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长久未取得《诊所备案凭证》、《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书》开展体外碎石诊疗活动案

发布时间:2026-03-16 11:32 信息来源:辰溪县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辰卫医罚〔2026〕004号

被处罚单位:郑长久

地址:辰溪县黄溪口镇

法定代表人:郑长久,男,汉 族

身份证号码:43122419********92

联系电话:19974*****8

2025年12月26日,辰溪县卫生健康局接到投诉举报后,辰溪县卫生健康局卫生监督员朱鸿、李继安对郑长久店检查时发现:郑长久未取得《诊所备案凭证》、《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书》开展体外碎石诊疗活动。经对郑长久及患者邓**、米**、周**、米**、肖**、董**、刘**、唐**、米**、舒*、米**、舒**、舒**询问,进一步核实郑长久未取得《诊所备案凭证》、《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书》开展体外碎石诊疗活动。本案于2025年12月29日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经调查认定:郑长久未取得《诊所备案凭证》、《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书》开展体外碎石诊疗活动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确认:

一、2025年12月26日对你现场制作的现场笔录,证明你:郑长久未取得《诊所备案凭证》、《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书》开展体外碎石诊疗活动的违法行为,该证据为对案件定性的直接证据。

二、2025年12月26日对郑长久做的询问笔录,郑长久承认了存在的上述违法事实。

三、2025年12月26日、12月27日对体外碎石患者邓**、米**、周**、米**、肖**、董**、刘**、唐**、米**、舒*、米**、舒**、舒**做的询问笔录,上述证据直接证明了郑长久存在的违法事实。

四、由郑长久提供并经签字确认的复印件证据:患者微信支付郑长久体外碎石治疗费用截图复印件13张,黄溪口中心医院碎石同意书复查须知登记本13份,上述证据直接证明了郑长久存在的违法事实。

五、2025年12月26日由郑长久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郑长久是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适格主体。

2026年2月27日,本局直接送达了辰卫医罚告〔2026〕004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对郑长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陈述、申辩的权利等事项,郑长久接到告知书后,对本局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未提出任何异议,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要求。

   本局认为:郑长久未取得《诊所备案凭证》、《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书》开展体外碎石诊疗活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章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第一章五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予以处罚.同一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原则,本案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予以处罚,本局决定对郑长久:1、责令郑长久停止非法执业活动;2、没收违法所得11200元人民币和B超一台;3、罚款人民币22400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辰溪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辰溪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账号18778901040000670 。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辰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辰溪县卫生健康局

2026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