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辰溪县自然资源局 辰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国家税务总局辰溪县税务局关于印发《辰溪县城区地下车位(库)确权登记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1-20 16:56 信息来源:辰溪县司法局

  • 索引号:431200/2024-048546
  • 文号:辰自然资〔2024〕59号
  • 统一登记号:CXDR—2024—11001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有效期:2026-11-20
  • 签署日期:2024-11-20
  • 登记日期:2024-11-20
  • 所属机构:辰溪县人民政府
  • 所属主题: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发文日期:2024-11-20
  • 公开责任部门:辰溪县人民政府

CXDR—2024—11001

辰溪县自然资源局

辰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国家税务总局辰溪县税务局

辰自然资〔2024〕59号

关于印发《辰溪县城区地下车位(库)确权登记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规范辰溪县城区地下车位(库)不动产登记行为,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结合辰溪县城区实际,制定了本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辰溪县自然资源局           辰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国家税务总局辰溪县税务局

2024年11月20日   

辰溪县城区地下车位(库)确权登记

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辰溪县城区地下车位(库)不动产登记行为,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怀化市城区地下车位(库)不动产登记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辰溪县城区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辰溪县城区出让用地的地下车位(库)不动产登记行为。

本暂行规定所称地下车位(库)是指经规划批准地表以下或半地下用于停放机动车且能明确划分车位,具有独立空间的,地下车位(库)(含半地下架空层),包括与地上建筑物一并开发建设的配建地下车位(库)和独立开发建设的单建地下车位(库),不含机械车位。

第三条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地下车位(库)建设的规划审批和规划核实工作,负责地下车位(库)登记发证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已办理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地下车位(库)销售、备案管理工作。

税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地下车位(库)税收征收工作。

第四条 地下车位(库)原则上以“个”或“间”为单位划分不动产单元,每个单元所有权与所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或地下使用权设为一个不动产登记单元。多层地下车位(库),可以分层设立、分层登记。

第五条 地下车位(库)登记的面积按照实测平面面积进行计算,不作建筑面积分摊;土地面积按照共有宗地登记,不作土地使用权面积分摊。所在国有建设用地地下其他平面面积使用权由地下车位(库)所有权人共同共有。

第六条 地下车位(库)建设单位出售车位(库)之前,须完成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申请单建地下车位(库)首次登记的,应一并办理国有建设用地地下使用权及地下车位(库)所有权登记。

第七条  人民防空部门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投资,独立开发建设的平时用作停车位的人防工程,登记主体为投资人,同时在登记簿和证书注明“人防工程,战时无条件服从政府调用”字样,不属于人防工程的记载为“地下建筑(计容/不计容)”。

第八条 地下车位(库)土地用途、使用期限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保持一致。多用途国有建设用地范围内配建地下车位(库),与地上建筑物配建比例明确且按用途在空间上能够明确区分的,其土地用途、使用期限按对应地上建筑物的土地用途和使用期限认定;在空间上不能够明确区分的,按地上建筑物使用期限最长土地的用途和使用期限认定。

第九条 申请地下车位(库)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所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或地下使用权权属来源材料;

(二)地下车位(库)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或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规划核实意见;

(三)地下车位(库)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材料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出具的房屋质量鉴定备案情况函和消防评估合格证明;

(四)地下车位(库)调查或者测绘报告;地下空间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应包含每个不动产登记单元的位置、编号、面积、层次、层高等信息,登记单元的矢量数据需具备水平投影坐标;

(五)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六)其他必要材料。

不动产登记中心向县人防办申请提供该地下车位(库)是否属于人防工程的书面证明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条 申请地下车位(库)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发生变更的材料;

(三)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十一条 不动产登记部门需对拟登记事项依法公告1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实施前,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建地下车位(库)已出售并办理首次登记的,申请人可凭购买协议等材料到自然资源部门(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本规定实施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凭地下车位(库)所在项目的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等材料办理商品房现售备案后进行销售。

第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实施后,自然资源部门在批准设计地下车位(库)的建设项目用地时,应在土地出让评估时一并考虑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价值。

第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实施后,若与国家和省、市作出地下车位(库)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届时国家和省、市规定为准。地下车位(库)所涉及应缴税费按国家税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结合民用建筑依法配建的平时用途作为停车位的防空地下室为国防设施,由人民防空部门按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由自然资源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税务等部门根据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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