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溪县交通运输局2026年度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6-09-09 16:12 信息来源:辰溪县交通运输局
| 辰溪县交通运输局2026年度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 |||||||||
| 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主体(实施层级) | 实施依据 | 承办机构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检查 方式 |
检查频次 | 备注 |
| 1 | 对客运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 《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条第三款 道路运输经营包括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含巡游出租汽车客运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等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含网络平台货运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财政、公安、应急管理、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道路运输管理相关工作。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巡游出租汽车管理。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纠正、制止非法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及其他违法行为,维护出租汽车市场秩序。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履行经营协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按照规定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进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网约车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第二、三款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约车市场监管,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 |
辰溪县交通运输局 | 客运经营者(含班车客运经营者、包车客运经营者、旅游客运经营者、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 | 1.对道路旅客运输的监管。 2.对未按规定报送从业人员信息行为的监管。 3.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监管。 4.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监管。 |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本项为年度计划内常规涉企行政检查。因重大安全事故部署的安全专项整治,属于计划外工作,不计入本计划年度检查频次,严格按照上级部门及有关部门的文件精神和工作要求,触发式组织开展行政检查。 |
| 2 | 对客运站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 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经验收合格的运输站(场);(二)有相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 |
省交通运输厅、市交通运输局、辰溪县交通运输局 | 客运站经营者 | 对经营资质、经营行为、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监管。 |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本项为年度计划内常规涉企行政检查。因重大安全事故部署的安全专项整治,属于计划外工作,不计入本计划年度检查频次,严格按照上级部门及有关部门的文件精神和工作要求,触发式组织开展行政检查。 |
| 3 | 对货物运输经营者、货运源头单位的行政检查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5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设备;(二)有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三)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配有必要的通讯工具;(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 |
省交通运输厅、市交通运输局、辰溪县交通运输局 | 货物运输经营者(含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放射性物品运输经营者)、货运源头单位 | 1.对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行为的监管。2.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行为的监管。3.对装卸、储存没有安全技术说明书的危险货物或者外包装没有相应标志的包装危险货物行为的监管。4.对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行为的监管。5.对未将危险货物储存在专用库场、储罐内等行为的监管。6.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的监管。7.对危险货物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行为的监管。8.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的监管。9.对未建立危险货物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行为的监管。10.对储存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行为的监管。11.对未对其铺设的危险货物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货物管道定期检查、检测行为的监管。12.对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未设专人负责管理等行为的监管。13.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的监管。14.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监管。15.对道路货运经营的监管。16.对未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未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行为的监管。17.对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安全设施、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等行为的监管。18.对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行为的监管。19.对未在取得从业资格的装卸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作业行为的监管。20.对未按规定报送从业人员信息行为的监管。21.对主要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行为的监管。 |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本项为年度计划内常规涉企行政检查。因重大安全事故部署的安全专项整治,属于计划外工作,不计入本计划年度检查频次,严格按照上级部门及有关部门的文件精神和工作要求,触发式组织开展行政检查。 |
| 4 | 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的行政检查 | 县级 |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七条 承担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服务的企业(以下简称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由城市人民政府或者其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三款 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公共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工作。 第五十五条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双随机”抽查制度,并定期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进行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运营秩序,保障运营服务质量。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三款 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第一款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当对运营单位运营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开展运营期间安全评估工作。 |
省交通运输厅、市交通运输局、辰溪县交通运输局 |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 | 1.对未按规定报送从业人员信息行为的监管。 2.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的监管。 |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本项为年度计划内常规涉企行政检查。因重大安全事故部署的安全专项整治,属于计划外工作,不计入本计划年度检查频次,严格按照上级部门及有关部门的文件精神和工作要求,触发式组织开展行政检查。 |
| 5 |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相应的机动车维修场地;(二)有必要的设备、设施和技术人员;(三)有健全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四)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二款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对维修经营者的监管职责,对维修经营者是否依法备案或者备案事项是否属实进行监督检查。 |
省交通运输厅、市交通运输局、辰溪县交通运输局 | 县机动车维修企业 | 1.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按照规定取得安全生产合格证件情况;2.维修经营者是否依法备案;3.企业及从业人员是否按规定取得从业资格证件,是否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从事运输服务活动等现场检查。 |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本项为年度计划内常规涉企行政检查。因重大安全事故部署的安全专项整治,属于计划外工作,不计入本计划年度检查频次,严格按照上级部门及有关部门的文件精神和工作要求,触发式组织开展行政检查。 |
| 6 |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行政检查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二)有健全的培训机构和管理制度;(三)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管理人员;(四)有必要的教学车辆和其他教学设施、设备、场地。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及时办理备案手续,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是否备案、是否保持备案经营项目需具备的业务条件、备案事项与实际从事业务是否一致等情况的检查。 监督检查活动原则上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检查人员,严格遵守《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
省交通运输厅、市交通运输局、辰溪县交通运输局 | 县驾驶员培训学校 | 1.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按照规定取得安全生产合格证件情况;2.企业是否按规定投保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险;3.企业及从业人员是否按规定取得从业资格证件,是否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从事运输活动等现场检查。 |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本项为年度计划内常规涉企行政检查。因重大安全事故部署的安全专项整治,属于计划外工作,不计入本计划年度检查频次,严格按照上级部门及有关部门的文件精神和工作要求,触发式组织开展行政检查。 |
| 7 | 对仓储物流企业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不得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 省交通运输厅、市交通运输局、辰溪县交通运输局 | 县仓储寄递物流企业 | 对仓储物流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管。 |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本项为年度计划内常规涉企行政检查。因重大安全事故部署的安全专项整治,属于计划外工作,不计入本计划年度检查频次,严格按照上级部门及有关部门的文件精神和工作要求,触发式组织开展行政检查。 |
| 8 | 对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的行政检查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的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的监督工作。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从事道路运输车辆检验检测业务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确保检验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结果客观、公正、准确,并对检验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结果承担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和法定程序对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 省交通运输厅、市交通运输局、辰溪县交通运输局 | 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 | 对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管 |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本项为年度计划内常规涉企行政检查。因重大安全事故部署的安全专项整治,属于计划外工作,不计入本计划年度检查频次,严格按照上级部门及有关部门的文件精神和工作要求,触发式组织开展行政检查。 |
| 9 | 对水路运输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 县级 |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指导全国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的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第三条 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保护除军用航标和渔业航标以外的航标。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流域航道管理机构、海区港务监督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保护本辖区内军用航标和渔业航标以外的航标。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流域航道管理机构、海区港务监督机构统称航标管理机关。第十四条第二款 船舶触碰航标,应当立即向航标管理机关报告。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危害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者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由航标管理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十七条 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对航道进行巡查,发现航道实际尺度达不到航道维护尺度或者有其他不符合保证船舶通航安全要求的情形,应当进行维护,及时发布航道通告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第十八条 海事管理机构发现航道损毁等危及通航安全的情形,应当及时通报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 其他单位和人员发现航道损毁等危及通航安全的情形,应当及时报告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的; (二)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倾倒砂石、泥土、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的; (三)在通航建筑物及其引航道和船舶调度区内从事货物装卸、水上加油、船舶维修、捕鱼等,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的; (四)危害航道设施安全的; (五)其他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 |
省交通运输厅、市交通运输局、辰溪县交通运输局 | 辖区水路运输经营者 | 1.对普通货船运输和省内水路运输经营者经营行为的监管 2.对水路运输经营者经营行为的监管 |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本项为年度计划内常规涉企行政检查。因重大安全事故部署的安全专项整治,属于计划外工作,不计入本计划年度检查频次,严格按照上级部门及有关部门的文件精神和工作要求,触发式组织开展行政检查。 |
| 说明: 1.本清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2.严禁本系统省、市、县三级行政执法机关(含所属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对同一检查对象进行重复行政检查。 3.本机关对于未列入清单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一律不得实施行政检查;违规实施的,企业有权拒绝接受检查,并可以向本机关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联系电话:0745-5222401)和县司法局(联系电话:0745-5222580 邮箱:ccxsfj@163.com)举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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