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中心 > 通知公告

辰溪县环境保护局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辰环停产字〔2016〕52号】

发布时间:2016-11-30 09:17 信息来源:辰溪县环境保护局

辰溪县环境保护局

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

辰环停产字〔2016〕52

辰溪县城郊乡刘家庄采石场:

营业执照注册号:43122300000****

法定代表人:覃永芳

住所:辰溪县辰阳镇双木桥村

经查,你采石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并建成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违反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责令你采石场:

责令你采石场立即进行停产整治。

你采石场完成改正任务后,向我局书面申请解除本决定。我局接到解除申请之日起,本决定视为解除。如未改正任务或环境行政执法后督查中发现未完成改正任务的,我局将根据你采石场的违法情节和环境违法后果,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

如你采石场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化市环境保护局或者辰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辰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辰溪县环境保护局

                          2016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