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辰溪县代办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9-13 10:34 信息来源:县委办公室
辰办发〔2013〕47号
中共辰溪县委办公室
辰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辰溪县代办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
《辰溪县代办工作规程》(试行)已经县委、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辰溪县委办公室
辰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9日
辰溪县代办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代办管理,明晰代办职责,畅通代办渠道,提升代办效率,根据《中共辰溪县委辰溪县人民政府印发<辰溪县关于优化审批流程提高行政效率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辰发〔2013〕2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的“代办”,是指辰溪工业集中区、辰溪县全民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县创业办)、辰溪生态创业园明确专门人员(简称代办员),牵头部门(县工商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其成员单位明确专门人员(简称专办员),全程无偿为创业者办理投资项目审批及相关工作的一种办事制度和服务方式。
第三条 本规程代办范围属辰溪工业集中区、辰溪生态创业园的分别由其代办员受理,其他项目代办由县创业办负责办理。县内30个乡(镇)设立代办站(点),负责辖区内创业者申请受理工作,受理后移交县创业办并协助共同初审代办。
第二章 职责要求
第四条 代办单位负责项目代办的受理、登记、告之、交办、转交、组织、协调等相关代办事项的工作;牵头部门负责召集本环节内成员单位的联审联批会议,并负责牵头办理;其他成员单位应按规定作出明确的审批意见,代办单位、牵头部门、成员单位均应建立健全项目代办审批的相关制度。
第五条 代办单位、牵头部门及成员单位应按照责任心强、业务素质高、服务意识好的总体要求抽调代办员或专办员。
第六条 代办单位自接受代办申请之日起,应在2个工作日内召开牵头部门专办员联审会议,代办项目基本资料齐备即可通过审核并进入转办程序。
第七条 代办员主要职责:
(一)全面掌握代办所涉及单位的全部审核审批流程及条件内容;
(二)指导创业者熟悉代办流程, 按项目实际情况,编排项目代办进度计划;
(三)帮助创业者分阶段准备申报材料,提供审批事项申报材料清单,指导填写各类表单,遵照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将申报材料按程序递交牵头部门专办员办理;
(四)做好代办项目的登记及相关资料的整理、保管和移交工作;
(五)及时发现代办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做好协调工作;
(六)负责代办项目在牵头部门之间的衔接转办。
第八条 专办员主要职责:
(一)全面熟悉牵头部门及本环节内成员单位的审批内容,并与代办员共同做好代办项目资料审核工作;
(二)负责“一对一”对审批过程进行跟踪督办,对审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代办员反馈;
(三)按规定准时参加代办单位主持的代办项目资料审核联审会议,并就基本资料是否齐备现场作出明确审核意见;
(四)专办员实行AB岗位制。A岗人员为主办人员,B岗人员为协办人员,正常情况下由A岗人员负责受理承办,A岗人员外出或因特殊原因未能到岗时,由B岗人员负责受理、承办。A、B岗人员在受理、承办各项手续审批时,应严格执行服务时限制。
第三章 事项告知
第九条 代办单位、牵头单位及成员单位应主动公开公布项目办理所需的全部资料、条件或相关程序,便于创业者在项目申请代办时提前做好相关材料准备工作。
第十条 代办项目范围:全县行政区域内符合产业导向的创业投资项目(不含房地产项目)均可委托代办。创业者可根据需要,自主选择全程或部分委托代办。
第十一条 创业者申请代办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明确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经办人,并保持稳定,如有异动,应及时告知代办员;
(二)保持通讯畅通并负责及时、真实、完整地提供项目申报相关材料, 与代办员共同做好项目申报材料整理工作;
(三)根据审批职能部门提出的要求,及时对申报材料进行修改或补充。
第十二条 代办单位在接到创业者项目代办申请时,应根据项目性质及用地情况进行分类,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应由创业者准备的全部资料。
第四章 代办流程
第十三条 创业者申请项目代办时,应填写《辰溪县项目代办申请表》,并真实提供有关项目的全部材料。
第十四条 代办单位接到创业者项目代办申请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召开各牵头部门专办员及创业者参加的联审会议对资料进行审查,对符合代办条件且基本资料齐备的申请应出具《辰溪县项目代办受理交办单》,对资料不齐全的代办项目申请,必须在第一时间以书面和口头形式告知应补齐的全部内容。
第十五条 受理的代办项目,由代办单位登记备案,并指定代办员按代办流程交牵头部门的专办员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注册环节牵头部门(县工商局)在收到《辰溪县项目代办受理交办单》后1个工作日内办结。由牵头部门当日向牵头领导汇报,并视项目情况决定召集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卫生局、县安监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消防大队等成员单位联合审批会议。各单位负责人或分管领导、专办员在规定时间内必须在《辰溪县项目代办受理交办单》所属表格栏签署明确的审查、审批意见,并由牵头领导、牵头部门负责人或专办员签字盖章后移交代办单位代办员,由代办员确认并登记后,转交下一牵头部门办理。
第十七条 立项环节牵头部门(县发展和改革局)在收到《辰溪县项目代办受理交办单》后4个工作日内办结。由牵头部门当日向牵头领导汇报,并视项目情况决定召集县委政法委、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县气象局、县科技局等成员单位联合审批会议。各单位负责人或分管领导、专办员在规定时间内必须在《辰溪县项目代办受理交办单》所属表格栏签署明确的审查、审批意见,并由牵头领导、牵头部门负责人或专办员签字盖章后移交代办单位代办员,由代办员确认并登记后,转交下一牵头部门办理。
第十八条 用地环节牵头部门(县国土资源局)在收到《辰溪县项目代办受理交办单》后12个工作日内办结。由牵头部门当日向牵头领导汇报,并视项目情况决定召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人防办等成员单位联合审批会议,各单位负责人或分管领导、专办员在规定时间内必须在《辰溪县项目代办受理交办单》所属表格栏签署明确的审查、审批意见,并由牵头领导、牵头部门负责人或专办员签字盖章后移交代办单位代办员,由代办员确认并登记后,转交下一牵头部门办理。
第十九条 报建环节牵头部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收到《辰溪县项目代办受理交办单》后3个工作日内办结。由牵头部门当日向牵头领导汇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单位负责人或分管领导、专办员在规定时间内必须在《辰溪县项目代办受理交办单》所属表格栏签署明确的审查、审批意见,并由牵头领导、牵头部门负责人或专办员签字盖章后移交代办单位代办员,由代办员确认并登记后,项目手续办理流程结束。
第二十条 项目手续办结后,代办员应及时通知并向创业者移交有关资料,同时填写《辰溪县项目代办办结单》,并按统收分拨规定一次性交纳相关规费,经创业者签字确认后,该项目代办即完成。
第二十一条 因项目本身不具备办结条件或创业者要求终止代办委托的,代办员应与创业者办理终止委托代办手续,填写《辰溪县项目代办终止委托单》,注明终止原因,移交相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项目代办任务完成或终止后,代办员应将代办过程中的所有资料整理后交由代办单位统一归档保管。
第五章 协调服务
第二十三条 代办单位、牵头部门及成员单位应建立周例会制度,及时分析问题、查找不足、完善制度、协调推进项目代办事项。
第二十四条 对于在代办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由代办员或专办员先自行协调。如有下列情况,代办员或专办员无法协调解决的,可由代办单位、牵头单位负责人、牵头县领导直至县全民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
(一)项目办理过程中涉及部门职能交叉、职责不明等影响项目办理进度的;
(二)审批事项在审批制度改革中,因相关办法、方案未明确完善需要协商解决的;
(三)省、市重点项目及县属项目等需要加快审批进度的;
(四)代办员在代办或专办员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有必要提交协调的问题。
第二十五条 代办单位、牵头部门及成员单位应及时了解、认真分析协调事项的基本情况和主要矛盾,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协调不成的,可向县优化审批流程提高行政效率工作领导小组汇报。
第六章 组织保障
第二十六条 审批项目代办服务工作在县优化审批流程提高行政效率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组织实施,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管理,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代办单位、牵头部门及成员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规章管理制度,实行代办工作政务公开,建立并完善相应的监督机制和考核办法,提高代办工作效率。
第二十八条 建立投诉督查制度,涉及业务问题的由各专办单位负责调查处理,代办单位配合;涉及廉政和作风问题的,由县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调查处理。
第二十九条 建立项目回访制度,由代办单位定期召开座谈会,听取创业者对代办服务的意见,对代办工作及代办员进行评议,提出意见建议,不断完善代办工作机制。
第三十条 对代办工作成效突出的将予以表彰奖励,对工作不负责任影响项目正常办理的代办员、专办员或相关责任单位负责人将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辰溪县关于违反优化审批流程规定责任追究办法》、《辰溪县全民创业规费“统收分拨”实施细则》作为本规程的配套文件与本规程同步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规程由县优化审批流程提高行政效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辰溪县委办公室 2013年9月9日印发
(共印28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