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11-13 11:37 信息来源:辰溪县环保局
辰环罚字〔2017〕1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湖南新宏大钒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3770097****
法定代表人:岳宝林
地址:辰溪县船溪乡农科村
湖南新宏大钒业有限公司涉嫌超标排放污染物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17年9月16日-17日,我局委托湖南索奥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公司进行了监测,R17091602XHD号检测报告显示:
1、二分厂排放废气中氯化氢最大值超标0.94倍;
2、三分厂排放废气中氯化氢最大值超标0.96倍;
3、四分厂排放废气中氯化氢最大值超标0.58倍;
4、五分厂排放废气中氯化氢最大值超标1.26倍。
以上违法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湖南索奥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R17091602XHD号检测报告、证据确认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废气超标排放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2017年11月1日,我局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辰环罚告字〔2017〕14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和申辩权, 并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辰环听告字〔2017〕10号)告知你公司享有听证权。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在法定期限内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罚款人民币伍拾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账户:
收款单位:辰溪县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户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辰溪县支行
账号:4300 1506 0720 5000 1400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化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辰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辰溪县人民法院依法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辰溪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