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志良未取得《诊所备案凭证》、《执业医师资格证》、《执业医师执业证书》开展口腔诊疗活动案

发布时间:2026-07-07 09:04 信息来源:辰溪县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辰卫医罚〔2026〕009号

被处罚单位:任志良

地址:辰溪县辰阳镇奎星阁社区新市街54号门面

负责人:任志良,男,65岁,汉族  

身份证号码:4330231960******17

联系电话:13974*****6

2026年4月23日,辰溪县卫生健康局收到辰溪县检察院移交送函后,2026年4月28日辰溪县卫生健康局卫生监督员朱鸿、舒亚玲对任志良店检查时发现:任志良未取得《诊所备案凭证》、《执业医师资格证》、《执业医师执业证书》开展口腔诊疗活动。。经对任志良及患者谢**、陈**、曾**、谢**、杨**、舒**、贺**、黄**、杨**、张**、龚**、谢**询问,进一步核实任志良未取得《诊所备案凭证》、《执业医师资格证》、《执业医师执业证书》开展口腔诊疗活动。本案于2026年4月30日立案调查。经调查认定:任志良未取得《诊所备案凭证》、《执业医师资格证》、《执业医师执业证书》开展口腔诊疗活动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确认:

一、2026年4月28日对你现场制作的现场笔录,证明你:任志良未取得《诊所备案凭证》、《执业医师资格证》、《执业医师执业证书》开展口腔诊疗活动的违法行为,该证据为对案件定性的直接证据。

二、2026年4月28日对任志良做的询问笔录,任志良承认了存在的上述违法事实。

三、2026年5月6日、5月7日对口腔患者谢**、陈**、曾**、谢**、杨**、舒**、贺**、黄**、杨**、张**、龚**、谢**做的询问笔录,上述证据直接证明了任志良存在的违法事实。

四、由任志良提供并经签字确认的复印件证据:患者现金支付任志良口腔治疗费用收款收据复印件22张,口腔门诊登记簿复印件3份,上述证据直接证明了任志良存在的违法事实。                

五、2026年4月28日由任志良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任志良是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适格主体。

2026年6月19日,本局直接送达了辰卫医罚告(2026)009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对任志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陈述、申辩的权利等事项,任志良接到告知书后,对本局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未提出任何异议,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要求。

本局认为:任志良未取得《诊所备案凭证》、《执业医师资格证》、《执业医师执业证书》开展口腔诊疗活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章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第一章五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予以处罚,同一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原则,本案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予以处罚,本局决定对任志良:1、责令任志良停止非法执业活动;2、没收药品、器械及违法所得6520元人民币;3、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辰溪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辰溪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账号18778901040000670 。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辰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辰溪县卫生健康局

2026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