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辰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城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5-12-26 11:27 信息来源:辰溪县人民政府

  • 索引号:431200/2026-000040
  • 文号:辰政函〔2025〕249号
  • 统一登记号:CXDR-2025-00003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有效期:2030-12-26
  • 签署日期:2025-12-26
  • 登记日期:2025-12-26
  • 所属机构:辰溪县人民政府
  • 所属主题:县政府文件
  • 发文日期:2025-12-26
  • 公开责任部门:辰溪县人民政府

CXDR-2025-00003                     辰政函〔2025〕249号

  

辰溪县人民政府

关于县城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

通  告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效防止环境污染和噪音污染,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划定县城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烟花爆竹禁放区为城市中心城区建成区及适度扩大的建成区周边区域,范围为:以县城为中心,正北至辰阳镇沙坪村王家坪路口为止;正南至浙湘搅拌站为止;正西至沅水三桥为止;正东至沅辰高速为止。

二、烟花爆竹限放区范围为:辰阳镇沙坪村王家坪路口至界牌坳、浙湘搅拌站至笔架山庄入口,沅辰高速边界至陶瓷厂。

三、禁放区内全年全时段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限放区内,元旦、除夕、大年初一至初三、元宵节禁止燃放。

四、全县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Ⅲ级及以上响应时,按照应急响应通告要求,禁限放区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五、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必须经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对责任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六、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鼓励广大市民积极举报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举报电话:110。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4年11月25日颁布的《辰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县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辰政函〔2024〕191号)同时废止。

附件:辰溪县城区烟花爆竹禁限放区示意图

辰溪县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26日

附件


辰溪县城区烟花爆竹禁限放区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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