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溪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24-10-25 09:45 信息来源:辰溪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首次登记

(一)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首次登记

一、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权属来源材料:

(1)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营造林木的,应当提交集体林地承包合同;

(2)由农村集体成立的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应当提交相关协议;

(3)依法流转林地经营权的,应当提交不动产权证书和集体林权流转合同;

4、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和由农村集体成立的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应当提交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地籍调查材料。

二、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三、收费标准及依据:根据湘发改价费〔2019〕597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件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

(二)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首次登记

一、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享有自留山的使用权等权属来源材料;

4、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地籍调查材料。

二、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三、收费标准及依据:根据湘发改价费〔2019〕597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件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

(三)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首次登记

一、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集体林地承包合同;

4、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地籍调查材料。

二、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三、收费标准及依据:根据湘发改价费〔2019〕597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件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

(四)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使用权首次登记

一、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批准使用林地、森林、林木的批准文件包括:

(1)以招标、拍卖等公开方式取得的,提交成交确认书及缴款凭据;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使用国有农用地进行林业生产的,提交批准文件或组建国有林场的批准文件;

(3)使用国有荒山、荒地进行林业生产的,提交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确定使用权的文件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划拨土地批复。

4、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地籍调查材料。

二、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三、收费标准及依据:根据湘发改价费〔2019〕597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件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

(五)土地经营权首次登记

一、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权属来源材料,包括:

(1)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提交土地承包合同;

(2)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应当提交不动产权证书和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4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还应当提交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

二、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三、收费标准及依据:根据湘发改价费〔2019〕597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件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

(六)土地承包经营权首次登记

一、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 

4、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同时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提交)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5、地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三、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及依据:根据湘发改价费[2019]597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件受费。

工本费:10元/件。

(七)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一、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 

4、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同时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提交)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5、地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三、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及依据:根据湘发改价费[2019]597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件受费。

工本费:10元/件。

(八)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首次登记

一、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权属来源材料,国有农用地、未利用地的使用权登记或者使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等农用地进行农业生产的,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关于组建国有农场、草场、批准使用水域、滩涂等批准文件;

4、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

二、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三、收费标准及依据:根据湘发改价费[2019]597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件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

(九)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一、申请条件:

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二、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包括:

(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出让合同和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等相关材料;

(2)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等相关材料;

(3)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土地租赁合同和土地租金缴纳凭证等相关材料;

(4)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

(5)以授权经营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土地资产授权经营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

4、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

5、依法应当纳税的,应提交完税凭证。

三、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及依据:根据湘发改价费〔2019〕597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件收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等符合免收政策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

(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开发企业)

一、申请条件:

开发企业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二、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或者出让合同等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4、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5、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

6、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等地籍调查成果;

7、建筑物区分所有的,确认建筑区划内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材料;

8、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三、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及依据:根据湘发改价费〔2019〕597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件收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等符合免收政策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

(十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除开发企业以外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一、申请条件: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开发企业除外)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二、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或者出让合同等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4、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5、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

6、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等地籍调查成果;

7、 建筑物区分所有的,确认建筑区划内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材料;

8、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三、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及依据:根据湘发改价费〔2019〕597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件收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等符合免收政策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

(十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个人自建)

一、申请条件:

个人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二、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或者出让合同等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4、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5、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

6、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等地籍调查成果;

7、建筑物区分所有的,确认建筑区划内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材料;

8、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三、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及依据:根据湘发改价费〔2019〕597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件收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等符合免收政策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

(十三)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

一、    申请条件:

尚未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利人可以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

二、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土地所有权界线协议书或县级人民政府及自然资源部门的确权文件;

4、地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

三、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及依据:根据湘发改价费〔2019〕597号文件、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

(十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一、申请条件:

1.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2.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企业,建设公共设施从事公益事业等的,应当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二、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

4、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一并申请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的提交,一般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5、建设工程已竣工的材料(一并申请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的提交,一般为农村建筑工匠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进行竣工验收的资料);

6、地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三、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及依据:根据湘发改价费〔2019〕597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件收费。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

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等符合免收政策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变更登记

(一)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变更登记

一、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

4、林地经营权/森林、林木所有权或者林地经营权/森林、林木使用权变化的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不动产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化的,提交变更后的地籍调查成果;

(3)经营权期限变化的,提交经营权期限发生变化的合同;

(4)森林类别发生变化的,提交有权机关审批同意变化的证明文件;林种、主要树种等发生变化的,提交证实发生变化的材料;

(5)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提交变更后的地籍调查表等材料。

二、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三、收费标准及依据:根据湘发改价费[2019]597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件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

  

(二)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变更登记

一、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

4、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家庭成员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家庭成员发生变化的材料;

(3)不动产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化的,提交变更后的地籍调查表等地籍调查成果;

(4)森林类别发生变化的,提交有权机关审批同意变化的证明文件;林种、主要树种等发生变化的,提交证实发生变化的材料。

二、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三、收费标准及依据:根据湘发改价费[2019]597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件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

(三)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变更登记

一、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

4、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家庭成员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家庭成员发生变化的材料;

(3)林地坐落、名称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不动产坐落、名称变更的材料;

(4)林地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化的,提交变更后的地籍调查表等地籍调查成果;

(5)承包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承包期限变化的协议; 

(6)承包期限届满后继续承包的,提交承包经营合同;

(7)森林类别发生变化的,提交有权机关审批同意变化的证明文件;林种、主要树种等发生变化的,提交证实发生变化的材料;

(8)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提交变更后的地籍调查表等地籍调查成果。

二、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三、收费标准及依据:根据湘发改价费[2019]597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件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

(四)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使用权变更登记

一、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

4、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使用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1)权利人名称、身份证明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林地坐落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坐落变更的材料;

(3)林地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化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文件和变更后的地籍调查成果;

(4)森林类别发生变化的,提交有权机关审批同意变化的证明文件;林种、主要树种等发生变化的,提交证实发生变化的材料;

(5)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相关材料和变更后的地籍调查成果。

二、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三、收费标准及依据:根据湘发改价费[2019]597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件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

   

(五)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变更登记

一、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

4、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1)权利人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变更的材料;

(2)土地界址、坐落、用途、面积范围发生变化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地籍调查表等地籍调查成果;

(3)土地权利性质、权利期限等发生变化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包括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租赁合同、作价出资(入股)或者授权经营批准文件等。

二、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三、收费标准及依据:根据湘发改价费[2019]597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件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

(六)土地经营权变更登记

一、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

4、证实发生变更事实的材料;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的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化的,还需要提交变更后的地籍调查表等地籍调查成果。

二、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三、收费标准及依据:根据湘发改价费[2019]597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件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

(七)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

一、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

4、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农户家庭成员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家庭成员发生变化的材料;

(3)土地用途发生变化的,提交导致土地用途发生变化的材料;

(4)土地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化的,提交变更后的地籍调查表等地籍调查成果;

(5)土地承包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承包期限变化的协议; 

(6)承包期限届满后继续承包的,提交承包经营合同;

(7)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土地的,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相关材料等材料。

二、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三、收费标准及依据:根据湘发改价费[2019]597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件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

(八)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一、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

4、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宅基地或者房屋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二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三、收费标准及依据:根据湘发改价费[2019]597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件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

   

(九)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一、申请条件: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土地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

4.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国有建设用地的;

5.共有性质变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1)国有建设用地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材料;

(2)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书面文件。被放弃的国有建设用地上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者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或者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文件;

(3)依法没收、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交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书;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三、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及依据:根据湘发改价费[2019]597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件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

(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一、申请条件: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不动产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

4.同一权利人名下的不动产分割或者合并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房屋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化的,除应提交变更后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外,还需提交:①属部分土地收回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人民政府收回决定书;②改建、扩建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规划验收文件和房屋竣工验收文件;③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房屋灭失的,提交部分房屋灭失的材料;④其他面积、界址变更情形的,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批准文件。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和土地价款缴纳凭证;

(3)用途发生变化的,提交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或者划拨决定书。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价款缴纳凭证;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提交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的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价款缴纳凭证;

(5)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提交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分割或者合并的有关材料;

(6)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书或者生效法律文书;

(7)依法应当纳税的,应提交完税凭证。

 三、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及依据:根据湘发改价费[2019]597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件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

(十一)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

一、申请条件:

1.农民集体名称发生变化的;

2.土地坐落、界址、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

4、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的材料。

(1)农民集体名称变更的,提供变更证明;

(2)土地坐落变更的,提供民政或公安的证明文件;

(3)土地界址、面积变更的,应提供变更后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                   

(4)因征收部分土地的,应提供征收批文、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及土地补偿费付讫凭证;  

(5)因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土地的,应提供2/3以上村民同意的集体决议

三、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及依据:根据湘发改价费[2019]597号文件、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

(十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

一、申请条件: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3.同一权利人名下的集体建设用地或者建筑物、构筑物分割或者合并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

4、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土地或者建筑物、构筑物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批准拨用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材料;出让的,提交补充协议;以及变更后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3)土地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用途变更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补充协议;

(4)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建筑物、构筑物的,提交有批准权限部门同意分割或者合并的有关材料以及分割或者合并后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三、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及依据:根据湘发改价费[2019]597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件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


转移登记

(一)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转移登记

一、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 

4、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或者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提交集体林权流转合同;

(2)因继承取得的,按照本规范1.8.7的规定提交材料;

(3)因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合并、分立等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 

(4)因人民法院判决或者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等材料。

二、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三、收费标准及依据:根据湘发改价费〔2019〕597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件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

(二)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

4、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互换的,提交互换协议;

(2)因家庭关系或者婚姻关系变化等原因导致权属转移的,提交家庭或者婚姻关系变化的材料;

(3)因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的行政裁决或者司法机构的行政判决导致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转移的,提交行政裁决书或者生效法律文书。

二、法定时限:1个工作日。

三、收费标准及依据:根据湘发改价费〔2019〕597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件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

(三)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

4、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互换的,提交互换协议;

(2)因家庭关系或者婚姻关系变化等原因导致权属转移的,提交家庭或者婚姻关系变化的材料;

(3)因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的行政裁决或者司法机构的行政判决导致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转移的,提交行政裁决书或者生效法律文书。

二、法定时限:1个工作日。

三、收费标准及依据:根据湘发改价费〔2019〕597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件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

(四)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使用权转移登记

一、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 

4、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使用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林地使用权及森林、林木使用权互换或者调整的,提交互换或者调整协议及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2)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合并、分立等导致林地使用权及森林、林木使用权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  

(3)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林地使用权及森林、林木使用权发生转移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二、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三、收费标准及依据:根据湘发改价费〔2019〕597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件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

(五)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

4、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的材料,除应提交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外,还应提交:

(1)农民集体互换土地的,提交互换土地的协议;

(2)集体土地调整的,提交土地调整文件;

(3)依法需要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二、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三、收费标准及文件依据:湘发改价费[2019]597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免收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

(六)土地经营权转移登记

一、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

4、土地经营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提交相关协议;

(2)因继承取得的,按照本规范1.8.7的规定提交材料;

(3)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

二、办理时限:0.5-1个工作日。

三、收费标准及依据:根据湘发改价费[2019]597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件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

(七)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登记

一、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

4、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的材料

二、法定时限:0.5个工作日。

三、收费标准及依据:根据湘发改价费〔2019〕597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件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

(八)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

4、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依法继承的,按照本规范1.8.7的规定提交材料;

(2)分家析产的协议或者材料;

(3)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的,提交互换协议书;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二、办理时限:0.5个工作日。

三、收费标准及依据:湘发改价费[2019]597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收工本费10元。

(九)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一、申请条件:

1.转让、互换或赠与的;

2.继承或受遗赠的;

3.作价出资(入股)的;

4.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份额变化的;

6.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验证原件,收复印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材料:

(1)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的,提交互换合同;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

(2)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按照编制说明中的《通用材料规定》的第四条规定提交材料;

(3)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4)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

(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

(6)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分割或合并协议书,或者记载有关分割或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实体分割或合并的,还应提交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实体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合并后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8)申请划拨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5、其他材料,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

6、相关税费缴纳凭证(涉税事项通知书),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税费缴纳结果材料;

三、办理时限:0.5-1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及依据:根据湘发改价费〔2019〕597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 号文件收费。登记费(非住宅):550元/件。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等符合免收政策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商品房分户)

一、申请条件: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购买商品房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二、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包括: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已办理预告登记的,提供不动产登记证明);

5、涉税事项通知书。

三、办理时限:0.5-1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及依据:根据湘发改价费〔2019〕597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件收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等符合免收政策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1.登记费(住宅):80元/件;

2.登记费(非住宅):550元/件。

(十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法人或非法人不动产转移)

一、申请条件:

因行政事业单位分立、合并、交易等,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二、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证原件,收复印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转移材料 (原件);

三、办理时限:0.5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及依据:根据湘发改价费〔2019〕597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件收费。

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

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等符合免收政策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十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机关单位统一调拨)

​一、申请条件:

机关单位统一调拨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二、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证原件,收复印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转移材料(原件);

三、办理时限:0.5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及依据:根据湘发改价费〔2019〕597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件收费。

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

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等符合免收政策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十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持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申请不动产转移)

一、申请条件:

权利人持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二、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证原件,收复印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 (原件);

4、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

三、办理时限:0.5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及依据:根据湘发改价费〔2019〕597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件收费。

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

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等符合免收政策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十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产权互换)

一、申请条件:

不动产权利人之间,在相互自愿的基础上,采用等价或不等价加补偿的方式交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二、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证原件,收复印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 (原件);

4、互换协议(原件);

三、办理时限:0.5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及依据:根据湘发改价费〔2019〕597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件收费。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等符合免收政策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十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作价出资、入股)

一、申请条件: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作价出资、入股发生权属转移的。

二、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证原件,收复印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 (原件);

4、作价出资(入股)协议(原件);

三、办理时限:0.5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及依据:根据湘发改价费〔2019〕5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件收费。

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

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等符合免收政策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十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婚内析产)

一、申请条件:

婚姻存续期间,不动产权利人在配偶双方范围内的增加、减少或者互换。

二、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证原件,收复印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 (原件);

4、不动产归属约定(原件);

三、法定时限:0.5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及依据:根据湘发改价费〔2019〕597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件。

收工本费10元。

(十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离婚析产)

一、申请条件:

离婚当事双方对不动产的权属提出转移申请的登记。

二、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证原件,收复印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 (原件);

4、不动产约定材料(原件);

三、办理时限:0.5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及依据:根据湘发改价费〔2019〕597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件收费。

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

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等符合免收政策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十八)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分割、合井)

​一、申请条件: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二、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证原件,收复印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 (原件);

4、分割、合并协议(原件);

三、办理时限:0.5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及依据:根据湘发改价费〔2019〕597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件收费。

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

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等符合免收政策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十九)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政策性住房分户)

一、申请条件:

已经办理政策性住房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首次登记,因分户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二、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证原件,收复印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 (原件);

4、转移材料(含购买政策性住房相关审批资料)(原件);

三、办理时限:0.5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及依据:根据湘发改价费〔2019〕597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件收费。

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

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等符合免收政策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二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继承或受遗赠)

一、申请条件:

因继承或受遗赠,获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二、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证原件,收复印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 (原件);

4、转移材料(继承或赠与合同(原件);

三、办理时限:0.5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及依据:根据湘发改价费〔2019〕597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件收费。

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

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等符合免收政策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二十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二手房转移)

一、申请条件: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买卖、赠与发生权属转移的。

二、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证原件,收复印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 (原件);

4、转移材料(原件);

三、办理时限:0.5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及依据:根据湘发改价费〔2019〕597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件收费。

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

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等符合免收政策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二十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申请条件:

已经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二、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

4、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1)土地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灭失的,提交灭失的材料;

(2)权利人放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者被查封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或者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提交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书;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三、办理时限:0.5-1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及依据:根据湘发改价费〔2019〕597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件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


抵押权登记

(一)林权抵押登记

一、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 

4、申请和同意抵押的材料包括:

(1)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森林资源资产申请抵押的应提交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抵押的材料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同意抵押的批准文书;

(2)经营国家无偿划拨林权的单位,以其经营的林权申请抵押贷款时应提交已经办理相关的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材料;

(3)承包方以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申请抵押的提交报发包方备案的材料;

(4)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申请抵押的提交承包方书面同意及报发包方备案的材料;

(5)借款人以共有不动产林权抵押的,抵押人应提交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材料。

5、主债权借款合同;

6、抵押合同

二、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三、收费标准及依据:根据湘发改价费〔2019〕597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件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

(二)抵押权首次登记(纯土地)

一、申请条件:

已有不动产权证的权利人向银行、公积金申请贷款,办理抵押权首次登记。

二、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单位或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人身份证、授权书、代理人身份证;工商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股东会决议);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

5、其他材料(现场查看照片)。

三、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四、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根据湘发改价费〔2019〕597号文件收费。

1.登记费(住宅):80元/件。

2.登记费(非住宅):550元/件。

3.工本费:10元/件。

(三)抵押权首次登记(在建工程)

一、申请条件:

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设定抵押的,可以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

二、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证原件,收复印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4、 抵押权变更的材料(原件)。

三、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及依据:根据湘发改价费〔2019〕597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件收费。

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

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等符合免收政策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四)抵押权首次登记(个人)

一、申请条件:

已有不动产权证的个人向银行、公积金申请贷款,办理抵押权首次登记。

二、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证原件,收复印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 (原件) ;

4、主债权合同和抵押合同(原件);

三、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及依据:根据湘发改价费〔2019〕597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件收费。

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

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等符合免收政策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五)抵押权首次登记(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一、申请条件: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担保范围发生变化的;

3.抵押权顺位发生变更的;

4.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或者数额发生变化的;

5.债务履行期限发生变化的;

6.最高债权额发生变化的;

7.最高额抵押权债权确定的期间发生变化的;

8.不动产发生转移导致抵押人发生变化的;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证原件,收复印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原件) ;

4、抵押权变更的材料(原件)。

三、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及依据:根据湘发改价费〔2019〕597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件申请不动产变更登记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

(六)抵押权变更登记(在建工程)

一、申请条件: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担保范围发生变化的;

3.抵押权顺位发生变更的;

4.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或者数额发生变化的;

5.债务履行期限发生变化的;

6.最高债权额发生变化的;

7.最高额抵押权债权确定的期间发生变化的;

8.不动产发生转移导致抵押人发生变化的;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证原件,收复印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原件) ;

4、抵押权变更的材料(原件)。

三、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及依据:根据湘发改价费〔2019〕597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件申请不动产变更登记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

(七)抵押权变更登记(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一、申请条件: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担保范围发生变化的;

3.抵押权顺位发生变更的;

4.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或者数额发生变化的;

5.债务履行期限发生变化的;

6.最高债权额发生变化的;

7.最高额抵押权债权确定的期间发生变化的;

8.不动产发生转移导致抵押人发生变化的;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证原件,收复印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原件) ;

4、抵押权变更的材料(原件)。

三、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及依据:根据湘发改价费〔2019〕597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件申请不动产变更登记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

(八)抵押权变更登记(个人)

一、申请条件: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担保范围发生变化的;

3.抵押权顺位发生变更的;

4.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或者数额发生变化的;

5.债务履行期限发生变化的;

6.最高债权额发生变化的;

7.最高额抵押权债权确定的期间发生变化的;

8.不动产发生转移导致抵押人发生变化的;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证原件,收复印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原件) ;

4、抵押权变更的材料(原件)。

三、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及依据:根据湘发改价费〔2019〕597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件申请不动产变更登记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

(九)抵押权转移登记(在建工程)

一、申请条件:

以在建工程设定抵押办理抵押权首次登记后,因主债权转让导致抵押权转让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抵押权转移登记。

二、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证原件,收复印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原件);

4、抵押权转移资料(原件)。

三、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及依据:根据湘发改价费〔2019〕597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件收费。

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

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等符合免收政策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十)抵押权转移登记(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一、申请条件:

已有不动产权证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向银行、公积金申请贷款办理抵押权首次登记后,因主债权转让导致抵押权转让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抵押权转移登记。

二、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证原件,收复印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原件);

4、抵押权转移资料(原件)。

三、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及依据:根据湘发改价费〔2019〕597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件收费。

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

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等符合免收政策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十一)抵押权转移登记(个人)

一、申请条件:

已有不动产权证的个人向银行、公积金申请贷款办理抵押权首次登记后,因主债权转让导致抵押权转让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抵押权转移登记。

二、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证原件,收复印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4、抵押权转移资料(原件)。

三、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及依据:根据湘发改价费〔2019〕597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件收费。

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

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等符合免收政策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十二)抵押权注销登记

一、申请条件:

1.主债权消灭的;

2.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抵押权人未行使抵押权的;

3.抵押权已经实现的;

4.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

5.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抵押权消灭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抵押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证原件,收复印件);

3、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三、办理时限:即办即结。

四、收费标准及依据:根据湘发改价费[2019]597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件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预告登记

1、预告登记的设立(存量房)

一、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

4、其他材料包括:

(1)不动产转移的,提交、不动产转让合同;

(2)不动产抵押的,提交不动产抵押合同和主债权合同;

(3)存在以下情形的,还需提交:

①转让方或抵押人系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事业单位法人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同意转让或抵押的证明;

②转让方或抵押人系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以及企业主管部门同意转让或抵押的证明。

二、法定时限:1个工作日。

三、收费标准及依据:根据湘发改价费[2019]597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件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二)(预售商品房)预告设立登记

一、申请条件:

因商品房等不动产预售的、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权的,当事人可以按照约定申请不动产预告登记。

二、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证原件,收复印件);

3、预购商品房的,提交商品房预售合同(扫描件);

4、以预购商品房等不动产设定抵押权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以及不动产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扫描件);

5、预售人与预购人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应当提交附有条件和期限的资料(原件)。

三、法定时限:1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及依据:根据湘发改价费〔2019〕597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件免收登记费。

(三)预告变更登记

一、申请条件:

因当事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等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申请预告登记的变更。

二、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证原件,收复印件);

3、预告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材料。

三、法定时限:1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及依据:根据湘发改价费〔2019〕597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件免收登记费。

(四)预告转移登记

一、申请条件:

1.因继承、受遗赠、离异导致不动产预告登记转移的;

2.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预告登记转移的;

3.因主债权转移导致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转移的;

4.因主债权转移导致不动产抵押预告登记转移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证原件,收复印件);

3、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4、预告转移的材料(原件)。

三、法定时限:1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及依据:根据湘发改价费〔2019〕597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件免收登记费。

(五)预告注销登记

一、申请条件:

1.不动产物权的相关协议被认定无效、被撤销、被解除等导致债权消灭的;

2.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登记证明,无法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应提交不动产登记簿及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4、债权消灭或者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的材料。

三、办理时限:即办即结。

四、收费标准及依据:根据湘发改价费〔2019〕597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件免收登记费。


注销登记

1、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注销登记

一、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

4、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或者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1)林地被依法征收的,提交人民政府生效决定书;

(2)林地全部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等非林地的,提交证实林地全部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等非林地的材料;

不动产灭失的,提交证实灭失的材料;

(3)依法解除经营权流转合同的,提交证明合同依法解除的材料;

(4)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提交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书面材料。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者被查封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或者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5) 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二、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三、收费标准及依据:根据湘发改价费〔2019〕597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件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二)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注销登记

一、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

4、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灭失的,提交证实灭失的材料;

(2)林地全部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等非林地的,提交证实林地全部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等非林地的材料;

(3)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提交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书面材料。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者被查封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或者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4)不动产被依法征收或者收回的,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效的征收决定书或者生效法律文书。

二、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三、收费标准及依据:根据湘发改价费〔2019〕597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件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三)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注销登记

一、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

4、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灭失的,提交证实灭失的材料;

(2)承包林地全部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等非林地的,提交证实林地全部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等非林地的材料;

(3)发包方依法收回和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提交相关材料;

(4)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提交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书面材料。设有抵押权、地役权、经营权或者被查封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经营权人或者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5)承包的林地被依法征收的,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效的征收决定书;

(6)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二、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三、收费标准及依据:根据湘发改价费〔2019〕597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件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四)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使用权注销登记

一、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

4、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使用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灭失的,提交证实灭失的材料;

(2)林地全部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等非林地的,提交证实林地全部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等非林地的材料;

(3)土地被依法征收、收回的,提交有批准权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4) 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使用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二、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三、收费标准及依据:根据湘发改价费〔2019〕597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件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五)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注销登记

一、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

4、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灭失的,提交证实灭失的材料;

(2)国有农用地被依法征收或者转为建设用地的,提交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书或者证实土地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的材料;

(3)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提交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书面材料;

(4)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灭失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

二、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三、承诺时限:即刻办理。

四、收费标准及依据:根据湘发改价费[2019]597号文件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六)土地经营权注销登记

 一、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

4、土地经营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1)土地被依法征收的,提交人民政府生效决定书;

(2)土地灭失的,提交证实灭失的材料;

(3)经营权流转的合同依法解除的,提交证明合同依法解除的材料;

(4)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提交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书面材料;

(5)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二、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三、收费标准及依据:根据湘发改价费[2019]597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件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七)土地承包经营权注销登记

一、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

4、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灭失的,提交证实灭失的材料;

(2)承包土地被依法征收或者转为建设用地的,提交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书或者证实土地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的材料;

(3)发包方依法收回和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提交相关材料;

(4)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提交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书面材料;

(5)农村承包经营户消亡的,提交农村承包经营户消亡的材料;

(6)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二、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三、收费标准及依据:根据湘发改价费[2019]597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件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八)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一、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

4、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1)宅基地、房屋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材料;

(2)权利人放弃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被放弃的宅基地、房屋设有地役权的,需提交地役权人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或者房屋所有权的,提交人民政府做出的生效决定书;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二、办理时限:一个工作日。

三、收费标准及依据:根据湘发改价费[2019]597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件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九)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一、申请条件:

1.土地灭失的;

2.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3.依法没收、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4.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1)国有建设用地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材料;

(2)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书面文件。被放弃的国有建设用地上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者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或者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文件;

(3)依法没收、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交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书;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三、办理时限:一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及依据:根据湘发改价费〔2019〕597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件免收登记费。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一、申请条件:

1.不动产灭失的;

2.权利人放弃权利的;

3.依法被没收、征收、收回导致不动产权利消灭的;

4.因生效法律文书致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材料;

(2)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者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不动产的,提交人民政府生效决定书;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三、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及依据:根据湘发改价费〔2019〕597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件免收登记费。

(十一)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登记

一、申请条件:

1.集体土地灭失的;

2.集体土地被依法征收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

4、集体土地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1)集体土地灭失的,提交证实土地灭失的材料;

(2)依法征收集体土地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征收决定书。

三、办理时限:一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及依据:根据湘发改价费〔2019〕597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件免收登记费。

(十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注销登记

一、申请条件:

1.不动产灭失的;

2.权利人放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

4.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致使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消灭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

4、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1)土地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灭失的,提交灭失的材料;

(2)权利人放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者被查封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或者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提交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书;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三、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及依据:根据湘发改价费〔2019〕597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件免收登记费。


换证、补证登记

(一)换证登记

一、申请条件:

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破损、污损、填制错误的,或当事人自愿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换发。

二、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或原房产证、土地证。

三、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及依据:根据湘发改价费〔2019〕597号文件、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工本费:10元/件。

(二)补证登记

一、申请条件:

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不动产权利人申请补发的。

二、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遗失补办材料(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后,即予以补发。)

三、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及依据:根据湘发改价费〔2019〕597号文件收费、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工本费:10元/件。


异议登记

(一) 异议登记

一、申请条件:

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二、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证实对登记的不动产权利有利害关系的材料;

4、证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材料。

三、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及依据:根据湘发改价费〔2019〕597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件登记费减半征收。

1.登记费(住宅):40元/件。

2.登记费(非住宅):275元/件。

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等符合免收政策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二)注销异议登记

一、申请条件:

1、异议登记期间,异议登记申请人可以申请注销异议登记;

2、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未提交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等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的,异议登记失效。

二、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异议登记申请人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异议登记申请人撤回起诉或者起诉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材料,或者异议事项不被支持的生效法律文书。

三、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及依据:根据湘发改价费〔2019〕597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件免收登记费。


更正登记

(一)依申请更正登记

一、申请条件: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当事人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二、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的材料,但是不动产登记机构书面通知相关权利人申请更正登记的除外);

4、申请人为不动产权利人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申请人为利害关系人的,证实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权利存在利害关系的材料。

三、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及依据:根据湘发改价费〔2019〕597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件免收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

(二)依职权更正登记

一、申请条件:

不动产登记机构发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书面通知当事人在3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更正登记,当事人逾期不办理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公告15个工作日后,依法予以更正;但在错误登记之后已经办理了涉及不动产权利处分的登记、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的除外。

二、申请材料:

1、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的材料;

2、通知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更正登记的材料和送达凭证。

三、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及依据:根据湘发改价费〔2019〕597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件免收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


查封、解封登记

(一)查封登记

一、申请条件:

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国家有权机关的嘱托文件依法办理查封登记的,适用查封登记。

二、申请材料:

1、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证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2、执行裁定书;

3、协助执行通知书;

4、送达回证。

三、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及依据:根据湘发改价费〔2019〕597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件免收登记费。

(二)注销查封登记

一、申请条件:

1.查封期间,查封机关解除查封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其嘱托文件办理注销查封登记。

2.不动产查封、预查封期限届满,查封机关未嘱托解除查封、解除预查封或者续封的,查封登记失效。

3.查封机关对查封的不动产全部处理的,查封登记失效。

二、申请材料:

1、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证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2、执行裁定书;

3、协助执行通知书;

4、送达回证。

三、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及依据:根据湘发改价费〔2019〕597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件免收登记费。


房产测绘成果备案

(一)房产预测绘成果备案

一、申请条件:

符合《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登记业务。

二、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验证原件,收复印件);

2、房屋测绘成果报告书(原件);

3、测绘成果审核申请审批表(原件)。

三、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四、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根据湘发改价费〔2019〕597号文件免收登记费。

(二)房产实测绘成果备案

一、申请条件:

符合《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登记业务。

二、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验证原件,收复印件);

2、房屋测绘成果报告书(原件);

3、测绘成果审核申请审批表(原件)。

三、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四、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根据湘发改价费〔2019〕597号文件免收登记费。


居住权登记

(一)居住权首次登记

一、申请条件:

1、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遗嘱设立居住权的,当事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首次登记。

2、因遗嘱设立居住权的,居住权的首次登记可以先于因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的转移登记办理,也可以一并办理。已经因继承、受遗赠办理转移登记,未再办理处分登记的,可以申请居住权的首次登记。

二、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

4、居住权合同。

因遗嘱设立居住权的,申请首次登记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证书;

(4)生效的遗嘱;

(5)遗嘱人的死亡证明。

已经因继承、受遗赠办理转移登记的,无需提交不动产权证书和遗嘱人的死亡证明。

三、法定时限:1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及依据:根据湘发改价费〔2019〕597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件收费。

登记费(住宅):80元/件。

(二)居住权变更登记

一、申请条件:

1.权利人姓名、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居住权的住宅范围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3.居住权期限的变化;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登记证明;

4、居住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居住权的住宅范围、居住权期限等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变化的材料。

三、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及依据:根据湘发改价费〔2019〕597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件申请不动产变更登记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

(三)居住权注销登记

一、申请条件:

1.居住权人死亡的;

2.约定的存续期间届满;

3.居住权人放弃权利的;

4.居住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登记证明;

4、 居住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1)居住权人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2)期限届满的,提交期限届满的材料;

(3)居住权人放弃权利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

三、办理时限:即办即结。

四、收费标准及依据:根据湘发改价费〔2019〕597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件免收登记费。


其他事项

(一)土地权属争议行政调处

一、申请条件:

发生土地权属争议时,当事人申请纠纷调处。

二、申请材料:

1、申请书(原件);

2、授权委托书(原件);

3、证据材料(原件)。

三、法定时限:180个工作日。

四、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根据湘发改价费〔2019〕597号文件免收调处费。

(二)出让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

一、申请条件:

1、已依法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符合法律规定;

2、因土地分割转让涉及土地用途、容积率变化;

3、转让取得规划意见、分割后各宗地开发建设规划条件;

4、已签署土地转让协议;

5、完成土地评估;

6、获得政府批准文件。

7、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变更协议。

8、已按合同缴纳土地价款和相关税费。

二、申请材料:

1、转受让双方申请报告(原件);

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3、土地及附着物登记资料、限制性权利证明资料(原件和复印件);

4、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5、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6、总平面图、规划条件(原件和复印件);

7、园区工业用地需园区管理委员会书面意见(原件和复印件);

8、土地估价报告(原件);

9、投资额度审查报告(原件);

10、宗地图(原件和复印件);

11、地籍调查表和测绘成果资料(原件和复印件);

12、契税和出让金缴纳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四、承诺时限:0.5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根据湘发改价费[2019]597号文件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

工本费:10元/件。

(三)出让土地使用权续期许可

一、申请条件:

1. 土地使用权系依法取得;

2.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使用土地;

3.符合城市规划

二、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土地出让金及契税票据(原件);

5、评估报告(原件)。

三、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四、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根据湘发改价费[2019]597号文件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

工本费:10元/件。

(四)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出租、抵押审批

一、申请条件:

1.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社会经济组织和个人;

2.土地来源资料;

3.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申请材料:

1.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5.抵押合同、借款合同或者转移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6.价值认定书(原件)。

三、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四、承诺时限:0.5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根据湘发改价费[2019]597号文件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五)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行政调处

一、申请条件:

实施统一登记后,因林权登记产生的纠纷,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主调处,林业主管部门配合。

二、申请材料:

1、申请书式申请报告(原件);

2、权属来源(林权证式、1982林业“三定”时发的山林管业证、自留山证、承包合同)相关协议、仲裁或人民政府裁决、法院判决等(原件和复印件)。

三、法定时限:60个工作日。

四、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免收调处费。


地役权登记

(一)地役权注销登记

一、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登记证明;

4、地役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1)地役权期限届满的,提交地役权期限届满的材料;

(2)供役地、需役地归于同一人的,提交供役地、需役地归于同一人的材料;

(3)供役地或者需役地灭失的,提交供役地或者需役地灭失的材料;

(4)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地役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5)依法解除地役权合同的,提交当事人解除地役权合同的协议。

二、办理时限:即办即结。

三、收费标准及依据:根据湘发改价费[2019]597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件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二)地役权转移登记

一、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登记证明;

4、地役权转移合同。

二、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三、收费标准及依据:根据湘发改价费[2019]597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件。

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

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等符合免收政策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三)地役权变更登记

一、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登记证明;

4、地役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需役地或者供役地的面积发生变化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和宗地界址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

(3)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

(4)地役权内容发生变化的,提交地役权内容变更的协议。

二、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三、收费标准及依据:根据湘发改价费[2019]597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件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

(四)地役权首次登记

一、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需役地和供役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4、地役权合同;

5、地役权设立后,办理首次登记前发生变更、转移的,还应提交相关材料。

二、法定时限:1个工作日。

三、收费标准及依据:根据湘发改价费[2019]597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件。

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

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等符合免收政策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