319********19 联系电话:1877****363
2026年3月30日上午辰溪县卫生健康局卫生监督员唐辉、金永好在宋谋刚的陪同下,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辰溪县龙腾国际假日酒店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等进行卫生检测。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并已经向辰溪县龙腾国际假日酒店经理宋谋刚确认;
一、2026年3月30日对你单位的现场检查笔录证明: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等进行卫生检测;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后,在你单位经理宋谋刚陪同下进行了检查。该证据为案件定性的直接证据。
二、2026年3月30日对宋谋刚的《询问笔录》中,其承认上述违法事实。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程序完整,该证据为直接证据。
三、2026年3月30日由辰溪县龙腾国际假日酒店经理宋谋刚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卫生许可证》复印件1份、李先强身份证复印件1份、宋谋刚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书1张、门图照片1张、《检测报告》复印件1份证明辰溪县龙腾国际假日酒店是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适格主体。2026年6月22日,本局直接送达了辰卫公罚告(2026)007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对辰溪县龙腾国际假日酒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陈述、申辩的权利等事项,辰溪县龙腾国际假日酒店接到告知书后,对本局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未提出任何异议,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要求。
本局认为:辰溪县龙腾国际假日酒店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进行卫生检测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章第四节第一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辰溪县龙腾国际假日酒店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辰溪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辰溪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账号18778901040000670。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辰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辰溪县卫生健康局
2026年6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