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溪辰阳XXX一期(壹号院-1) “9·3”一般高处坠落瞒报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发布时间:2025-10-27 09:11 信息来源:辰溪县应急管理局

辰溪辰阳XXX一期(壹号院-1)

 “9·3”一般高处坠落瞒报事故整改措施

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2023年9月3日16时许,江西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辰溪分公司在建项目沅江北岸XXX一期(壹号院-1)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死亡1人,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122万元。事故发生后,事故相关责任单位未如实向当地人民政府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刻意隐瞒。2024年6月6日上午10时50分,辰溪县应急指挥中心平台接到群众实名举报该事故信息情况。2024年6月7日,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该起事故的调查组,同时组织工作人员赶赴在建项目工地、县人民医院、死者所属地人民政府进行核查,经核实,举报情况属实。当日,市安委办对该起事故进行了挂牌督办。2024年9月26日,县人民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并依法向社会进行公布。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有关规定,于2025年10月,辰溪县安委办组织成立评估组,对该起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评估,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评估工作组织开展情况

评估工作组就“9·3”一般高处坠落瞒报事故问题整改、防范措施落实和责任人、责任单位处理等情况进行了实地核查,并查阅了相关文件及档案资料,形成了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评估报告。

二、事故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根据《辰溪辰阳XXX一期(壹号院-1)“9·3”一般高处坠落瞒报事故调查报告》要求,2024年12月6日,辰溪县应急管理局分别依法给予江西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中鸿亿博集团有限公司101.万元和3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025年1月6日,辰溪县应急管理局分别依法对龚国龙5.34万元、彭小文2.352万元、程前民1.35万元、游恒0.9万元、胡剑南1.065万元、徐付义1.215万元、赵朗1.4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因为行政处罚金额高,江西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中鸿亿博集团有限公司和龚国龙等申请延期缴纳,截至目前,仍未结案。

三、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2024年10月,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辰溪县人民政府作出了深刻检查,同时对建设、监理、施工等企业开展事故警示教育学习,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重要论述思想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强调务必及时、如实、准确、完整报告事故信息。督促各建设单位、建筑施工、监理等企业开展安全培训和教育,强化安全管理人员能力和水平,强化务工人员安全知识和技能,提升素质,预防事故,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四、评估组评估意见

综上所述,评估组认为,除行政处罚罚款未缴纳完成外,事故责任单位均已按照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处理建议处理到位。

辰溪县应急和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