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溪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机构职能
发布时间:2026-04-08 11:08 信息来源:辰溪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第一条 根据《中共怀化市委办公室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辰溪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怀办〔2019〕6号)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辰溪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县城管综合执法局)是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县城管综合执法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委、市委、县委关于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的部署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有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负责对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组织业务培训及业务考核。
(三)负责“智慧城市”数字城管平台的建设和管理。
(四)负责拟订全县城市管理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全县城市管理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
(五)负责行使县城规划区内临时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及公共场地、绿化地、城市排水设施、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负责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城市渣土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区垃圾的集中处置和垃圾场的监督管理。
(七)负责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市政公用设施的监督管理和维护工作;负责市政基础设施的一般性改造和扩建工作;参与编制城区市政工程设施规划、计划和市政工程竣工验收。
(八)负责本县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其职权如下:
1.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依法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2.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或违反《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权;负责行使城市规划区内临时建筑逾期不拆除,以及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3.行使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4.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5.行驶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以及有照但不按执照规定场地经营而进行店外经营、店外作业的商贩的行政处罚权,对自产蔬菜的农副产品未进入政府指定地点销售的行政处罚权,对户外广告设置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6.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人行道和公共场地乱停乱放车辆、当路摆摊设点、堆物作业等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7.行使生态环境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8.履行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依法规定的其他职责。
(九)负责编制城市市政维护管理方面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和申报工作。管理城市维护建设资金及其他专项资金,检查监督各项资金的使用情况,依据界定的职能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负责各项规费及有关专项资金的征收、管理、使用。
(十)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