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环辰罚〔2026〕3号

发布时间:2026-02-03 15:48 信息来源:怀化市生态环境局辰溪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环辰罚〔2026〕3号

辰溪县安坪镇中心卫生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1223768042232G

法定代表人:瞿洪光

环保专干:米孝梦

地址:辰溪县安坪镇安坪村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12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卫生院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院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输液门诊外,针筒混入生活垃圾桶内。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2025年12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了你院的违法行为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察示意图》各壹份。

2、2025年12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院进行现场检查的照片。

3、2025年12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提取你院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壹份。

4、2025年12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院护士长刘晓、环保专干米孝梦的《调查询问笔录》各壹份。

5、2025年12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提取的你院护士长刘晓、环保专干米孝梦身份证复印件各壹份。

6、2025年12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提取的你院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壹份。

7、2025年12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提取的你院排污许可证登记复印件壹份。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5年12月12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怀环辰罚告〔2025〕8号)告知你卫生院有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卫生院收到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主动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裁量基准运用的理由和依据

你卫生院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禁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规定。

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的规定。

结合《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对《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的违法行为情节和处罚基准规定:

经局集体审议决定对你卫生院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怀化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政通支行

账号:1914 0103 0902 4904 664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卫生院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怀化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