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辰溪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4-24 10:24 信息来源:县政府办
CXDR—2019—00002
辰政发〔2019〕5号
辰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辰溪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
涉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辰溪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辰溪县人民政府
2019年4月22日
辰溪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意见》(国办发〔2016〕2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6〕5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涉农整合资金的范围:按照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确定的当年用于巩固脱贫攻坚成效的资金需求规模,对上级财政下达标注“统筹整合”或“精准扶贫”的指标资金实行“因需而整”(以下简称“涉农整合资金”)。
第三条 涉农整合资金的用途:涉农整合资金要紧紧围绕巩固脱贫攻坚成效的目标,安排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公共服务等方面,集中投放使用。
第四条 统筹整合的原则:(一)坚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原则。以涉农整合资金用于精准扶贫工作规划为引领,围绕巩固提升脱贫成效和继续完善农村基础设施为目标,加强项目储备,编制统筹方案,以重点扶贫项目为平台,集中资金、精准投入,同时兼顾农业农村发展的重要任务,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二)坚持规范高效、创新推动原则。切实规范整合程序,严格资金使用,实现“多个渠道进水、一个池子蓄水、一个龙头放水”的扶贫投入新格局,充分发挥涉农资金的积聚优势和整合效应。(三)坚持突出重点、兼顾平衡的原则。重点聚焦深度贫困村和基础设施较差村,兼顾面上村全面发展,与巩固脱贫攻坚成效紧密挂钩,区分轻重缓急,科学确定重点扶贫项目和建设内容。(四)坚持分工负责、落实责任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主管部门、村委会要本着“各负其责、各尽其职、通力协作”的原则,切实履责,分工合作,推动工作落实。(五)坚持资金监管、绩效考评原则。按照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原则,对涉农整合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评。
第二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五条 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统筹,根据扶贫规划和年度资金规模,按照村申报、乡镇审核、县审定的程序,结合各村实际,充分吸纳贫困户的意见,对项目进行“入库”申报,乡镇负责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必要性进行审核,县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项目的科学性、合规性、可行性及资金概算进行审定并出具相关意见,县扶贫办汇总各主管部门审定后的项目,结合脱贫攻坚规划及资金计划,合理确定当年项目计划,上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会议议定,没有入项目库和扶贫绩效低的项目均不列入项目计划。
第六条 县业务主管部门为项目责任单位,乡镇为项目监督单位,村委会为项目实施主体。涉农整合资金项目计划下达后,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项目资金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项目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严格落实“项目法人制、合同管理制、招投标制、预决算评审制、政府采购制、项目公示制”。县直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及乡镇要加强对项目的指导监督,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突出矛盾和主要困难。
第七条 项目计划批复下达后,县业务主管部门作为项目责任单位,负责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小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实施;村委会负责30万元以下小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实施;乡镇人民政府参与整个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管,分工协作,各负其责,共同推进项目完成。
第八条 单项投资总额度30万元以下的小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由村按照业务主管部门对工程提出的技术要求,通过会议确定符合条件的项目施工方,并将施工方名单报乡镇进行初审,乡镇初审通过后,报业务主管部门进行审定;单项投资总额度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400万元以下的小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由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工程类政府采购相关程序,履行政府采购手续,需要招投标的,按招投标政策执行。项目需按业务主管部门制定的统一模板签订施工协议,并由业务主管部门开具项目开工通知,限期开工,并于年底前全部完工。
第九条 各乡镇及驻村工作队要及时与业务主管部门对接,推进统筹项目尽快落地,并抓好项目建设,确保建设成效。项目计划批复文件下达超过1个月未能组织实施的(因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的情况除外),由县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取消项目意见,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后另行安排。
第十条 业务主管部门每月5号前向县统筹整合涉农资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整合办”)报送截止到上月项目执行情况、资金支付进度。年度结束后,业务主管部门要对全年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进行年度总结并及时上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第三章 资金使用与拨付
第十一条 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涉农整合资金必须严格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县财政局在国库集中支付指标系统内开设涉农整合资金指标归集户,将批准统筹整合的涉农资金全部纳入归集户实行统一管理,由专人负责涉农整合资金的指标下达工作。
第十二条 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根据年度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和资金计划情况,下达统筹整合项目计划批复文件。县业务主管部门申请拨付资金时,填写《辰溪县涉农整合资金拨付申请表》(见附表一),经县整合办审核后,报县领导审批,县财政局按审批意见将涉农整合资金额度下达到县业务主管部门,县业务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迅速将资金落实到项目,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属于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范围的,按照投资评审有关规定执行。补助到贫困户的涉农整合资金,必须通过“湖南省乡镇财政补贴平台”按要求发放到贫困户扶贫“明白卡”或惠农补贴“一卡通”上。
第十三条 项目开工凭行业部门统一合同版本到扶贫办开具施工通知单,项目完工后由村、乡两级对项目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乡镇人民政府向县业务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县业务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人员对项目进行全面验收,并填写《辰溪县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项目验收审批表》(见附表二),所有验收人员必须在项目验收审批表上签署验收意见。若不同意报账,必须当面向施工方陈述具体原因。
第十四条 项目验收完毕后,由用款单位向县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审核好的资料在三个工作日内(因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的情况除外)将资金拨付至用款单位。县业务主管部门及乡镇要对项目资金的使用履行监管职责,县业务主管部门负责项目会计事项,承担会计核算工作,并承担项目资金安全的主体责任。
第十五条 涉农整合资金项目严格按工程进度拨款支付,项目可根据需要预留3-5%的质量保证金。
第十六条 涉农整合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各项目责任单位要指派专人建立扶贫专账,并提供真实、有效、完整的项目资料和账务资料。(一)项目资料包含:项目验收审批表、项目合同书、项目结算资料、项目实施和完成情况公示相片、项目施工前、中、后的现场施工图片资料、会议记录(产业发展类)、项目计划书(见附表三)、项目受益贫困户花名册、项目分红协议书(产业发展类)、公司简介及经营场地相片(产业发展类)等,项目资料需装订成册,一式两份,县业务主管部门一份,乡镇一份。(二)账务资料包含:项目合同书、发票、公司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公司或个人银行账户及联系电话及其他补充资料,账务资料留存报账单位。
第四章 部门职责
第十七条 县整合办负责做好涉农整合资金的档案管理、资金整合、信息收集、工作汇报、上下衔接、组织协调、工作督查等日常工作,并按时报送涉农整合资金工作报表。
县政府督查室负责对涉农整合资金使用情况和涉农整合资金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督查,并通报有关情况。
县发改局会同县扶贫办负责做好全县“十三五”脱贫攻坚规划,并指导县直部门做好行业项目申报工作。
县审计局负责对统筹整合涉农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县扶贫办负责审核县直部门制定的行业扶贫规划,做好全县“十三五”脱贫攻坚规划及扶贫项目库建设,围绕脱贫任务制定全县年度精准扶贫项目计划,做好项目县级公示,会同县财政部门对涉农整合资金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和考核考评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及时下达资金计划额度;按要求及时对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涉农整合资金项目出具财评预算报告;对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涉农整合资金项目出具财评结算报告;对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的实行采购审批;会同县扶贫部门对涉农整合资金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县相关业务部门负责制定本单位年度行业扶贫规划,做好行业的项目申报工作。根据项目责任主体划分,积极组织实施涉农整合资金项目,做好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协调、配合和服务工作,对项目建设质量和提供凭证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同时负责对口指导、牵头组织验收各村实施的涉农整合资金项目,签署竣工验收意见及项目请款工作;县业务主管部门要确定一名信息员,在项目完工后于每月月末统一到县扶贫办信息系统录入相关信息。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督管理各自辖区内的涉农整合资金项目,做好乡村两级项目公开公示、施工管理、信息报送及项目资料存档等工作;收集完整的报账资料,签署报账审批意见,对项目建设质量和提供凭证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参与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和验收,签署项目竣工验收意见;负责实施建档立卡贫困户自主发展产业项目。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确定一名信息员,做好县扶贫办信息系统录入工作。
各村委会负责各自辖区内涉农整合资金项目的立项申报,做好村级项目公开公示,对项目建设质量和提供凭证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参与项目实施和验收,签署项目竣工验收意见;负责实施本村建档立卡贫困户自主发展产业项目。
第五章 监督与评价
第十八条 各项目责任单位要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的全程监督管理,严格规范资金使用,严格按工程进度和规定的条件与程序及时办理资金结算,并防范各种风险。按照部门的职责分工情况、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并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涉农整合资金使用的精准性、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十九条 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按照《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印发<关于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开办发〔2018〕11号)文件要求,县、乡、村三级要对涉农整合资金项目计划安排情况、实施情况和完成情况分别进行公告公示,并留相关影像资料备查,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项目责任单位根据涉农整合资金项目支出情况,及时组织有关人员按要求做好“互联网+监督”工作,将项目按要求录入“互联网+监督”系统内。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暂缓拨款、收回项目资金,并予以通报批评,同时依照《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当事人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项目实施单位和责任单位虚报项目、虚报投资总额,套取、骗取项目资金的;截留、挪用、挤占项目资金的。
(二)擅自变更项目实施计划和项目预算,改变建设内容,降低建设标准的。
(三)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项目责任单位和有关单位对项目申请文件和资料把关不严,造成不良后果的;因管理不当或工程质量原因造成重大损失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 加强监督检查。县审计局、县财政局、县扶贫办要将涉农整合资金作为监管重点,开展经常性和专项性监督检查。贫困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村委会要深度参与涉农整合资金项目的管理监督。
第二十三条 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县扶贫、财政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辰溪县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实施方案》(辰政办发〔2018〕45号)文件要求,对涉农整合资金项目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严格责任追究。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及组织不力等行为,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违规使用涉农整合资金的,要依法查处、严肃问责;涉及违纪行为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及违法行为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扶贫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辰溪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辰政发〔2018〕2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辰溪县涉农整合资金拨付申请表
2.辰溪县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项目验收审批表
3.辰溪县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项目计划书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监委,
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辰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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