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溪县黄溪口镇中心卫生院未按临床诊疗指南等规范开展医疗诊疗活动案

发布时间:2026-09-29 15:55 信息来源:辰溪县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辰卫医罚〔2026〕018号

被处罚单位:辰溪县黄溪口镇中心卫生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1223448329621P

地址:辰溪县黄溪口镇黄溪口村

法定代表人:谢申伟 性别:男 年龄:49岁 民族:汉族

住址:湖南省辰溪县修溪镇修溪居委会二组

身份证号码:43302319********12 联系电话:11507*****77

2026年06月30日,辰溪县卫生健康局收到辰溪县医疗保障局的问题移送线索。2026年09月07日上午,辰溪县卫生健康局卫生监督员朱鸿、唐辉、舒亚玲、宋丽、舒小华、张黎在对辰溪县黄溪口镇中心卫生院检查时发现:辰溪县黄溪口镇中心卫生院未按临床诊疗指南等规范开展医疗诊疗活动。本案于2026年06月30日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经调查认定:辰溪县黄溪口镇中心卫生院未按临床诊疗指南等规范开展医疗诊疗活动。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确认:

一、2026年09月07日对你院检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证明你院:未按临床诊疗指南等规范开展医疗诊疗活动的违法行为。该证据为对案件定性的直接证据。

二、2026年09月07日对米莉华、彭茂林、陈自力、许发华、米杰、米军、向清云、谢金友、刘俊良制作的询问笔录,米莉华、彭茂林、陈自力、许发华、米杰、米军、向清云、谢金友、刘俊良承认了你院存在上述的违法事实。

三、由你院提供并经你院医师彭茂林、陈自力、许发华、米杰、米军、向清云、谢金友、刘俊良签字确认的复印件证据:为患者开具的门诊病历、CT检查申请单、CT诊断报告单复印件各1份,上述证据直接证明了你院存在的违法事实。

四、2026年09月07日,由你院被委托人米莉华提供并经签字确认的辰溪县黄溪口镇中心卫生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谢申伟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院是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适格主体。

2026年09月17日,本局直接送达了辰卫医罚告(2026)018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对你院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陈述、申辩的权利等事项,你院接到告知书后,对本局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未提出任何异议,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要求。

本局认为:辰溪县黄溪口镇中心卫生院未按临床诊疗指南等规范开展医疗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九项的规定予以处罚。本局决定对辰溪县黄溪口镇中心卫生院: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1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辰溪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辰溪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账号1877890104000067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辰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辰溪县卫生健康局

2026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