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溪县大水田乡2026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发布时间:2026-09-18 10:06 信息来源:辰溪县大水田乡
辰溪县大水田乡2026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填报单位(盖章):大水田乡人民政府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刘阳红19152120510
| 序号 | 检查事项 | 实施依据 | 具体检查对象(含数量)或
“双随机”抽查对象(含总数及比例) |
检查内容(项目) | 拟实施
检查时间 |
检查
方式 |
年度检查频次 | 承办
机构 |
是否属跨部门联合检查(如是,需写明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 | 备注 |
| 1 |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一款: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 《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各类园区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人员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按照职责对本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负有管理责任的公共设施组织事故隐患排查,落实整治措施;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本区域内的非法生产经营情况、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受其委托查处本区域内的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处置发生在本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其他职责。 |
辖区内共有生产经营单位65家,其中加油站2家、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店6家、液化气配送点1家、学校1家、幼儿园1家、私立教育机构1家、村小4家。 | 一、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现人员配置:1、机构设置(检查是否依法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核实机构职责是否明确,是否覆盖风险辨识、隐患排查、应急管理等关键职能)2、人员资质(核查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通过考核并取得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二、安全生产责任制与制度落实:1、责任体系(检查是否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2、制度执行(检查安全操作规程、设备维护制度、危险作业审批制度等是否制定并执行,核查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落实情况)三、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1、风险管控(检查是否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是否建立风险清单并制定管控措施,核实重大危险源是否登记备案,是否落实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2、隐患治理(检查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是否建立,是否开展自查自纠)。四、作业现场与安全管理:1、作业环境(检查作业场所破局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三合一”场所,生产、储存、居住混合,核查通风、照明、温度等环境条件是否符合安全条件)2、作业行为(检查作业人员是否遵守操作规程,是否存在违章指挥、违规操作,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 2026年1-12月 | 现场检查 | 1次 | 大水田人民政府综合执法大队 | 否 | |
| 2 | 对消防安全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组织建立和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一条: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湖南省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保障、考评机制,每年对农村消防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县(市、区)人民政府消防管理机构对农村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辖区内的酒店、超市、家庭宾馆、农村大团寨、餐饮场所。 | 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完好有效;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通畅; 用火用电用气是否合规;易燃易爆物品管理是否符合要求; 消防车通道是否保持通畅;消防控制室值班及记录情况;员工消防安全培训演练记录等。 | 2026年1-12月 | 现场检查 | 1次 | 大水田人民政府综合执法大队 | 否 | |
| 填写说明:
1.检查事项、实施依据、承办机构栏原则上应与本单位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保持一致。其中,“实施依据”栏需列明以下内容:①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含规章令号);②具体条、款、项、目;③引用相关条文原文。 2.根据投诉举报、转(交)办、数据监控等实施的触发式行政检查,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相关规定执行,不列入本计划。 3.“检查方式”栏主要包括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三种,各单位在该栏目中可结合本单位实际细化具体检查手段等表述。 4.第四栏中“具体检查对象”应列明具体检查对象名单,或者精准描述检查对象具体范围;“备注”栏,需明确本项检查是否属“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或一般检查等情形。 5.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相关规定,本表应在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同意备案后,由制定机关15日内协调本级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 6.各单位与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沟通一致后,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在表格栏目外适当增加栏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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