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溪县小龙门乡中伙铺村谢申学卫生室配剂室内医疗废物未用专用容器盛装案
发布时间:2026-09-28 16:25 信息来源:辰溪县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辰卫传罚〔2026〕014号
被处罚单位:辰溪县小龙门乡中伙铺村谢申学卫生室
地 址:辰溪县小龙门乡中伙铺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谢申学 性别:男 年龄:55岁
民族:汉族 住址:湖南省中方县花桥镇花桥村六组
身份证号码:43300119********34 联系电话:15074****07
2026年8月24日上午,辰溪县卫生健康局卫生监督员吴德欢、周清泉在对辰溪县小龙门乡中伙铺村谢申学卫生室检查时发现:该卫生室配剂室内医疗废物未用专用容器盛装。本案于2026年08月25日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经调查认定:辰溪县小龙门乡中伙铺村谢申学卫生室配剂室内医疗废物未用专用容器盛装。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确认:
一、2026年08月24日对辰溪县小龙门乡中伙铺村谢申学卫生室检查制作的现场笔录,证明你卫生室:配剂室内医疗废物未用专用容器盛装的违法行为。该证据为对案件定性的直接证据。
二、2026年08月24日对谢申学制作的询问笔录,谢申学承认了你卫生室存在上述的违法事实。
三、由辰溪县小龙门乡中伙铺村谢申学卫生室法定代表人谢申学签字确认的执法照片证据:执法照片3张,上述证据直接证明了你卫生室存在的违法事实。
四、2026年08月24日,由你卫生室法定代表人谢申学提供并经签字确认的辰溪县小龙门乡中伙铺村谢申学卫生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谢申学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卫生室是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适格主体。
2026年09月15日,本局直接送达了辰卫传罚告(2026)014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对你卫生室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陈述、申辩的权利等事项,你卫生室接到告知书后,对本局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未提出任何异议,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要求。
本局认为:辰溪县小龙门乡中伙铺村谢申学卫生室配剂室内医疗废物未用专用容器盛装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结合《湖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三章第五节《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予以处罚。本局决定对辰溪县小龙门乡中伙铺村谢申学卫生室: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4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辰溪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辰溪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账号1877890104000067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辰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辰溪县卫生健康局
2026年9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