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10-23 15:27 信息来源:县环保局
辰环审〔2018〕18号
关于辰溪县联鑫沙石贸易有限公司年产3万方机制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辰溪县联鑫沙石贸易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来的《关于申请批复<辰溪县联鑫沙石贸易有限公司年产3万方机制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为未批先建项目,属于补办环评。我局于2018年8月3日对其实施了行政处罚(辰环罚字【201】12号,该单位按时缴纳了罚款),完成了对该单位存在“未批先建”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
二、本项目位于辰溪县辰阳镇军屯村,总投资6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6万元,占总投资的26.67%。从事砂石加工。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生产区、原料堆场、成品堆场、办公生活区等。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及专家评审意见,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局同意你公司按《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环境保护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三、你单位要认真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切实加强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与维护,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落实运营期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对项目破碎、筛分工序产生的粉尘安装除尘设施、封闭措施,减少扬尘产生。细沙、原料堆场设置隔离墙,搭设雨顶棚以及装卸扬尘采取及时喷洒水、厂区全面水泥硬化和限量篷布遮盖措施。食堂油烟经抽油烟机收集处理后排放。
2、加强运营期噪声管理。优化厂区布置,将高噪声设备安放于远离居民区;选用低噪声设备,隔声、消声、减震等措施;对破碎和筛分工序采取封闭隔音措施,确保周边声环境功能达标或符合其使用功能,不得影响居民生活。
3、落实运营期固废处置措施。加强对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沉淀池泥沙设置泥沙堆放场,场地硬化且搭建雨顶棚,定期外售,不外排。修建危废暂存间,生活垃圾等交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至垃圾处理场填埋处置。食堂餐厨垃圾由附近农户收集利用。危险废物应根据危险废物相关管理规定设置标志、管理台账,落实防渗漏、防扩散等措施,并由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定期清运和处置。
4、落实运营期水环境保护措施。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的原则布设厂区排水管网,生活污水采取旱厕处理后用作农肥浇灌周边菜地农田,不外排;初期地面雨水、场地清洁废水通过排水沟收集后进入初期雨水收集池沉淀处理后循环利用,不外排。生产废水经混凝沉淀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
5、落实《报告表》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强化应急管理。按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向环保部门备案。配备专职环保管理人员,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严格安全管理,加强环保设施管理和日常维护,严防环境污染事故和安全事故发生。
四、严格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完工后,公司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规定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等相关信息。
五、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制度。你单位应当依法依规排污,规范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排放量和排污口设置等,依照《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申办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六、《报告表》经批准后,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拟采用的防治污染及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或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才开工建设,须报我局重新审批。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评文件情形的,应依法办理相关环保手续。若政府将项目列为关停项目范畴,则本批复自动失效。
七、如该项目在报批环保手续过程中存在瞒报、假报等欺骗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我局有权撤销本批复,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你单位承担。
八、你公司应主动接受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检查,该项目“三同时”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由辰溪县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大队负责。
辰溪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10月23日
主题词:环保 环评 意见
辰溪县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8年10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