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12-17 15:06 信息来源:辰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CXDR—2019—01001
辰政办发〔2019〕30号
辰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辰溪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
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辰溪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辰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13日
辰溪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辰溪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以下简称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务院〔2006〕17号)和《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移民资金管理的通知》(湘财综〔2010〕33号)、《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实施管理办法》(湘移发〔2010〕5号)、《湖南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实施管理办法》(湘移发〔2010〕7号)、《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库移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综〔2017〕27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辰溪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建设项目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来源:
(一)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
(三)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
(四)中央、省级安排的其他移民资金。
第四条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移民直补资金。用于核定纳入扶持范围的后期扶持人口生活补助,通过“一卡通”方式发放到个人;
(二)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本口粮田建设及水利设施配套项目;
(三)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农村饮水安全、沼气、交通、供电、通信广播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文化、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设施建设项目;
(五)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项目;
(六)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劳动力实用技术、就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及职业介绍项目;
(七)库区和移民安置区有市场前景的种植、养殖和农产品加工、电子商务和生态旅游等生产开发项目;
(八)大中型水库移民避险解困安置及脱贫解困项目;
(九)支持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其他项目;
(十)库区和移民安置区临时性、突发性等事件的应急处理项目。
第五条 大中型水库库区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安排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必须在库区和移民安置区所涉及的乡镇、村、组,确保移民受益;
(二)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计划,原则上根据库区和移民安置区所属乡镇、村核定后扶人口指标确定,确保移民后期扶持资金项目主要用于重点移民乡镇、村;
(三)移民后期扶持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建设;
(四)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原则上由乡镇统一审核申报,优先解决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突出问题;
(五)因地制宜、统筹规划,重点扶持库区及移民安置区特色农业产业开发项目及休闲、生态、观光、旅游等综合开发项目,建立移民受益长效机制;
(六)移民后期扶持项目须经县移民管理部门商财县政部门研究并依相关程序申报、审核决定,及时公示到乡镇、村。
第二章 项目规划计划编制与申报
第六条 认真落实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在库区乡镇申报、县移民管理部门和县财政部门前期共同查勘的基础上,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后期扶持项目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第七条 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实行村级申请、乡镇审核申报、县移民管理部门商县财政部门复核,按程序报批、报备确定。申报程序如下:
(一)村级依据移民后期扶持中长期规划,召开移民代表大会,商议年度实施项目计划,向乡镇提出书面申请。
(二)乡镇对村级申报项目逐一察看,统筹所辖移民村综合情况,依据项目轻重缓急,提出审核意见,形成书面材料统一申报。
(三)县移民管理部门与县财政部门,对乡镇申报项目进行逐一查勘、复核,统筹全县移民乡镇综合情况,依据项目轻重缓急,提出复核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审核,按程序向省、市移民管理部门报批、报备确定。
第八条 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计划,由县移民管理部门与县财政部门联合行文下达,作为组织实施和资金拨付的依据。
第九条 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计划编制及下达,应依据设计单位勘测设计成果确定。具体要求如下
(一)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移民资金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参照行业规程规范进行勘测设计,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施工设计和概预算。
移民资金30万元以下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参照行业规程规范编制工程量清单和预算。
(二)农业产业开发项目:
移民资金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移民产业开发项目,委托有资质设计单位,按照行业规程规范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概预算。
移民资金50万元以下的产业开发项目,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工程量清单和预算。
第十条 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设计单位的确定,严格执行招投标法及政府采购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设计,必须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进行。
第十二条 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计划依据省、市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报备程序。
以其他部门资金或乡镇村自筹资金为主的后期扶持项目,项目设计由主要出资方负责,报县移民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计划一经下达,不得随意调整、变更,如确需调整、变更,应依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报备。
同批次项目计划变更额度原则不得超过10%。
第三章 项目实施过程管理
第十四条 县移民管理部门负责按照下达的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计划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实施,依照《招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移民资金达到政府采购或招投标额度的项目,按照政府采购或招投标程序确定施工单位。
政府采购额度以下的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可由项目所在村参照“四议四公开”程序,确定单位或个人作为承建方,报县移民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移民后期扶持项目严格按照“四制”管理实施。采购额度以上的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应明确有资质的监理单位。
第十七条 采购额度以上的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设计、监理单位应全程参与项目实施管理及监督,审核工程量及结算资料应作为验收结算的依据。
项目建设所涉乡镇、村共同参与项目实施管理监督。
第十八条 加大库区产业开发扶持力度,支持移民专业合作社建设,鼓励移民以家庭为单位发展种植、养殖业。具体标准如下:
对发展中药材、特色水果种植50亩以上的移民合作社或3亩以上的移民家庭,每亩扶持2000元;油茶新造或低改50亩以上的移民合作社或5亩以上的移民家庭,每亩扶持1200元;对发展蔬菜种植50亩以上的移民合作社或5亩以上的移民家庭,每亩扶持500元;对发展水稻种植100亩以上的移民合作社或移民种植大户进行适当扶持。扶持资金额度,不超过该项目投入总额扣除各类奖励、补助资金后的50%。
对发展养殖的移民合作社和移民家庭,视其规模、资金投入、移民分红比例及是否可持续发展等情况,给予适当扶持,扶持总额不超过该项目投入总额扣除各类奖励、补助资金后的30%。
鼓励移民村发展集体经济,并视发展规模及持续发展情况,给予适当扶持。
相同主体、相同区块发展相同产业的,只扶持一次。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完毕后,按照一个项目一个档案的原则,及时建立、完善项目档案。
第四章 项目竣工验收及资金支付
第二十条 项目竣工后由项目实施方申请验收。
移民资金50万元以下的产业项目和200万元以下的基础设施项目,由县移民管理部门、县财政部门牵头,与项目建设地所属乡镇村、设计、监理等部门组成联合验收工作组,共同实施竣工验收工作。
移民资金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产业项目和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基础设施项目,验收分初验和终验。由县级联合验收工作组负责项目初验,提出明确意见并向市移民管理部门申请终验,终验由市移民管理部门牵头,县直相关部门参与。
项目验收应形成验收结论。验收结论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验收工作组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一条 项目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程已按批准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
(二)工程能正常运行;
(三)需省、市移民管理部门组织终验的项目,各次验收所发现的问题已基本整改完毕;
(四)归档资料符合工程档案资料管理的有关规定;
(五)需经投资评审部门审核的,相关部门已提出明确书面意见。
第二十二条 项目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应当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竣工结算并交付使用。
第二十三条 项目验收时应提供的资料包括: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前期申报审核资料、设计资料、项目实施事前事中事后影像资料、设计变更资料、隐藏性工程验收签证资料、项目竣工结算资料(相应额度以上的县级投资评审部门审核意见)、需分级验收项目各级验收意见、项目档案资料。
第二十四条 项目验收合格,验收工作组应签署项目验收鉴定书,参与验收人员应当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参与验收人员对验收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当将保留意见在验收鉴定书上明确记载并签字。
工程验收未通过的,验收工作组应当明确不予通过的理由并提出整改意见,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整改,并按照程序重新申请验收。
第二十五条 项目验收合格后,按照谁使用、谁受益、谁负责维护管理的原则,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六条 项目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办理结算支付。采购额度以上的项目结算支付,应按结算核定金额的3%预留工程质保金,其余项目由移交接收单位签署明确意见或承诺书后,项目资金一次性支付给施工单位或个人。
质保期一年,期满后如无项目质量或其他问题,由县级项目验收部门共同签署意见,全额支付质保金;质保期内如出现项目质量或其他问题,质保金首先用于项目完善或其他问题处理,如仍有余额可支付给原施工单位,如不足,则原施工单位应主动承担相应费用。
第二十七条 达到采购额度或招投标额度的项目,竣工结算须经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或审计部门审计核定,作为结算支付依据。
第五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严格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做好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直补资金经移民管理部门核准后,按年度通过“一卡通”方式发放。
第三十条 项目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已下达的后期扶持项目计划资金,由县财政部门及时拨付至县移民管理部门,由其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和工程结算情况,及时核拨项目资金。
第三十一条 项目前期工作和实施阶段发生的勘测设计费、监理费,按照相关行业规范列入项目概算,其他与项目建设无关的费用,不得在项目资金中列支。
第三十二条 达到采购或招投标额度的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实行工程进度款拨付管理,但进度款拨付总额根据合同约定不得超过项目预算审核额度,由设计、监理、县移民管理部门及县财政部门共同签署意见,方可拨付。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县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部门,应主动配合省、市业务主管部门及资金监管部门的审计、稽察、监测评估等监督检查,自觉接受县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落实整改。
第三十四条 县移民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年度项目资金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整改;情节严重的,及时上报县纪委监委及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第三十五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建设管理(建设项目立项申请及审核审批、施工设计、施工建设、“四制”管理、工程质量、移民群众满意度)情况、验收情况、结算支付情况等。
第三十六条 强化责任追究。对监督检查发现的不严格执行年度计划和预算,侵占、截留、挪用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以及项目建设管理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及时上报县纪委监委及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对于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实施管理不重视、施工环境恶劣、监督不力、移交管理不规范的乡镇、村,视情形减少下一年度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计划安排。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由县水利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移民扶助金(含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及移民困难扶助金)除补助到人部分外,其使用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监委,县人民法院,
县人民检察院。
辰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