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溪县龙头庵乡卫生院未建立医疗废物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应急方案、未开展医疗废物管理培训及医疗废物工作人员未配备相关防护用品进行登记案

发布时间:2026-06-04 10:00 信息来源:辰溪县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辰卫传罚〔2026〕008号

被处罚单位:辰溪县龙头庵乡卫生院

地址:辰溪县龙头庵乡龙头庵村

法定代表人:陈宏林,男,54岁,瑶族  

身份证号码:4330231971******18

联系电话:1387******3

2026年5月16日晚上8点36分接辰溪县卫生健康局转发的网络举报(抖音,抖音号:fish4321),辰溪县卫生健康局卫生执法人员吴德欢、朱鸿、唐辉、舒小华立即到辰溪县龙头庵乡石溪口村大溪口组垃圾场进行医疗废物现场取证。根据现场发现医疗废物及过期药品溯源,结合药品上的生产批号及厂家,结合以上事实,2026年5月18日下午5点18分在辰溪县龙头庵乡卫生院法定代表人陈宏林的陪同下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1、该院2026年2月19日-26日辰溪县龙头庵乡雪峰村卫生室未交接医疗废物;2、该院与村卫生室医疗废物交接登记上医疗废物暂存间由一个人签名;3、医疗废物工作人员未配备相关防护用品;4、未开展2026年度医疗废物管理培训;5、医疗废物工作人员未进行2026年度健康体检,未建立健康体检档案;6、未建立医疗废物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应急方案的违法行为。经对陈宏林、米燕慧询问进一步核实你院未建立医疗废物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应急方案、未开展医疗废物管理培训及医疗废物工作人员未配备相关防护用品进行登记。本案于2026年5月18日立案调查。经调查认定:辰溪县龙头庵乡卫生院未建立医疗废物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应急方案、未开展医疗废物管理培训及医疗废物工作人员未配备相关防护用品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确认:

一、2026年5月18日对辰溪县龙头庵乡院检查制作的现场笔录。证明你院:未建立医疗废物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应急方案、未开展医疗废物管理培训及医疗废物工作人员未配备相关防护用品,该证据为对案件定性的直接证据。

二、2026年5月18日对陈宏林、米燕慧做的询问笔录,陈宏林、米燕慧承认了存在的上述违法事实。

三、由辰溪县龙头庵乡卫生院法定代表人陈宏林提供并经签字确认的复印件证据:辰溪县龙头庵乡卫生院医疗废物交接登记本复印件1份、辰溪县龙头庵乡卫生院医疗质量控制工作及行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复印件1份、辰溪县龙头庵乡卫生院医疗废物统一收集转运及管理协议书复印件1份、辰溪县龙头庵乡卫生院院感管理小组工作计划复印件1份、辰溪县龙头庵乡卫生院关于召开2026年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的通知复印件1份、辰溪县龙头庵乡卫生院2026年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记录复印件1份、辰溪县龙头庵乡卫生院会议签到表复印件2份、辰溪县龙头庵乡卫生院2026年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照片复印件2份,上述证据直接证明了你院存在的违法事实。

四、2026年5月18日由你院法定代表人陈宏林提供并经签字确认的辰溪县龙头庵乡卫生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陈宏林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院是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适格主体。

2026年5月20日,本局直接送达了辰卫传罚告(2026)008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对辰溪县龙头庵乡卫生院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陈述、申辩的权利等事项,辰溪县龙头庵乡卫生院接到告知书后,对本局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未提出任何异议,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要求。

本局认为:辰溪县龙头庵乡卫生院未建立医疗废物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应急方案、未开展医疗废物管理培训及医疗废物工作人员未配备相关防护用品进行登记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三章第五节《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予以处罚。本局决

定对辰溪县龙头庵乡卫生院:给予辰溪县龙头庵乡卫生院警告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辰溪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辰溪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账号18778901040000670 。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辰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辰溪县卫生健康局

2026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