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2-08-20 10:25 信息来源:县法制办
一、予以采纳的意见建议有:
1、县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2、用语用全称。
3、按照《条例》规定明确征收指导部门;删除征求意见稿第七条;删除第十一条;
4、将县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前,由“征收部门”组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修改为由“县人民政府”组织该项评估;
5、增加“被征收人对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6、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搬迁费、停业停产损失费、移装补偿费”等规定单独列为附件。
7、房屋改变用途的,房屋权属以住房城乡建设局、国土资源等部门批准文件为准。
8、第16、17、18条没有必要,予以删除。
9、第50条与第5条的表述不统一。第28条与29条相抵触。
10、明确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经费明确规定为:在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方案中明确。
二、不予采纳的意见如下:
1、明确评估涉及到的复核费用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对该费用已做出明确规定,所以该《办法》中不用再赘述。
2、房屋征收部门不能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问题。《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3、将14条的“超过50%”的表述改为“多数”。意思是一样的。
4、要求删除“对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200户或600人以上的,由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该规定并不与上位法相抵触,《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明文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二0一二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