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溪县县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公告

发布时间:2026-09-10 08:55 信息来源:辰溪县司法局

辰溪县县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公告

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规范行政执法、接受社会监督,根据《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规定,我办作为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依法对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进行确认。经审查,现将辰溪县县本级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单位予以公告。

一、县直行政执法单位(33个)

序号

单位名称

1

辰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行使金融监管职能 )

 2

辰溪县发展和改革局(辰溪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辰溪县国防动员办公室、辰溪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3

辰溪县教育局

4

辰溪县科学技术局

5

辰溪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6

辰溪县公安局

7

辰溪县民政局

8

辰溪县司法局

9

辰溪县财政局

10

辰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1

辰溪县自然资源局

12

辰溪县林业局

13

辰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4

辰溪县交通运输局

15

辰溪县水利局

16

辰溪县商务局

17

辰溪县农业农村局(辰溪县乡村振兴局)

18

辰溪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辰溪县文物局 )

19

辰溪县卫生健康局(辰溪县疾病预防控制局 )

20

辰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辰溪县知识产权局 )

21

辰溪县应急管理局

22

辰溪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23

辰溪县统计局

24

辰溪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5

辰溪县医疗保障局

26

辰溪县国家保密局

27

辰溪县国家密码管理局

28

辰溪县档案局

29

辰溪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30

辰溪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31

辰溪县新闻出版局(辰溪县版权局)

32

辰溪县审计局

33

辰溪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二、乡镇人民政府(23个)

序号

单位名称

1

辰溪县孝坪镇人民政府

2

辰溪县辰阳镇人民政府

3

辰溪县谭家场乡人民政府

4

辰溪县柿溪乡人民政府

5

辰溪县修溪镇人民政府

6

辰溪县龙泉岩乡人民政府

7

辰溪县桥头溪乡人民政府

8

辰溪县大水田乡人民政府

9

辰溪县锦滨镇人民政府

10

辰溪县龙头庵乡人民政府

11

辰溪县仙人湾瑶族乡人民政府

12

辰溪县上蒲溪瑶族乡人民政府

13

辰溪县罗子山瑶族乡人民政府

14

辰溪县苏木溪瑶族乡人民政府

15

辰溪县后塘瑶族乡人民政府

16

辰溪县小龙门乡人民政府

17

辰溪县长田湾乡人民政府

18

辰溪县船溪乡人民政府

19

辰溪县安坪镇人民政府

20

辰溪县潭湾镇人民政府

21

辰溪县黄溪口镇人民政府

22

辰溪县火马冲镇人民政府

23

辰溪县田湾镇人民政府

三、中央、省、市在辰行政执法单位(4个)

序号

单位名称

1

辰溪县消防救援局

2

辰溪县气象局

3

国家税务总局辰溪县税务局

4

辰溪县烟草专卖局

上述单位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法定权限内开展行政执法。

四、法律法规授权组织(27个)

序号

单位名称

1

辰溪县残疾人联合会

2

辰溪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3

辰溪县养老和工伤保险服务中心

4

辰溪县就业服务中心

5

辰溪县医疗保障事务中心

6

国家税务总局辰溪县税务局第二税务所

7

国家税务总局辰溪县税务局火马冲税务分局

8

国家税务总局辰溪县税务局辰阳税务所

9

辰溪县公安局辰阳派出所

10

辰溪县公安局田湾派出所

11

辰溪县公安局船溪派出所

12

辰溪县公安局小龙门派出所

13

辰溪县公安局柿溪派出所

14

辰溪县公安局孝坪派出所

15

辰溪县公安局修溪派出所

16

辰溪县公安局长田湾派出所

17

辰溪县公安局仙人湾派出所

18

辰溪县公安局后塘派出所

19

辰溪县公安局龙头庵派出所

20

辰溪县公安局潭湾派出所

21

辰溪县公安局安坪派出所

22

辰溪县公安局火马冲派出所

23

辰溪县公安局黄溪口派出所

24

辰溪县公安局谭家场派出所

25

辰溪县公安局大水田派出所

26

辰溪县公安局龙泉岩派出所

27

辰溪县森林公安局(辰溪县环境资源与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局、辰溪县公安局森林中心派出所)

上述单位依据法律、法规授权,在授权范围内以自己名义开展行政执法。

五、受委托组织(1个)

序号

单位名称

委托机关

1

辰溪县疾病预防 控制中心

辰溪县卫生健康局(辰 溪县疾病预防控制局)

上述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开展行政执法,不得超越委托权限范围;委托机关应当对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执法的行为进行监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说明

(一)因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制定、修改、废止,或者因机构职能调整致使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依据发生变化的,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告知行政执法监督机构重新确认并向社会公告。

(二)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持《人民警察证》执法外,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或者其他法定证件,开展行政执法时应当亮证执法。

(三)经公示的行政执法主体要在法定权限内依法履职,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及其执法工作存在问题的,可以向我办反映。

联系电话:0745-5222850

电子邮箱: cxxsfj@163. com

联系地址:辰溪县司法局305办公室

 

  

辰溪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办公室

2026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