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遏制职业打假人牟利性打假行为,辰溪县农业农村局作出不予立案决定

发布时间:2024-10-22 11:52 信息来源:辰溪县农业农村局

【以案释法】遏制职业打假人牟利性打假行为,辰溪县农业农村局作出不予立案决定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凡是预防、控制人生活环境和农林业中养殖业动物生活环境的蚊、蝇、蜚蠊(俗称蟑螂)、蚂蚁和其他有害生物的药物都属农药范围,如杀虫气雾剂、蚊香、驱蚊花露水、驱蚊液、电热蚊香片(液)、樟脑丸、杀蟑饵剂等,必须取得农药登记证后方可上市销售,而在日常生活中,由于日常消费者和商家对卫生类农药产品属于农药范畴知晓率较低,往往误将该类商品当作普通商品销售,所以该类产品成了职业打假人重点关注的产品。职业打假人利用信息不对称和掌握的法律知识,往往蓄意购买未标注农药登记证号的防蚊驱蚊类产品后进行投诉,要求行政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并就投诉举报行为给予奖励。

6月4日,我县农业农村局接到举报人易某寄送关于对我县福满家超市东星店、首佳华联超市、好伙伴生活超市、佰佳超市四店等四家超市违规销售不合格卫生农药产品的投诉举报。6月5日,我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投诉举报情况进行现场核实,通过调取商家进货凭证以及核验商家库存产品数,查明四家超市的违规销售行为,其中福满家超市东星店违规产品总货值32元,销售收入为13.5元;首佳华联超市违规产品总货值130元,销售收入为114.2元;好伙伴生活超市违规产品总货值50元,销售收入为90元;佰佳超市四店违规产品总货值96元,销售收入为97.5元。经过约谈指导,四家超市充分意识到合法经营卫生类农药的重要性,积极配合整改,将违规产品及时进行下架,按要求退回了上级经销商,并提交了退货凭证,上交了整改报告。由于卫生类农药产品与传统农药有明显区别,考虑到商家对农药相关法律规定并不清楚,也不存在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不存在欺诈行为,且能积极配合案件调查,消除影响,第一时间下架相关商品,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事实;而举报人易某知假买假,正是俗称的职业打假人,其购买商品是以盈利为目的,动机并非为了净化市场,企图利用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利,不存在其主观上受到欺诈的情形,行为严重违背诚信原则,鉴于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990号建议的答复意见》(法办函〔2017〕181号)中明确表示不支持职业打假行为,并逐步遏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参照《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农村领域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的通知》中“二、适用条件(二)危害后果轻微。‘危害后果轻微’是指行政相对人违法所得少于 200 元或违法货值金额少于 500 元的;行政相对人无违法货值金额、违法所得,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少于 30 天的;行政相对人仅违反轻微程序性规定;违法行为未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个人利益遭受损失及生态环境损害等情形的”的认定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结合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为体现宽严相济的法治精神,县农业农村局对福满家超市东星店、首佳华联超市、好伙伴生活超市、佰佳超市四店等四家超市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决定作出后,县农业农村局通过书面通知了易某处理结果,易某不服,于7月与8月两次向县司法局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但都因未能进一步提供有效证据而被驳回。

这是县农业农村局作出的首例涉企轻微违法不予立案决定。该决定的作出,既维护了法律权威,又彰显了执法温度,下一步,县农业农村局将持续强化服务型行政执法,做好“四张清单”的宣传解读和贯彻落实工作,实现执法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相统一,助力打造更优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