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3-05-07 16:24 信息来源:县政府办
CXDR—2013—00002
辰溪县人民政府
关于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实行有奖
举报的通告
辰政函〔2013〕46号
为增强广大人民群众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意识,加强社会监督,有效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和《辰溪县安全生产举报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对本县范围内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实行有奖举报。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举报范围:凡本县范围内的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特种设备、电力等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存在下列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
(一)无证无照、证照不全或过期失效仍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
(二)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
(三)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组织生产的;
(四)生产经营建设单位超许可和资质范围进行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
(五)其它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二、举报受理:举报人可通过电话、邮件、书信、来访等方式,向县安委会办公室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举报(举报电话0745—5222758,邮箱:cxajj@163.com)。举报受理单位必须严格为举报人保密,严禁泄漏举报人的相关信息。
三、举报奖励:凡所举报的非法违法生产情况经核查属实的,给予最先举报人一次性1000元奖励;如果举报的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给予最先举报人一次性3000元奖励。奖励资金由被举报的非法违法生产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及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承担。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须在30日内凭有效证件到县安委办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者,视为自动放弃领取奖金权利。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辰溪县人民政府
2013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