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2-05 09:36 信息来源:县政府办
CXDR—2018—00001
辰政发〔2018〕1号
辰溪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中发〔2015〕40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持和完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意见》(厅字〔2016〕13号)、《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工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的通知》(文明办〔2014〕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怀政办发〔2016〕23号)及《关于建立计划生育征信体系的实施意见》(怀卫发〔2017〕8号)等有关规定及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维护正常计划生育秩序,有效整合部门资源,加强部门协作,实施综合施治,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构建适应新形势的计划生育社会信用体系,助推诚信社会建设。以国家提出的“让失信者寸步难行,守信者一路畅通”为原则,以建立完善计划生育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依法治理机制为目标,对违反计划生育行为实施必要的制约,惩戒一例,教育一片,震慑一方,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在全社会营造依法、公平、有序的生育环境。
二、适用对象
(一)符合下列条件者,列入特别诚信户:
1.怀孕2个月内主动上报孕情,婴儿出生后24小时内自觉上报出生,无瞒报计生情况等行为;
2.自觉落实一项有效的长效节育措施,积极接受卫生和计划生育健康检查等服务;
3.外出流动人口自觉与村(居)委会签订《诚信计生双向承诺协议书》;
4.自觉履行村民自治或《村规民约》所规定的各项义务,服从乡镇、村(居)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符合生育条件者自觉申领《生育服务证》和签订《诚信计生双向承诺协议书》;积极参加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教育和计生协会组织的活动,宣传倡导婚育新风尚;
5.家庭邻里和睦,勤劳致富,乐于助人;遵守新农合、新农保、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其他方面的规定。
(二)符合下列条件者,列入诚信户:
无违法生育的一般家庭以及违法生育后主动缴清社会抚养费并落实一项避孕节育措施的家庭。
(三)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列入非诚信户和计划生育失信对象:
1.当事人违反《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超生性质严重,拒不执行人民法院裁定尚未缴清社会抚养费被人民法院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2.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性质严重,又拒不整改、不履行法律义务被人民法院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三、惩戒措施
按“一处守信、处处受益,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原则,以县纪委监督管理平台为基础,将诚信计生信息管理系统基础数据与县纪委民生监督平台、县人民法院和银行的数据对接,实现部门信息共享。县直机关副科级以上有服务窗口的单位,要全面推行诚信计生审查登记制度。要通过诚信计生信息管理平台查询对象的诚信等级,属于诚信等级的要给予优先优惠优待;属于不诚信等级的对象,督促其落实计划生育责任,履行计划生育义务。
对被列入计划生育非诚信等次和计划生育失信的对象,且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十)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四、职责分工
(一)建立信息征集机制。依法开展适用对象信息采集、整理、保存,确保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制定惩戒标准,明确惩戒失信行为适用标准,依法制定计划生育失信惩戒的实施细则和配套措施,并将“计划生育征信体系”纳入政府“信用体系建设”项目。(责任单位: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县人民法院、县发展和改革局)
(二)严格适用对象进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征收社会抚养费强制执行的案件,经县人民法院审查作出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后,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县人民法院依法将其相关信息录入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依程序及时将失信名单转至公安、人民银行、铁路、民航等部门单位,由相关单位按系统推送至各办事“窗口单位”。(责任单位:县人民法院、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三)深化公开公示制度。相关部门将适用对象信息通过县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予以公示,并依法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公布并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县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辰溪县支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四)切实落实惩戒措施。县人民法院对适用对象依法发出限制消费令,采取财产报告令、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敦促当事人履行法律义务;中国人民银行辰溪县支行协调银行机构对适用对象限制其贷款;民航、铁路部门对适用对象限制其乘飞机、火车软卧或高铁的高消费行为,县交通运输部门配合做好宣传工作;县公安部门协助法院将征信系统与宾旅馆系统对接,限制失信对象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并与出入境系统对接,限制失信对象出入国境旅游度假。(责任单位:县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辰溪县支行、铁路部门、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
(五)建立修复退出机制。县卫生计生部门协同县人民法院制定计划生育信用修复措施,及时将已履行义务或完成整改的当事人有关不良信用信息予以修正,依规解除限制消费令,退出征信体系。(责任单位:县人民法院、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设诚信政府,构建计划生育社会信用体系是依法治县的重要举措,各相关部门要把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二)加强协调联动。建立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为召集人的联席会议制度。县人民法院、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县发改局以及县金融机构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经常性联系制度和信息会商制度,定期沟通、协商和通报工作情况,强化行政监管约束和协作。工作进展情况定期通报县卫生计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部门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渠道,采取公告和发放宣传品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对计划生育实施社会征信管理的意义、内容和作用,营造良好的舆论和社会环境。
(四)强化监督问责。县监察委要通过“互联网+监督”平台对相关责任单位执行计划生育社会信用体系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和后台数据的比对分析,对未按规定落实计生前置审查的部门进行问责,对典型个案进行督办,对不作为、乱作为的行为严肃追责。
(五)严格考核奖惩。县卫生计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此项工作与诚信计生相衔接列入对相关部门的履职责任考核,工作效果明显的,予以加分奖励;责任落实不到位的,予以扣分并进行通报,且在年度考评时,不得进入先进行列。
辰溪县人民政府
2018年2月1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民法院,
县人民检察院。
辰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1日印发
附件:相关部门办理以下事项时需查验诚信计生证明
单 位 |
办 理 事 项 |
县财政局 |
会计代理记账机构资格核准 |
县农业局 |
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登记 |
县公安局 |
户口迁移及办理护照 |
县教育局 |
学籍管理(高中阶段) |
县民政局 |
①低保审核;②临时救助;③医疗求助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①职业资格证书核发;②特殊工时制度审批;③经营劳务派遣许可证;④设立人力资源职业中介服务机构审批 |
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
①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审批;②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街道、公共财产及挖掘城市道路审批;③建设工程规划许可;④城市树木(含古树名木)砍伐、移植、修剪审批;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
县卫生和计划 生育局 |
①再生育证审批;②实施恢复生育手术审批;③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④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核发;⑤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⑥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及其执业许可 |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
①食品经营许可证;②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③药品经营许可证 |
县国土资源局 |
农村村民建房审批 |
县房产管理局 |
房产登记 |
县人民法院 |
相关事项 |
县移民局 |
移民搬迁 |
县林业局 |
林业砍伐审批 |
金融系统 |
金融信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