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辰溪县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布点规划(2024年-2029年)(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发布时间:2024-11-12 16:08 信息来源:辰溪县应急管理局

一、起草背景

随着安全生产要求日益提高以及对烟花爆竹行业规范管理的需要,为保障公共安全,合理布局本县烟花爆竹经营单位。根据怀化市应急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市区制定烟花爆竹批发(零售)企业布点规划的通知》(怀应急〔2023〕64号)文件要求,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第65号令)、《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第93号令)、《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等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起草了《辰溪县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布点规划(2024年-2029年)》。

二、起草目的

通过科学合理布点,使经营场所符合安全距离等安全要求,降低安全事故风险,满足人民群众对烟花爆竹的消费需求,优化烟花爆竹经营市场环境,促进烟花爆竹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起草依据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十六条烟花爆竹的经营分为批发和零售。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禁止在城市市区布设烟花爆竹批发场所;城市市区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应当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合理布设。

2.《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第65号令)第四条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布点,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审批;对从事黑火药、引火线批发和烟花爆竹进出口的企业,应当按照严格许可条件、严格控制数量的原则审批。批发企业不得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不得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严格控制城市建成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点数量,且烟花爆竹零售点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第五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实行企业申请、分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监管局)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统一批发许可编号,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监管局)根据省级安全监管局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和统一编号,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批发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安全监管局,与市级安全监管局统称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与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3.《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

4.怀化市应急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市区制定烟花爆竹批发(零售)企业布点规划的通知》(怀应急〔2023〕64号)

四、主要内容

《辰溪县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布点规划(2024年-2029年)(征求意见稿)》由县应急管理局起草,该文件的主要内容有四项,第一项为规划原则;第二项为规划控制;第三项为许可条件;第四项为申办程序。

征求意见稿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