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辰城罚决字〔2026〕1号

发布时间:2026-02-10 09:37 信息来源:辰溪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辰溪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辰城罚决字〔2026〕1号

当 事 人:辰溪****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元

统一社会代码:91431223MA4Q******

住    所:湖南省怀化市辰溪县**产业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腾*生      性   别:男

民    族: 汉            出  生:1970年*月*日

住   址: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镇**124号,

公民身份号码:3210261970********。

2026年1月28日,辰溪县自然资源局向我局移交《***项目9#、11#相关情况的函》来函表明,辰溪**有限公司在辰溪县城东新区建设的**一期项目,2022年2月25日取得编号为地字第(城)2002007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面积85341.18平方米;同时取得编号为建字第(城)431223202202001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总建筑面积为146039.6平方米,计容面积为140262.25平方米,不计容面积5777.35平方米。本次规划验收该项目一期中9#,11#楼,共计2栋,经现场核实,9#,11#栋户型内结构空洞处存在填板现象,与规划审批图纸不符。

经查明:辰溪**有限公司建设的**一期9#、11#栋工程项目未按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内容建设结构空洞处增加了楼板,9#、11#栋住宅楼层高各32层,二层以上至三十二层均增加了楼板,一层4户每户7.5平方,每层增加的楼板的面积有30个平方,共有248户,违法建设总面积1860的平方,每平方造价为320元,违法工程总造价为58.52万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在卷佐证:

证据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该证据可证明当事人**一期(9#、11#栋)工程项目未按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内容建设的事实;

证据二:住户结构浇筑楼板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复印件)一份;该证据证明当事人户型内结构空洞处填板工程的合同价款的事实;

证据三:现场勘验笔录一份,该证据证明当事人户型内结构空洞处存在填板的事实;

证据四:辰溪县自然资源局《关于移交**项目相关情况的函》及附件,该证据证明当事人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内容建设的事实;

证据五:现场照片四张,该证据证明当事人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内容建设的事实;

证据六:证据发表意见登记表一份,该证据可证明当人对所有证据已发表意见的事实;

证据七:《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及送达回证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该证据证明我局已履行告知程序的事实。

2026年2月2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辰城行罚告字(2026)1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辰城告字(2026)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按规划许可内容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经我局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讨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以违法工程总造价5%的罚款,共计人民币贰万玖仟柒佰陆拾元整(¥2976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罚款缴纳账户名称:辰溪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914011309026404076,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辰溪支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当事人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辰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辰溪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6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