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溪县龙头庵乡2026年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6-09-16 10:08 信息来源:辰溪县龙头庵乡
| 辰溪县龙头庵乡2026年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 |||||||||
| 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主体(设施层级) | 实施依据 | 承办机构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检查方式 | 检查频次 | 备注 |
| 1 | 对加油站的行政检查 | 龙头庵乡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
龙头庵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加油站 | 1、企业是否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 2、企业是否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并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 3、是否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4、是否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5、是否制定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 6、是否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 7、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8、企业是否建立必要的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9、是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10、是否开展隐患排查工作,有隐患排查相关记录。 11、是否制定事故应急预案。 12、是否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13、是否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
现场检查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县司法局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
| 2 | 对烟花爆竹零售店的行政检查 | 龙头庵乡人民政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
龙头庵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烟花爆竹店 | 1、是否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 2、是否超范围经营烟花爆竹。 3、门店内销售的烟花爆竹是否超过规定药量。 4、是否培训合格上岗。 5、是否配备了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 6、是否设置了明显警示标志。 |
现场检查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县司法局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
| 3 | 对液化气零售经营店的行政检查 | 龙头庵乡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
龙头庵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液化气零售经营店 | 1、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是否和实际情况一致。 2、从业人员是否取得《燃气从业人员上岗证》。 3、是否定期开展隐患排查工作。 4、气瓶仓库是否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5、气瓶仓库是否配备了必要的应急器材。 6、气瓶仓库是否设置了可燃气体报警仪,并开展定期检查。 7、气瓶仓库内空瓶和满瓶是否分开摆放 8、是否建立了《送气台账》 9、是否建立了《入户检查登记台账》 |
现场检查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县司法局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
| 4 | 对九小场所的行政检查 | 龙头庵乡人民政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
龙头庵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九小场所 | 1、是否制定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制度; 2、是否定期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 3、是否配备了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 |
现场检查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县司法局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
| 5 | 对私立教育机构的行政检查 | 龙头庵乡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
龙头庵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私立教育机构 | 1、是否配备了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 2、学校食品安全、食堂人员健康证、食品采购台账、食品留样台账。 3、学校危化品管理台账、是否“双人双锁”管理。4、学校消防安全。 |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
| 6 | 对工贸行业的行政检查 | 龙头庵乡人民政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
龙头庵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工贸行业 | 1、安全生产责任; 2、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 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4、安全生产管理; 5、应急救援预案。 |
现场检查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县司法局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
| 7 | 对水上交通运输船舶的行政检查 | 龙头庵乡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行政村和船主的船舶安全责任制;(二)落实渡口船舶、船员、旅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制;(三)落实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四)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有关内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有关部门、乡镇渡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渡口渡运安全检查制度,并组织落实。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渡口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消除安全隐患或者限期整改。 | 龙头庵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渡船和汽车轮渡 | 1、驾驶员是否持有从业资格证书 2、是否按照要求配备了安全救生设备 3、船舶的船体是否安全 4、船舶的动力设备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5、是否按照行业部门规定的正常作业时间在运营 6、是否按照要求配齐了船舶正常运营所需的工作人员 7、是否配齐了消防安全设备、消防设备是否有过期失效的现象。 | 现场检查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县司法局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
| 说明: 1.本清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2.严禁本系统省、市、县三级行政执法机关(含所属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对同一检查对象进行重复行政检查。 3.本机关对于未列入清单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一律不得实施行政检查;违规实施的,企业有权拒绝接受检查,并可以向本机关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联系电话:0745-5541002)和县司法局(联系电话:0745-5222850,电子邮箱:cxxsfj@163.com)举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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