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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辰溪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特殊困难群体丧葬补助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8-06 13:46 信息来源:辰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索引号:431200/2026-015319
  • 文号:辰人社发〔2026〕5号
  • 统一登记号:CXDR-2026-05001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有效期:2031-08-30
  • 签署日期:2026-07-30
  • 登记日期:2026-07-30
  • 所属机构:辰溪县人民政府
  • 所属主题:
  • 发文日期:2026-07-30
  • 公开责任部门:辰溪县人民政府



辰人社发〔2026〕5号

关于印发《辰溪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特殊困难群体丧葬补助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辰溪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特殊困难群体丧葬补助金实施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辰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辰溪县财政局 

辰溪县民政局    辰溪县农业农村局    辰溪县残疾人联合会 

2026年7月30日


辰溪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特殊困难群体

丧葬补助金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为进一步完善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减轻特殊困难群体家庭负担,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及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低保等特殊困难群体丧葬补助金制度>的通知》(湘人社函〔2026〕3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已参加辰溪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死亡当年属于重度残疾人、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等四类特殊困难群体身份的人员。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财政保障。由县人民政府统筹推进,县本级财政按照规定的分担比例对特殊困难群体丧葬补助资金予以保障,确保政策、资金可持续。

(二)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参照省定标准,结合我县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确定特殊困难群体丧葬补助金标准。

(三)规范服务,精准发放。简化办事流程,推动部门数据共享,精准识别特殊困难群体,提升经办服务效率。

(四)专款专用,严格监管。强化资金监管,严防冒领、骗取、重复领取,确保资金安全规范使用。

第四条 职责分工

(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特殊困难群体丧葬补助金政策的制定和组织实施,负责政策解释、部门协调和监督管理。

(二)县财政局:负责补助资金预算编制、拨付和监管,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三)县民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按月动态提供四类特殊困难群体身份信息,配合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展信息比对和资格核查。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负责特殊困难群体丧葬补助金申请的受理、初审、公示和政策宣传。

(五)县社会保险服务中心:负责丧葬补助金申请的复核与发放。

第二章 申领条件

第五条 申领条件。自2026年1月1日起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特殊困难群体人员死亡后,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以下统称“申领人”)申领丧葬补助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特殊困难群体参保人员死亡后,申领人应在其死亡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死亡人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注销手续。

(二)特殊困难群体参保人员死亡后,同时符合职工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丧葬补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特殊困难群体丧葬补助等丧葬补助条件的,其申领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领取,不得重复领取。

(三)死亡的待遇领取人员存在多领养老金的,需先行退回多领资金,或同意由经办机构在丧葬补助金中抵扣。

第三章 补助标准与计发规则

第六条 补助标准。特殊困难群体丧葬补助金实行一次性固定标准,每人1200元。

第七条 计发规则

(一)特殊困难群体丧葬补助金为一次性待遇,每位特殊困难群体人员仅限享受一次,不与缴费年限、缴费档次挂钩。

(二)特殊困难群体丧葬补助金原则上通过申领人的社会保障卡渠道发放。

(三)特殊困难群体参保人员死亡后存在多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领人同意由经办机构在丧葬补助金中抵扣的按规定抵扣。

第四章 申领与发放流程

第八条 补助申请。符合申领条件的,申领人应在规定时限内向户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社保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辰溪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特殊困难群体丧葬补助金申领表》;

(二)参保人员死亡证明材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村委会开具的《死亡证明》或司法部门宣告的《死亡证明》);

(三)申领人的居民身份证和社会保障卡复印件,有多个继承人的需附《财产分配协议书》;

特殊困难群体人员身份信息由县社会保险服务中心通过与县民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残疾人联合会数据共享核验获取,申领人无需另行提供。无法通过数据共享核验的,可实行告知承诺制办理。

第九条 审核程序

(一)乡镇人民政府初审。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审核通过的签署初审意见,并及时提交给县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审核不通过的,应书面告知申领人原因并补正材料。

(二)社保经办机构复核。县社会保险服务中心收到初审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复核通过的,出具发放通知;复核不通过的,退回乡镇人民政府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补助发放。县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复核后,当月将复核的特殊困难群体丧葬补助金报送至县财政局,于复核次月内将丧葬补助金拨付至申领人指定账户。并同步办理参保人员养老保险注销登记。

第五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资金管理。特殊困难群体丧葬补助金所需资金纳入县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挤占、挪用、截留。县财政局按月拨付资金,确保及时足

额发放。丧葬补助金不得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第十二条 监督检查。建立常态化监管机制,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定期对丧葬补助金申领、审核、发放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建立信息比对机制,县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定期对接县民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残疾人联合会、县公安局等部门,核准死亡人员、特殊困难群体身份信息,及时发现并处置违规领取行为。对骗取丧葬补助金的,责令退回;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特殊困难群体丧葬补助金标准根据国家、省、市政策规定及我县经济发展水平、财政状况适时调整,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联合提出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实施。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辰溪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特殊困难群体丧葬补助金申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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