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友未取得《诊所备案凭证》、《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书》为患者曹**开展诊疗活动案

发布时间:2026-04-02 17:17 信息来源:辰溪县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辰卫医罚〔2026〕003号

被处罚单位:刘友

住址:辰溪县辰阳镇水上居委会六组

身份证号码:4330231979*******2 

联系电话:173*******8     

2026年01月09日,辰溪县卫生健康局接到投诉举报后,辰溪县卫生健康局卫生监督员朱鸿、舒亚玲对刘友检查时发现:刘友未取得《诊所备案凭证》、《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书》为患者曹**开展诊疗活动。经对刘友、患者曹**询问,进一步核实刘友未取得《诊所备案凭证》、《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书》为患者曹**开展诊疗活动。本案于2026年1月12日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经调查认定:刘友未取得《诊所备案凭证》、《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书》为患者曹**开展诊疗活动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确认:

一、2026年01月09日对刘友现场制作的现场笔录,证明刘友:未取得《诊所备案凭证》、《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书》为患者曹**开展诊疗活动的违法行为,该证据为对案件定性的直接证据。

二、2026年01月05日、01月09日对刘友、患者曹**做的询问笔录,刘友、患者曹**承认了你存在的上述违法事实。

三、由刘友提供并经签字确认的复印件证据:曹**微信支付治疗费用截图复印件7张,执法照片4张,上述证据直接证明了刘友存在的违法事实。

四、2026年01月09日由刘友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刘友是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适格主体。

2026年3月23日,本局直接送达了辰卫医罚告(2026)003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对刘友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陈述、申辩的权利等事项,刘友接到告知书后,对本局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未提出任何异议,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要求。

本局认为:刘友未取得《诊所备案凭证》、《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书》为患者曹**开展诊疗活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章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第一章五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予以处罚,同一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原则,本案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予以处罚,因刘友把患者曹**的诊疗费退还。本局决定对刘友:责令刘友停止非法执业活动,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辰溪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辰溪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账号18778901040000670 。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辰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辰溪县卫生健康局

202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