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溪县龙头庵乡2026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发布时间:2026-03-13 10:26 信息来源:辰溪县龙头庵乡

辰溪县龙头庵乡2026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填报单位: 龙头庵乡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07455541002
序号 检查事项 实施依据 具体检查对象(含数量)或
“双随机”抽查对象(含总数及比例)
检查内容(项目) 拟实施检查时间 检查方式 年度检查频次 承办机构 是否属跨部门联合检查(如是,需写明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 备注
1 对加油站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辖区内1家加油站 1、企业是否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
2、企业是否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并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
3、是否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4、是否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5、是否制定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
6、是否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
7、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8、企业是否建立必要的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9、是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10、是否开展隐患排查工作,有隐患排查相关记录。
11、是否制定事故应急预案。
12、是否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14、是否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2月、8月 现场检查 每年2次 龙头庵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 对烟花爆竹店的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辖区内8家烟花爆竹零售店 1、是否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
2、是否超范围经营烟花爆竹。
3、门店内销售的烟花爆竹是否超过规定药量。
4、是否培训合格上岗。
5、是否配备了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
6、是否设置了明显警示标志。    7、是否建立烟花爆竹进出货台账。8、是否配备了安全警示音响设备。     
3月、12月 现场检查 每年2次 龙头庵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3 对液化气零售经营店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辖区内1家液化气零售经营店 1、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是否和实际情况一致。
2、从业人员是否取得《燃气从业人员上岗证》。
3、是否定期开展隐患排查工作。
4、气瓶仓库是否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5、气瓶仓库是否配备了必要的应急器材。
6、气瓶仓库是否设置了可燃气体报警仪,并开展定期检查。
7.气瓶仓库内空瓶和满瓶是否分开摆放
8.是否建立了《送气台账》
9.是否建立了《入户检查登记台账》
2月、8月 现场检查 每年2次 龙头庵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4 对九小场所的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辖区内26家(3家旅馆、9家小型超市和南杂百货店、3家棋牌娱乐场所、11家餐饮店)九小场所。 1、是否制定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制度;
2、是否定期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
3、是否配备了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
3月、9月、11月 现场检查 每年1次 龙头庵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5 对私立教育机构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辖区内1家教育机构 1、证照公示:是否在显著位置悬挂《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或登记政)。2、办学地点:是否与审批的地址一致,是否在居民楼内违规办学。3、消防通道是否畅通,安保措施是否到位。4、是否存在“超纲教学”、“提前教学”等违反教育部门规定的行为。 4月、10月 现场检查 每年2次 龙头庵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6 对工贸行业的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辖区内所有工贸企业、(2家木材加工厂,3家玩具生产车间、3家废品回收站)。 1、是否确认了安全生产责任;
2、是否制定了工作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
3、是否开展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4、有没有做到安全生产管理;
5、是否配备了有效的消防安全设备;                         6、是否有应急救援预案。
3月、6月、11月 现场检查 每年2次 龙头庵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7 对水上交通运输船舶的行政检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行政村和船主的船舶安全责任制;(二)落实渡口船舶、船员、旅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制;(三)落实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四)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有关内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有关部门、乡镇渡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渡口渡运安全检查制度,并组织落实。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渡口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消除安全隐患或者限期整改。 辖区内3处人渡船只、1处汽车轮渡。 1、驾驶员是否持有从业资格证书2、是否按照要求配备了安全救生设备                           3、船舶的船体是否安全         4、船舶的动力设备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5、是否按照行业部门规定的正常作业时间在运营                  6、是否按照要求配齐了船舶正常运营所需的工作人员              7、是否配齐了消防安全设备、消防设备是否有过期失效的现象。 3月 现场检查 每年1次 龙头庵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填写说明:1.检查事项、实施依据、承办机构栏原则上应与本单位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保持一致。其中,“实施依据”栏需列明以下内容:①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含规章令号);②具体条、款、项、目;③引用相关条文原文。
2.根据投诉举报、转(交)办、数据监控等实施的触发式行政检查,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相关规定执行,不列入本计划。
3.“检查方式”栏主要包括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三种,各单位在该栏目中可结合本单位实际细化具体检查手段等表述。
4.第四栏中“具体检查对象”应列明具体检查对象名单,或者精准描述检查对象具体范围;“备注”栏,需明确本项检查是否属“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或一般检查等情形。
5.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相关规定,本表应在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同意备案后,由制定机关15日内协调本级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
6.各单位与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沟通一致后,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在表格栏目外适当增加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