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2-02 10:22 信息来源:辰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辰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第三方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对我县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其中2批次不合格,其抽检信息及检验结果见表1:
表1 食品安全抽检信息表
序号 |
被抽检单位名称 |
抽检环节 |
抽样日期 |
食品名称 |
不合格项目 |
检验结论 |
抽检组织机构 |
抽检机构 |
1
|
辰溪县渔乐至尚饭店 |
餐饮 |
2022.8.12 |
豆芽 |
铅(以pb计) |
不合格 |
辰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广东省质量监督食品检验站) |
2 |
辰溪县绿园果行先锋路店 |
销售 |
2022.8.12 |
沃柑 |
丙溴磷 |
不合格 |
辰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广东省质量监督食品检验站) |
现将上述2批次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辰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将上述食品的监督检验报告分别送达给当事人,并责令相关当事人暂停销售和使用不合格食品,启动召回不合格食品程序,采取整改措施。并分别对上述不合格食品的经营现场进行检查。上述2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及风险控制情况见表2。
表2 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及风险控制情况表
序号 |
被抽检单位名称 |
食品名称 |
检验报告送达日期 |
调查及产品控制情况 |
当事人采取的控制措施 |
行政处罚日期 |
处罚情况 |
1 |
辰溪县渔乐至尚饭店 |
豆芽 |
2022年9月13日 |
2022年8月12日当事人从辰溪县某超市购进少量豆芽作店内工作人员用餐用(除其中1公斤卖给抽检机构用于本次检验),其余被店内工作人员炒菜食用,由于未对该批食品进行登记,无法计算货值及违法所得,推测涉案货值不足一万元。 |
对当事人餐饮服务环节经营现场进行检查,其向我局主动提供相关证据,采取措施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但未完整履行法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 |
2022年12月1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
2 |
辰溪县绿园果行先锋路店 |
沃柑 |
2022年9月13日 |
2022年8月1日当事人从怀化市鹤城区晓华果业批发部以147元/件购进1件(大约10公斤),至案发时,该批沃柑已全部销售出去(其中以18元/公斤价格售给检测机构1.1公斤用于本次检测),共计获利33元。 |
对当事人经营现场进行检查,其向我局主动提供相关证据,主动采取召回不合格产品措施,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而且,当事人完整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 |
2022年11月25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处处置。 |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特此公示。
辰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