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3-21 10:34 信息来源:法制办
CXDR—2018—01002
辰政办发〔2018〕8号
辰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辰溪县“空心村(房)”专项整治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辰溪县“空心村(房)”专项整治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辰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14日
辰溪县“空心村(房)”专项整治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深入推动“美丽乡村”建设,充分利用农村闲置的宅基地,根据《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县“空心村(房)”整治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一户一宅”原则;
(二)群众自愿原则;
(三)政府主导原则;
(四)补助奖励原则;
(五)因地制宜原则。
第三条全县“空心村(房)”整治工作由县耕地占补平衡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县联席办”)及乡镇政府组织实施,县国土、住建、财政、农业、林业等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予以配合、指导。
第四条“空心村(房)”整治工作纳入全县增减挂钩项目范围,并轨运行,一并考核。
第二章整治范围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空心村(房)”整治范围:
(一)一户多宅;
(二)除易地扶贫搬迁户和地灾搬迁户外的其他农户;
(三)废弃、闲置的农村住宅;
(四)无人居住或仅有少数人居住的自然村落;
(五)其他可以纳入的。
第六条“空心村(房)”的认定标准。
(一)“空心村”是指村民搬离达80%以上的自然村落;“空心房”是指村民已建新居而废弃或不住的原住宅。
(二)一户多宅的认定:
1.按照“一户一宅”政策,农村村民只能享有一户宅基地,凡有两处以上的,多出的住宅作为“一户多宅”认定;
2.在城镇居住的农村村民,经本人同意,原住宅可列入“一户多宅”范围;
3.城镇居民在城市已有住房,经本人同意,原在农村的住宅可作“一户多宅”认定。
第三章整治实施
第七条开展全面摸底。由县联席办牵头,乡镇、村(居)落实,逐户摸清全县“空心村(房)”底子,并登记造册,统计上报。
第八条科学制订整治规划。聘请专业技术单位,根据前期摸底情况,科学制订整治规划。规划期自2018年至2020年,为期三年,分步实施。
第九条编制施工设计。由技术单位逐宗地块编制复垦设计,明确每个“空心村(房)”的土地复垦方案。
第十条凡列入“空心村(房)”的,由乡镇政府与村民签订整治协议,约定整治期限、老宅拆除、土地复垦等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空心村(房)”的拆除,可由村民自行实施;自行拆除有困难的,由乡镇统一组织拆除;也可聘专业公司予以拆除。
第十二条“空心村(房)”整治腾退的土地纳入增减挂钩项目库,按照增减挂钩项目要求实施。实施模式分为两种:乡镇政府组织复垦和专业公司复垦。
第四章奖补政策
第十三条“空心村(房)”拆除补助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房屋根据结构和完好程度按建筑面积补助:砖混结构建筑面积按120—150元/m2、木质结构100—120元/m2;
(二)土地(含附属设施及空坪闲地)按实际面积补助:60元/m2。
以上两项合并计算。
第十四条“空心村(房)”拆除奖励:凡在规定或协议约定期限内拆除的,每户奖励5000元。
第十五条“空心村(房)”土地复垦后土地承包经营权确定给原户主;继续作为集体建设用地用于村公共设施或公益事业,按5000元/户予以补偿。
第十六条复垦补助标准。由农户自行对原宅基地和村内空坪用地复垦的,经验收合格后,水田按60元/m2、旱地按40元/m2、林地按20元/m2予以工程建设成本补助。
第十七条后续耕种原则上由原户主耕种;原户主不愿耕种的,可以流转给他人耕种,流转收入归原户主。后续耕种补助和培肥补助资金为1350元,即每年每亩450元,连续补助三年。
第五章安全与质量管理
第十八条严格“空心村(房)”拆除安全管理,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凡由村民自行拆除原住宅的,乡镇、村(居)应加强监管和指导,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伤亡事故。
凡由乡镇统一组织拆除的,必须制订拆除方案,落实安全措施,严格按安全规范实施;聘请专业公司实施拆除的,必须签订拆除合同,明确安全责任,严格监督执行。
第十九条严格项目施工安全管理。凡由乡镇组织复垦的,由乡镇、村(居)应做好施工安全监管;由施工单位实施的,乡镇、村(居)要加强监管,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施工措施。
第二十条“空心村(房)”土地复垦的质量管理,按照增减挂钩项目标准执行。
第六章其他
第二十一条“空心村(房)”整治资金统一纳入增减挂钩资金专户,专款专用,严格管理。乡镇、村(居)的工作经费,按照增减挂钩相应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参照增减挂钩工作的职责分工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本暂行办法由县耕地占补平衡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民法院,
县人民检察院。
辰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