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4-09 11:18 信息来源:辰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CXDR—2026—01002
辰政办发〔2026〕5号
辰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辰溪县实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
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
《辰溪县实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细则》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辰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4月3日
辰溪县实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
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县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管理,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湖南省实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办法》等法规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市政、交通运输、水利及基础设施建设的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城市园林绿化等各种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总包单位”)开立、使用、撤销专用账户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国有企业参照执行。
第三条 专用账户实行“谁开立、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收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牵头全县专用账户制度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教育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等工程建设主管单位(以下简称“行业主管单位”),按照职责履行本行业主管领域工程项目专用账户的监管责任,督促建设单位、总包单位落实专用账户制度。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辰溪监管支局负责监督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开户银行”)规范办理专用账户开立、变更、撤销及资金划转等业务。
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等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专用账户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县推行以专用账户制度为基础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建设,实现专用账户开户、资金拨付、工资发放、预警监控等信息的共享与联动。
第二章 专用账户的开立与管理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应当开设专用账户:
(一) 施工合同金额高于300万元(含);
(二)计划工期超过3个月(含);
(三)用工人数超过10人(含)。
对于施工合同金额低于300万元、工期短于1个月的小型工程项目且用工人数少于10人的,可不按照本办法开设专用账户,但应当采取其他方式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
总包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开立专用账户,并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管理协议》,明确专用账户名称、账号、开户银行、资金拨付方式、监管职责等内容。协议模板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行业主管单位制定。
第七条 总包单位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户银行应具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监管、工资代发及配合属地监管的全流程服务能力,并通过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实现数据对接。原则上一个工程项目对应开立一个专用账户。
总包单位应当在专用账户开立后30日内,将专用账户信息(包括账户名称、账号、开户银行等)通过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或线下渠道)报项目行业主管单位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金额或比例,按月足额将人工费用(即农民工工资款项)拨付至专用账户。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原则上每月拨付的金额不得低于当月工程结算量的15%;按照合同约定当月不具备结算和计量条件的,拨付金额原则上不低于工程造价总额÷计划工期(月)×15%。专用账户资金低于约定拨付比例或额度时,开户银行应向总包单位发出提示。建设单位未按约定拨付的,总包单位应及时报告相应行业主管单位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九条 总包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劳务公司应当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和管理。工资支付表需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
第十条 总包单位应委托开户银行通过专用账户代发农民工工资。工资发放清单应通过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或其他指定方式提交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应根据清单,及时将工资划转至农民工个人银行账户,不得通过其他账户代发。
第十一条 专用账户内资金除支付农民工工资外,不得提取现金,不得办理其他结算业务。账户余额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第十二条 工程完工、总包单位或者开户银行发生变更需要撤销专用账户的,总包单位将本工程建设项目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在项目现场维权信息告示牌上公示30日,并向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单位出具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
第三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三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建立专用账户管理台账,会同行业主管单位、金融监管部门,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定期对专用账户的开立、使用、资金拨付及工资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行业主管单位应将专用账户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对建设单位和总包单位的信用评价体系。
第十四条 开户银行应当履行专用账户资金监管协议约定,确保账户专款专用,发现资金异常流动、挪用风险等情况,应及时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相关行业主管单位报告。
开户银行应按规定向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反馈专用账户资金流水、工资发放明细等信息。
第十五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有权对专用账户开立、使用和管理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业主管单位应公开投诉举报渠道,依法及时处理。
第四章 违规违纪责任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二)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
(三)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
第十八条 不依法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询相关单位金融账户的,由金融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政府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履行专用账户开设情况审核职责,在专用账户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及湖南省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监委,县人民法院,
县人民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县委。
辰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4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