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溪县龙头庵乡雪峰村卫生室随意在医疗废物非贮存地点倾倒医疗废物案
发布时间:2026-06-04 09:56 信息来源:辰溪县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辰卫传罚〔2026〕007号
被处罚单位:辰溪县龙头庵乡雪峰村卫生室
地址:辰溪县龙头庵乡雪峰村
法定代表人:肖燃,男,44岁 瑶族
身份证号码:4312231982******17
联系电话:1889******5
2026年5月16日晚上8点36分接辰溪县卫生健康局转发的网络举报(抖音,抖音号:fish4321),辰溪县卫生健康局卫生执法人员吴德欢、朱鸿、唐辉、舒小华立即到辰溪县龙头庵乡石溪口村大溪口组垃圾场进行医疗废物现场取证。根据现场提取的医疗废物和丢弃的药品批号和生产厂家查询,从药品甘露醇注射液追溯码中发现,查实此医疗废物系辰溪县龙头庵乡雪峰村卫生室所为。
2026年5月17日上午10点17分在辰溪县龙头庵乡雪峰村卫生室法定代表人肖燃的陪同下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辰溪县龙头庵乡雪峰村卫生室随意在医疗废物非贮存地点倾倒医疗废物的违法行为。经对肖燃、米燕慧询问进一步核实辰溪县龙头庵乡雪峰村卫生室随意在医疗废物非贮存地点倾倒医疗废物。本案于2026年5月17日立案调查。经调查认定:辰溪县龙头庵乡雪峰村卫生室随意在医疗废物非贮存地点倾倒医疗废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确认:
一、2026年5月16日对辰溪县龙头庵乡石溪口村大溪口组垃圾场进行医疗废物现场取证,证明辰溪县龙头庵乡雪峰村卫生室随意在医疗废物非贮存地点倾倒医疗废物的违法行为,该证据为对案件定性的直接证据。
二、2026年5月17日对肖燃做的询问笔录,肖燃承认了存在的上述违法事实。
三、由辰溪县龙头庵乡雪峰村卫生室法人肖燃,提供并经签字确认的复印件证据:辰溪县龙头庵乡雪峰村卫生室医疗废物交接登记本复印件1份、辰溪县龙头庵乡雪峰村卫生室医疗废物处理台账的复印件1份、辰溪县龙头庵乡雪峰村卫生室上药控股(怀化)有限公司销售清单1份;怀化新龙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销货清单(代合同)复印件3份;药品采购追溯平台采购订单明细(电脑截图)1份;辰溪县龙头庵乡雪峰村卫生室药品购销清单复印件1份;上述证据直接证明了辰溪县龙头庵乡雪峰村卫生室存在的违法事实。
四、2026年5月17日由你卫生室提供并经你卫生室法定代表人肖燃签字确认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肖燃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辰溪县龙头庵乡雪峰村卫生室是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适格主体。
2026年5月20日,本局直接送达了辰卫传罚告(2026)007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对辰溪县龙头庵乡雪峰村卫生室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陈述、申辩的权利等事项,辰溪县龙头庵乡雪峰村卫生室接到告知书后,对本局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未提出任何异议,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要求。
本局认为:辰溪县龙头庵乡雪峰村卫生室随意在医疗废物非贮存地点倾倒医疗废物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参照《湖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三章第五节《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本局决定对辰溪县龙头庵乡雪峰村卫生室: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9900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辰溪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辰溪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账号1877890104000067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辰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辰溪县卫生健康局
2026年5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