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辰溪县关于优化审批流程提高行政效率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8-09 11:04 信息来源:县委办公室
辰发〔2013〕23号
中共辰溪县委
辰溪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辰溪县关于优化审批流程提高行政效率的实施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党委、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
《辰溪县关于优化审批流程提高行政效率的实施方法》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辰溪县全民创业项目(包括招商引资项目)行政审批
及工程建设基本程序流程图
中 共辰 溪 县 委
辰溪县人民政府
年7月29日
辰溪县关于优化审批流程提高行政效率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精简行政审批事项,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工作效率,按照“收费最少、优惠最多、时间最短、程序最简、门槛最低、效益最好、服务最优”的原则,确保创业者项目审批提速增效,促进全民创业,实现以创业促就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严格操作程序,简化审批环节,缩减审核时间,提升办事效率。1.审批受理无障碍。在办理项目审批服务手续过程中,对每一个受理项目,所需材料一次性告知;2.审批环节无延误。对每一项办事程序、审核内容和承诺服务时限实行全程公开,阳光操作,高效率、快节奏办理,确保每一个审批环节都在规定期限内办结;3.公开内容无保留。对流程办理阶段的牵头领导、牵头部门、办理部门及项目的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内容进行公开,全程接受社会、群众监督,使群众、服务对象满意;4.服务态度无差别。坚持周到热情服务,始终做到受理、咨询一样热情,生人、熟人一样和气,干部、群众一样尊重,忙时、闲时一样耐心。
第二章 审批流程
第三条 审批流程(见附件):
(一)创业者向乡镇代办站、县创业办、辰溪工业集中区管委会、辰溪生态创业园管委会提出申请委托代办。
(二)县创业办、辰溪工业集中区管委会、辰溪生态创业园管委会初审受理后,按程序交由牵头部门代办。
(三)项目注册及相关手续由分管工商工作的副县长牵头负责,县工商局牵头进行全程代办,办理包括:工商登记注册、税务登记、组织机构代码、卫生意见、药监意见、消防意见、安监意见等内容,县内办理时间为1个工作日。
(四)项目立项及相关手续由分管发改工作的副县长牵头负责,县发改局牵头进行全程代办,办理包括立项审批、招标核准、用地规划许可、用地选址、节能审查、环保意见、林业意见、水利意见、防雷审核、防震意见、稳定风险评估等内容,县内办理时间为4个工作日。
(五)项目用地及相关手续由县纪委书记负责牵头,县国土局牵头进行全程代办,办理包括用土地预审、土地报批、启动征地拆迁(委托乡镇)、土地预出让、土地租赁或临时用地、工程规划许可、人防意见等内容,县内办理时间为12个工作日。
(六)项目报建及相关手续由分管住建工作的副县长牵头负责,县住建局牵头进行全程代办,办理包括报监登记、设计评审、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等内容,县内办理时间为3个工作日。
(七)相关手续办理结束后,由县创业办通知创业者进行开工或营业。
第三章 配套措施
第四条 严格首次办理即登记和一次性告知制度。创业者向代办单位申请时,代办单位即予登记。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立即予以受理并按程序代办;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代办单位第一时间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五条 实行全程分段联席联批制,由牵头领导、牵头部门召集相关单位联合审查审批会议,或由牵头部门向相关单位发出审批通知。联合审批一般采取联审会议形式,牵头部门在接到项目的代办申请后,由牵头部门向牵头领导汇报并召集联审会议,作出明确的审查、审批意见。无故缺席联审会议或在规定时间内没有作出审查或审批意见的,均视为同意。牵头部门在规定时间内根据联审会议情况作出明确审查、审批意见后,由代办单位交下一个牵头部门按程序办理。
第六条 项目审批进入同一阶段内,牵头部门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同时办理各项审批事项,缩减办理时间。
第七条 优化投资服务环境,规范行政事业收费,实行“统收分拨”。凡创业者新办的各类企业和投资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辰溪工业集中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辰政发〔2013〕9号)、《辰溪县招商引资优惠(普惠)政策及奖励暂行办法》(辰政发〔2013〕10号)、《辰溪生态创业园优惠政策(试行)》(辰政发〔2013〕11号)文件执行,由县住建局在发放《施工许可证》之前统一收取相关行政事业性费用。
第八条 县创业办开设咨询热线电话(0745-5236992),受理创业者投诉事项的调查、协调、处理工作,维护创业者合法权益及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对创业者反映强烈的问题进行专项调查,依法从严处理。
第四章 组织领导
第九条 成立县优化审批流程提高行政效率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县委常委、组织部部长,县委常委、纪委书记以及分管商务、工商、住建的副县长为副组长,县商务、工商、发改、国土、住建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在项目审批过程中的组织协调、统筹调度和督促督办工作。
第十条 按照责任心强、业务素质高、服务意识好的总体要求,从相关部门、单位抽调专人组建创业办,并经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审查,组成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县创业办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各代办机构由单位一把手负总责亲自抓,并比照创业办抽调人员的要求,明确2-3名工作人员,专门负责项目的代办和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 各牵头部门由一把手负总责,并明确一名分管领导牵头主抓,协调本单位及相关单位审批办理事项。同时各相关单位应明确一名分管领导主抓本单位的审批办理事项。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项目审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员分别给予口头效能告诫、通报批评、书面效能告诫、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免职、辞退;构成违纪的,追究纪律责任。
(一)对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继续进行审批的;
(二)没有法律依据,擅自增加审批条件或环节的;
(三)不执行首次办理登记制、首问负责制或一次性告知制的;
(四)对符合条件,不实行审批的;
(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不到位的;
(六)不执行“统收分拨”规定的;
(七)出现其它应当追究相关责任的行为。
第十四条 将全民创业工作纳入全县绩效考核内容,年终由县创业办对所涉及的成员单位进行量化考核打分,奖优罚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全民创业项目、招商引资项目、重点工程建设项目。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施行。
中共辰溪县委办公室 年7月29日印发
(共印24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