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辰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发布时间:2024-09-28 15:59 信息来源:辰溪县公安局
一、制定《通告》的必要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辰溪县城市管理办法》等规定,为有效减少大气污染,改善生态环境,防止燃放烟花爆竹引起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起草过程
我局在认真研究其它市县已经出台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结合我县实际,于2024年6月完成了《通告》的初稿,之后不断完善修改 。2024年6月16日起,我局就《通告》(征求意见稿)征求县辰阳镇政府、锦滨镇政府、司法局、住建局、教育局、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局、民政局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各方面就如何完善《通告》内容,结合各自工作提出了修改意见3条。我局将建议进行了分析整理,全部采纳。
三、《通告》主要内容
1.县城下列区域为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以县城为中心,正北至S250城郊加油站为止;西北至熊首山以北村路为止;正西至辰溪县一中校门以西公路480米为止,沅江河以西辰溪县(原)职业学校为止,辰溪县垃圾场为止;西南至斋堂湾为止,辰水西南至南庄坪水库为止;正南至浙湘混凝土有限公司为止;正东至沅辰高速沿线为止。
2.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需经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对责任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县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及其他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负有教育和看护的责任。
5.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举报和制止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对举报人,由有关部门予以保护和奖励。举报电话:110(县公安局指挥中心)。
6.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通告施行前公布的有关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与本通告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告的规定为准。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