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委第四巡察组巡察辰溪县人民检察院反馈意见整改进展情况的通报

发布时间:2025-01-15 10:46 信息来源:辰溪县人民检察院

按照市委统一部署,2024年3月4日至5月15日,市委第四巡察组对辰溪县人民检察院党组进行了巡察。2024年6月24日,怀化市委巡察组向中共辰溪县人民检察院党组反馈了巡察意见。按照巡视巡察工作有关要求,现将巡察整改进展情况予以公布。

一、组织整改落实情况

中共辰溪县人民检察院党组坚持把巡察整改作为当前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始终保持高度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不折不扣落实好巡察整改工作。院党组紧紧围绕巡察反馈意见和巡察整改工作要求,迅速研究部署整改工作,成立巡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严格对照反馈意见,制定巡察整改方案,明确责任领导、责任部门、整改时限。坚决做到问题不解决不松手、整改不到位不罢休。

党组书记坚决扛牢巡察整改第一责任人责任,迅速部署巡察整改工作并提出要求,细化分解具体整改任务,同时审议通过并印发了《关于市委第四巡察组巡察辰溪县人民检察院党组反馈意见的整改方案》。党组书记对重点问题整改进行调度,对整改不到位的提出具体指导意见,对整改落实不力的进行问责,推动巡察整改工作稳步有序开展。

截至12月25日,巡察反馈的四个方面13个问题28个具体问题,已完成整改27个,阶段性完成整改1个;巡察移交的2件信访件,已办结2件;通过巡察整改完善制度16项,清退资金10.9743万元,问责追责4人次。

二、集中整改期内已完成的整改事项

(一)贯彻落实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决策部署欠到位,履行职责有差距。

1.学习贯彻党的理论不够深入。

(1)落实第一议题制度有欠缺。2023年县检察院共召开25次党组会议,其中有6次未将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列为第一议题。

整改结果:完成

整改情况:一是院党组研究制定《辰溪县人民检察院关于严格落实“第一议题”制度的若干规定》,制定详细学习计划,确保学习活动有序开展。目前我院共召开23次党组会,开展“第一议题”学习23次。二是明确由政治部负责收集整理“第一议题”相关资料并建立学习台账。三是坚持工作提醒和督促检查相结合。政治部每月对会议记录进行调阅,检查“第一议题”执行情况。

(2)学习有“囫囵吞枣”的现象。2022年5月7日上午8点至10点的党组会共6项议题,其中理论学习环节的学习内容有12项,短时间内学习多项文件,学习只求数量,不求质量。

整改结果:完成

整改情况:一是严格把控学习内容。每次召开党组会前,将会议议程和学习内容提交党组书记审核,科学严格把控学习文件的数量与质量。二是保障学习质量。会前提前下发学习资料,会上集中学习研讨,确保学习活动高质量开展。

(3)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不深入。如2023年3月29日第二次中心组学习,2023年4月25日第三次中心组学习,个别班子成员的中心发言、交流发言没有结合自身工作实际进行发言。2021至2023年的中心组学习资料仅有学习方案,缺少班子成员的中心发言、交流发言材料。

整改结果:完成

整改情况:一是研究制定了《辰溪县人民检察院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试行)》,将中心组学习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结合实际制定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计划,认真开展理论学习,2024年共开展中心组学习16次。二是加强学习管理。严格落实学习计划,确保学习台账内容完整。政治部负责对发言材料进行审核,确保中心组成员的发言都能结合自身业务谈工作、谈学习、谈心得体会。

2.专项行动工作开展不到位。

(4)扫黑除恶工作有差距。案件办理过程中提前介入不够,案件质量把关不严,与法院沟通不畅,导致某涉黑系列案起诉后,法院因证据原因不能及时审结,影响扫黑除恶工作进展。

整改结果:完成

整改情况:一是实现涉黑涉恶案件提前介入全覆盖。本年度共提前介入涉黑涉恶案件1件1次,引导侦查取证1次,提出取证意见4点。二是加强与公安机关协同配合。本年度与公安召开联席会1次,对涉恶线索案件核查情况及后续工作方向进行会商研究,统一双方认识,为后续处理提供方向指引。三是进一步畅通与法院沟通渠道,已与公安、法院形成《辰溪县涉黑涉恶案件公检法联席会议机制》制度。

(5)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力度不够。工作推进力度不够,仍有进一步提升空间。

整改结果:完成

整改情况:一是积极寻求上级院指导支持。2024年以来我院就某非法占有农用地案向省、市检察院汇报4次,9.19非法经营案向省、市检察院汇报4次,最高检督导1次。我院认真听取上级院的指导意见,切实加强整改,不断提高整体工作水平。二是加强各部门横向配合。刑事部门与刑事执行部门共同联动,开展了涉罪单位财产性判项专项监督活动。刑事部门与公益诉讼部门共享案件办理进展及上级院指导意见、案件证据收集情况。三是积极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的职能。通过侦协办联席会议对2件涉企案件进行会商研究。

(6)“利剑护蕾”工作有短板。①整治行动工作情况总结完全雷同。②业务水平有待提高。③年终突击制发检察建议。

整改结果:完成

整改情况:①整治行动工作情况总结完全雷同。一是提高思想认识。组织开展“利剑护蕾”工作相关培训,让办案人员深刻认识到该专项行动工作的重要意义。二是对2022—2023年度“利剑护蕾”工作总结重新进行梳理,对2024年度“利剑护蕾”小结及总结工作进行了细化,目前未出现雷同情况。②业务水平有待提高。一是对造成错误认定的案件承办人已于2021年进行批评教育,组织办案人员学习相关案件的经验教训。二是通过大数据模型和开展公益诉讼,共向公安机关制发检察建议2份,督促公安机关加强旅店行业监管。三是提升未检案件办案质量。2024年度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30次,讨论审查逮捕未检案件14件,审查起诉未检案件16件,充分发挥员额检察官联席会议案件把关职能。四是积极推进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2024年度提前介入性侵未成年人案件11件。五是明确专人专办未检案件,实现未检办案一体化。③年终突击制发检察建议。一是确保检察建议制发质效。杜绝检察建议集中制发的问题,本年度共制发未检检察建议6份。二是加强业务学习,提升履职能力。积极参与上级部门的未检各类培训2次,前往先进检察院学习1次。

3.监督职责履行不力。

(7)侦查监督工作不到位,没有及时发现并纠正错案。

整改结果:完成

整改情况:一是开展案件自查自纠,撰写自查报告,并组织办案人员召开案件学习会议,吸取经验教训。二是组织办案人员学习司法责任追究相关规章制度,切实提高办案人员的责任意识。三是对相关案件承办人进行批评教育。

(8)民事监督有缺位。2021至2023年间,辰溪县人民法院有多起发回重审、民事再审案件,而检察院对法院民事审判活动监督不力,未办理一件民事抗诉、申诉案件。

整改结果:完成

整改情况:一是加强申诉案件办理审查力度。本院在审查受理的3件民事申诉案件中,未发现应当向县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情形。二是积极履职。向辰溪县法院调取案卷,经全面审查未发现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抗诉的情形,对于上述案卷存在的程序性瑕疵,已对县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县法院均已整改到位。

(9)公益诉讼“回头看”跟进监督力度不够。对服刑人员违规发放养老金问题,仅因行政机关回复正在加强对违规发放的养老金追缴工作而结案,事后没有加强监督,导致仍有违规发放的养老金未追缴到位,造成国有财产流失。

整改结果:完成

整改情况:一是2023年12月23日,本院就未对服刑人员违规发放的养老金追缴到位问题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该行政机关于同年12月26日将养老金追缴到位,本院向怀化市铁路运输法院申请撤回起诉。二是建立公益诉讼“回头看”专项台账,由专人负责管理,对公益诉讼案件召开专项会议进行讨论,切实做到审慎结案。三是加强公益诉讼案件跟进监督力度。对已制发检察 建议的3件公益诉讼案件,通过现场回访、持续跟进监督等方式确保行政机关履行职责、整改到位。

4.落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要求有偏差。

(10)认罪认罚案件未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检察院个别案件违反相关规定,未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整改结果:完成

整改情况:一是组织办案人员学习羁押必要性相关规定,要求办案人员提高认识,注重程序规定和工作要求。二是确保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落实到位,2024年度共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35人次,未发现未履行羁押必要性审查规定的案件。三是引进智慧案管系统开展案卡填录监督,规范案卡填录,目前未发现羁押必要性审查案卡漏填、错填情况。四是对相关案件承办人进行批评教育。

(11)“两法衔接”不到位。办理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该院做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但需给予行政处罚,该院未提出检察建议,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整改结果:完成

整改情况:一是组织办案人员集中学习两法衔接工作制度。二是对不起诉案件是否开展行刑反向衔接进行梳理。2024年度对不起诉案件开展行刑反向衔接70件。三是加强部门配合。第一检察部向第二检察部移送相关线索70件,目前已审查办理69件,1件正在审查办理中。经审查,需要进行行政处罚11件,均已制发检察意见书。

5.政绩观有偏差。

(12)检察建议“滥竽充数”。部分检察建议书制作质量不高,凑数应付考核。

整改结果:完成

整改情况:一是强化业务培训。组织办案人员集中学习《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办案规则》等相关规定和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典型案例,增强业务能力。二是提升办案质效。在办案过程中,通过与行政机关开展磋商会议、邀请人民听证员进行公开听证和人大代表参与走访等方式,核对案件线索,严格把控案件立案标准。2024年共开展相关活动3次。三是强化责任意识。在制发检察建议的环节,进一步加强办案人员文书书写、员额检察官审核工作。2024年我院第二检察部共制发检察建议13份,不存在检察建议书制作质量不高,凑数应付考核的现象。

(13)一听多案、凑数听证。2022年11月25日第一检察部邀请7名听证员同时进行8个案件的听证,2022年11月10日第二检察部邀请5名听证员同时进行了20个案件的听证,听证流于形式。

整改结果:完成

整改情况:一是提高办案人员的业务能力。组织办案人员学习了最高检发布的《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严格按照听证程序要求开展听证。二是积极开展听证督查。经督查,2024年共开展听证30件次,没有未按规定开展听证和一听多案、凑数听证的情况。

6.(14)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不到位。2021至2022年,该院党组均未按规定召开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分析研判会议。2023年,未围绕本单位意识形态领域的敏感节点、关键部位、重大问题和全面排查风险点展开集体讨论,整体会议类似于工作总结和工作安排。

整改结果:完成

整改情况:一是将意识形态工作纳入党组会议重要议题,定期召开意识形态分析研判会议,对本院意识形态领域形势和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进行分析研判。2024年我院召开意识形态分析研判会议2次。二是院党组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意识形态工作,制定了《2024年辰溪县人民检察院意识形态工作计划》。严格落实“一岗双责”的工作要求。三是定期召开意识形态联席会议,听取各内设部门的意识形态工作汇报,并认真梳理存在的意识形态领域风险问题,提出解决措施。

(二)贯彻落实全面从严管党治检不够有力,压力传导不足

7.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够深入。

(15)学习相关文件不到位。2021至2023年党组会,未组织学习讨论《关于推进清廉湖南建设的意见》《关于推进清廉怀化建设的意见》。

整改结果:完成

整改情况:一是及时传达学习上级对党风廉政建设的相关文件精神,确保各项文件精神能够及时、准确、全面地传达。目前,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的相关文件6次。二是明确责任分工。由政治部负责对学习内容进行梳理和规划,确保学习内容不遗漏。三是2024年9月20日,院党组会组织学习《关于推进清廉湖南建设的意见》、《关于推进清廉怀化建设的意见》,确保上级文件学习到位。

(16)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报告与事实不符。《辰溪县人民检察院2021年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报告》中提到本年度院党组共开展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2次,但查阅2021年党组会议记录中没有体现上述内容。

整改结果:完成

整改情况:一是院党组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纳入党组会重要议题,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党组会进行专题研究。我院已召开2次党风廉政建设专题党组会,确保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报告与事实相符。二是已安排专人负责整理会议记录,政治部定期对会议记录进行调阅,确保内容详细不遗漏。

(17)未定期排查廉政风险点。2021、2022年没有定期排查廉政风险点,2023年制发的《辰溪县人民检察院廉政风险防控机制》虽对廉政风险进行分级管控,但没有相关落实材料体现。

整改结果:完成

整改情况:一是严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制定《辰溪县人民检察院关于从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清单》,切实把“一岗双责”落实到每一项具体工作中。充分做到将业务工作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深度融合。二是按照《人民检察院司法办案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指引》中列明的共性防控重点和各条线的防控重点,对照廉政风险易发高发关口,积极开展对全院干警各项活动的日常监督提醒和督查督导,要求我院各部门开展廉政风险防控排查,制定各部门廉政风险点及防控措施。

(18)“谈心谈话”流于形式。谈话内容不深入,没有针对性,且被谈话人未表态,未达到谈话预期效果。

整改结果:完成

整改情况:一是责成记录人将谈话记录重新补充完整。二是制定谈心谈话记录表。明确谈心谈话时间范围、方式方法、目的要求,表态情况,对谈话内容如实记录归档,确保谈心谈话内容全面详实、记录规范统一。三是保障谈心谈话质量。在规定谈话内容的基础上,谈话人从思想、检察工作、纪律、生活实际出发,多反映真实情况,确保谈话内容深入、有针对性达到预期效果。

8.从严治检监督责任落实不力。

(19)日常监督有缺位。2021至2023年,派驻纪检监察组每年仅参加“三重一大”党组会2至3次,“探头”作用发挥不明显。

整改结果:完成

整改情况:一是根据相关要求,目前针对被监督单位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的党组会议,均已派人参加,并对会务情况进行监督,后续将长期坚持,若却因特殊情况无法参加会议,则会要求被监督单位向纪检监察组报送会议资料。二是被监督单位已按照《关于加强对市直单位党组(党委)“三重一大”决策监督的若干工作措施》的相关要求,在每季度末向纪检监察组报送下季度监督清单,并在召开“三重一大”党组会议之前1天,向纪检监察组报送拟动议事项。三是已落实列席被监督单位党组会议研究谈论“三重一大”事项时,只发表监督性意见,不行使表决权的要求,并在会议过程中,对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落实“末位表态”等情况进行了监督,暂未发现被监督单位在会议过程中,存在违规违纪的情况。

(三)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不到位,基层党组织建设重视不够

9.党内政治生活不严肃。

(20)民主评议不规范。2023年3月29日,该院召开机关支部组织生活会,党员总数26人(预备党员1人),实到党员22人,超比例评选优秀党员1人,两名优秀党员票数未过半,评为优秀党员不符合要求。

整改结果:完成

整改情况:一是组织集中学习。支委会组织集中学习了《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章程》,认真思考,学用结合,将规章制度的执行融入到日常党建工作中去。二是完善会议记录,将评议结果记录完整。三是规范工作流程。规范民主评议程序,将票数过半作为之后民主评议优秀党员的前置性条件,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民主评议党员。

(21)预备党员转正会议,与会党员未充分讨论。2023年6月5日召开机关支部党员大会讨论某预备党员转正事宜,实到会具有表决权党员21人,在与会党员发表意见对其能否按期转正进行讨论的环节,只有4名党员发言,与会党员未全部表态发言,讨论不充分。

整改结果:完成

整改情况:一是组织集中学习。支委会组织了对《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及相关文件要求的集中学习,认真研习党员转正相关条例规定。二是完善会议记录。补充完善与会党员的表态发言。三是规范工作流程。在之后的党员转正会议中,严格按照规定做好预备党员的转正工作,保证与会党员的充分讨论,规范会议记录。

(22)组织生活会党员互评流程错误。2023年3月29日组织生活会,党员逐一自评和互评环节里,与会党员先进行自评,然后直接对其他党员提出批评建议。

整改结果:完成

整改情况:一是组织集中学习。支委会组织了对《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及相关文件要求的集中学习,认真研学党员互评相关条例规定。二是严格执行“三会一课”制度、组织生活会制度。严格按照个人自评、党员互评的步骤开展组织生活会党员互评,规范组织生活会会议记录。

10.领导班子及队伍建设有差距

(23)党组领导班子成员年龄偏大。截止巡察组进驻之日,检察院领导班子成员5人,53岁以上有4人,年龄最小47岁,平均年龄54岁,两年内将有1人退休。

整改结果:完成

整改情况:一是优化领导班子年龄结构。2024年,我院进行了班子成员调整。截至目前,检察院领导班子成员平均年龄49.25岁。二是加大年轻干部的储备力度。对全院35岁以下、本科学历以上的在职在编干部进行统计,有目的地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确定为重点培养对象。

(24)轮岗制度执行不到位。检察院业务部门之间轮岗交流不足,特别是第一检察部从事刑事检察人员近十年几乎未轮岗,未遵守“重要岗位满五年一般应当轮岗,十年必须轮岗”的规定。

整改结果:完成

整改情况:一是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领导干部交流的文件精神和组织部门有关干部交流的工作要求,对全院干警进行全面摸底调查,特别是对关键岗位人员情况进行摸排统计和分析研究。二是对部分干警进行了职务调整。对第一检察部的分管领导、主任职务进行了调整。三是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和本院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辰溪县人民检察院定期轮岗制度》,常态化开展干警轮岗交流。

(25)省聘书记员岗位安排不合理。5名省聘书记员被安排在办公室、政治部工作,违反《湖南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

整改结果:完成

整改情况:一是政治部召开部门会集中学习《湖南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等聘用制书记员管理文件。二是已将在综合部门工作的省聘书记员调配至业务部门。

11.(26)领导“头雁”作用发挥不足。2021至2023年,党组书记、检察长没有带头办理重大疑难案件,只是在公益诉讼、控告申诉业务中进行轮案。

整改结果:完成

整改情况:检察长带头办案,轮案办理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等案件,组织召开检委会、列席审委会,专题研究讨论疑难复杂案件。

(四)审计反馈问题未整改,落实纪律检查建议不到位

12.(27)往来款项长期未清理。2023年湖南省审计厅对检察系统进行了专项审计,审计报告指出截止到2022年末,县检察院财务预付账款长期挂账。目前,该账仍未清理。

整改结果:阶段性完成

整改情况:按相关程序进行结算评审,评审方现已出具评审报告,由施工方开具税务发票即可进行结算。

13.(28)未按规定送达不起诉决定书。2022年10月14日,辰溪县纪委发出《纪律检查建议书》,指出县检察院2014年在办理的涉公职人员的案件时,未按规定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单位。2022至2023年县检察院审结的公职人员案件中有15人不起诉,仍有7人的不起诉决定书未按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整改结果:完成

整改情况:一是针对2014年不起诉决定书送达问题,本院已于2022年10月13日向纪委发函进行了说明。二是关于7人不起诉决定书未按规定移送的问题,本院已分别通过邮寄及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了不起诉决定书。三是组织办案人员学习不起诉案件文书送达程序。

三、下一步整改工作安排

(一)提高政治站位,深化思想认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刻认识巡察反馈意见的重要作用和重大意义,要将党的绝对领导作为最高政治原则贯穿于检察工作。把巡察整改工作与党风廉政建设、干部队伍建设、推动中心工作结合起来,进一步加强对检察工作的前瞻性谋划和战略性布局,更好地适应新时代法治建设的要求,全力推动辰溪检察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聚焦主责主业,强化履职担当。牢牢把握新时代对检察工作的新要求,立足新发展阶段,聚焦主责主业,自觉对照巡察反馈意见,着眼补齐短板,推动检察工作展现新担当、新作为。突出“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这一主题,一体抓实“三个管理”,科学运用“三个结构比”,以高质效检察履职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三)巩固整改成果,建立长效机制。全面整改销号、清仓见底,在建章立制上下功夫,推动巡察整改制度化、长效化。紧紧把握巡察整改契机,进一步查找解决领导班子和全体干警工作中突出问题,进一步健全完善制度机制,进一步抓实规范提升,努力织牢织密制度笼子,彻底堵塞问题漏洞。

欢迎广大干部群众对巡察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如有意见建议,请及时向我们反映。联系电话:0745-5222108;邮政信箱:湖南省怀化市辰溪县东风东路88号;电子邮箱:cxxjcydwb@163.com。

 中共辰溪县人民检察院党组

2024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