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出台《辰溪县计划生育诚信体系建设暂行办法》有关情况说明
发布时间:2018-02-05 09:00 信息来源:县卫计局
一、历史背景
在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进服务管理、计生工作转型发展的关键事情,国务院、省、市各级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文件均提出了相关要求。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中发〔2015〕40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持和完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意见》(厅字〔2016〕13号)、《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工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文明办〔2014〕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版)、《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怀政办发〔2016〕23号)及《关于建立计划生育诚信体系的实施意见》(怀卫发〔2017〕8号)等文件精神。
二、建立计划生育诚信体系的必要性
一是人口问题仍然突出。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人口形势有所缓解,但人口总量大、结构不优的基本国情没有变,坚持“三个不变、四个到位”的基本国策没有变,出生人口性别比仍然较高,人口老龄化进程持续加快,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等方面问题相互交织,人口对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压力长期存在,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等禁止性规定且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现象还比较突出。
二是行政征收成本过大。对违法生育对象的社会抚养费征收,依靠人民法院强制征收只是少部分,大部分靠行政征收来完成,而由于当事人的不自觉、不配合,《暂行办法》的实施,可以充分发挥承诺自律、互律及联合惩戒作用,有效促进社会抚养费的征收。
三、借鉴市内兄弟县市的成功经验
麻阳县已经将诚信计生与“互联网+监督”成功对接,溆浦、芷江、洪江市、新晃等县市均建立跨部门、跨行业的诚信计生联合惩戒机制。
四、原则和目标
以国家提出的“让失信者寸步难行,守信者一路畅通”为原则,建立完善计划生育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依法治理机制建设为目标,对违反计划生育行为实施必要的制约,惩戒一例,教育一片,震慑一方,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在全社会营造依法、公平、有序的生育环境,以推动人口计生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五、广泛征求意见
2017年12月,《暂行办法》广泛的征求了相关部门意见,采纳了部门提出的一些好的建议并进一步修正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