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辰城罚决字〔2026〕20号
发布时间:2026-08-03 15:19 信息来源:辰溪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辰溪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辰城罚决字〔2026〕20号
当 事 人:湖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林*
公民身份证号:350121197106******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31223MADY******
住 所:湖南省怀化市辰溪县辰溪产业开发区*栋*楼
委托代理人:黄*能 性 别:男
民 族: 汉 出 生:1968年**月**日
住址:湖南省辰溪县***乡**村三组
公民身份号码:433023196809******
2026年3月4日我局收到辰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案件线索移送函》,来函表明:湖南*****有限公司建设的厂房项目工程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及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行为。2026年3月26日辰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辰溪县自然资源局送达工作联系函调查湖南******有限公司建设的厂房2栋是否办理规划许可,2026年4月23日辰溪县自然资源局在对辰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回函中表示该项目并未办理规划许可和工程许可手续,属违规建筑。我局立即派执法人员现场调查,核实后于2026年5月27日立案,经调查核实湖南*****有限公司在辰溪县辰溪产业开发区***内建设的厂房工程项目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及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建设钢架结构厂房2间,其中生产车间一层8000㎡,用于仓储的厂房一层300㎡,违法工程总造价198.4万元。2026年7月22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辰城行罚告字〔2026〕23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辰城告字〔2026〕23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在卷佐证:
证据一、《调查笔录》一份;
证据二、项目合同一份;
证据三、湖南金澜矿泉水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证据四、辰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案件线索移送函》一份;
证据五、现场勘验图一份;
证据六、现场照片肆张。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在辰溪县辰溪产业开发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及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当事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和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属于同一个违法行为,应当按照罚款数额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经局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讨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建设,处以违法工程总造价5%的罚款,共计人民币玖万玖仟贰佰圆(99200.00 元)整;
2、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处以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共计人民币叁万玖仟陆佰捌拾圆(39680.00元)整;
共计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叁万捌仟捌佰捌拾圆(13888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辰溪县财政局非税窗口(辰溪县政务中心2楼01窗口)( 账号:82014550000001104湖南辰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当事人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辰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辰溪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6年7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