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溪县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辰医保罚字〔2026〕第7号

发布时间:2026-03-09 14:14 信息来源:辰溪县医疗保障局

辰溪县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辰医保罚字〔2026〕第7号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辰溪县田湾镇中心卫生院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124312234483298327

住所或地址:辰溪县田湾镇

(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杨某欢

按照怀化市医保基金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专班下发的工作提示和县纪委监委工作安排部署和要求,辰溪县医疗医疗保障局2025年9月24日对辰溪县田湾镇中心卫生院开展了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重复收费、分解收费等违规结算医保基金行为。

2025年12月2日,经局领导批准,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依法依规依程序立案调查,当事人存在以下事实:

1、重复收费。住院诊查费、工娱治疗、床位费、护理费、行为矫正治疗。

2、分解收费。普通针刺、甲状腺功能常规检查、锥体外系副作用量表(药物副作用量表含锥体外系副作用量表)。

当事人未执行《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以上2项,是重复收费、分解收费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质和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情况。                                    

证据二:第三方提供的医保统计比对数据,证明该院重复收费、分解收费等项目费用明细。

证据三:该院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该院重复收费、分解收费的陈述、申辩情况。

证据四:当事人在辰溪县医疗保障局结算的,出院日期在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7月31日期间的相关项目涉及的住院病人病历及费用清单、病历评审记录表,证明该院重复收费、分解收费等项目造成医保基金损失明细。

证据五:当事人签字盖章的医保取证单1份,证明该院重复收费、分解收费等项目造成医保基金损失汇总情况。

证据六:当事人网上银行电子回单1份,证明该院积极主动退还损失的医保基金等证据为凭。

证据七: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1份,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授权委托情况。

以上证据均经当事人、证据提供人确认质证,且未提出异议,办案人员依法收集,与本案具有真实性和关联性,足以证明案件事实。

2026年2月1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辰医保罚告字〔2026〕第5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机关认为,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关于“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分解住院、挂床住院,不得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不得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不得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不得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的规定,该院有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属于违规结算医保基金行为。经计算,上述违法行为造成医保基金损失共计14119.57元。

当事人配合调查,积极整改,主动退回了违规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湖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办法》裁量基准附件1序号2、附件2序号1、第十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按照罚过相当原则,适用免处或从重处罚。

综上,当事人重复收费、分解收费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鉴于当事人配合调查、积极整改,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按《湖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办法》裁量基准附件1序号2、附件2序号1、第十条第(二)款裁量基准的相关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约谈法定代表人;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对对违规结算医疗保障基金的分解收费-锥体外系副作用量表(药物副作用量表含锥体外系副作用量表)、重复收费-工娱治疗、重复收费-行为矫正治疗等3个项目损失基金金额3436.53元依据免罚条件免予行政处罚;对分解收费-普通针刺、分解收费-甲状腺功能常规检查、重复收费-住院诊查费、重复收费-床位费、重复收费-护理费等5个项目涉及医保基金10683.04元按1.5倍处罚,罚款金额为16024.6元。罚款金额共计16024.6元 。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款缴到: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辰溪支行

户    名:辰溪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4011309026404076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辰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辰溪县医疗保障局

2026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