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辰城罚决字〔2026〕34号

发布时间:2026-09-18 08:58 信息来源:辰溪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辰溪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辰城罚决字〔2026〕34号

当  事  人:辰溪县****

统一社会代码:92431223*******

住 所:湖南省怀化市辰溪县辰阳镇******栋***号

经  营  者:张*智

性  别:男    民   族:汉 

出  生:1970年**月**日

住  址:湖南省辰溪县辰阳镇**街*组                  公民身份号码:433023******0037。

2026年7月辰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我局移送线索移送函,该函表明辰溪县****在辰溪县****栋***号的装饰装修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我局于2026年8月24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6年5月开工的装饰装修项目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始施工,经我局调查核实该装饰装修工程总面积1000平方米,工程总合同价为58万元。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对其违法事实予以认可。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在卷佐证:

证据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该证据可证明当事人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

证据二、项目合同一份,该证据可证明该工程合同价款;

证据三、辰溪县****营业执照复印件;

证据四、证据发表意见登记表一份,该证据证明当事人对证据的意见;

证据五、辰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线索移送函;

证据六、现场勘验图一份,该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证据七、现场勘验笔录一份,该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证据八、现场照片两张,该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2026年9月2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辰城行罚告字〔2026〕35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辰城告字〔2026〕35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以工程合同价1%的罚款,共计人民币伍仟捌佰元整(¥5800.00)。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辰溪县财政局非税窗口(辰溪县政务中心2楼01窗口)(账号:82014550000001104湖南辰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当事人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辰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辰溪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6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