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罗莎未按照执业地点开展诊疗活动及未按照规定给患者曾**开具处方案
发布时间:2026-04-29 16:34 信息来源:辰溪县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辰卫医罚〔2026〕006号
被处罚单位:辰溪利源诊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223MAK40HCQ2R
地址:辰溪县辰阳镇育才路未来城1栋103号
法定代表人:罗莎,女,汉 族
身份证号码:43122319********25
联系电话:17374****38
2026年01月30日,接到辰溪县卫生健康局案件交办后,辰溪县卫生健康局卫生监督员朱鸿、舒亚玲对辰溪利源诊所检查时发现:1、医师罗莎未按照《医师执业证书》上的执业地点开展诊疗活动;2、医师罗莎未按照规定给患者曾**开具处方。经对罗莎询问进一步核实你诊所医师罗莎未按照执业地点开展诊疗活动及未按照规定给患者曾**开具处方。本案于2026年2月2日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经调查认定:辰溪利源诊所医师罗莎未按照执业地点开展诊疗活动及未按照规定给患者曾**开具处方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确认:
一、2026年1月30日对你诊所现场制作的现场笔录,证明你诊所:医师罗莎未按照执业地点开展诊疗活动及未按照规定给患者曾**开具处方的违法行为。该证据为对案件定性的直接证据。
二、2026年1月30日对你诊所罗莎做的询问笔录,罗莎承认了你诊所存在的上述违法事实。
三、由你诊所法定代表人罗莎提供并经签字确认的复印件证据:罗莎《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执业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各1份,执业医师罗莎为患者罗**开具处方复印件1张,门诊病人登记本复印件2张,上述证据直接证明了你诊所存在的违法事实。
四、2026年1月30日由你诊所法定代表人罗莎提供并经签字确认的辰溪利源诊所《诊所备案凭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罗莎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诊所是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适格主体。
2026年4月17日,本局直接送达了辰卫医罚告〔2026〕006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对你诊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陈述、申辩的权利等事项,你诊所接到告知书后,对本局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未提出任何异议,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要求。
本局认为:你诊所医师罗莎未按照执业地点开展诊疗活动及未按照规定给患者曾**开具处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处方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七条、《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建议:给予罗莎警告,没收违法所得93元人民币,罚款人民币12000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辰溪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辰溪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账号18778901040000670 。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辰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辰溪县卫生健康局
2026年4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