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11-30 09:23 信息来源:辰溪县环境保护局
辰溪县环境保护局
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
辰环停产字〔2016〕56号
辰溪县锦滨镇三和环保机砖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431223000003121
投资人:刘圣早
住所:辰溪县锦滨镇锦滨村三组
经查,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年产3000万页岩环保砖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进行竣工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使用。
以上事实,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规定。
现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
立即对年产3000万页岩环保砖建设项目进行停产整治。
你单位完成改正任务后,向我局书面申请解除本决定。我局接到解除申请之日起,本决定视为解除。如未改正任务或环境行政执法后督查中发现未完成改正任务的,我局将根据你单位的违法情节和环境违法后果,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
如你单位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化市环境保护局或者辰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辰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辰溪县环境保护局
2016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