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溪县绮妆美容院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欧***从事为顾客服务工作案

发布时间:2026-02-13 12:12 信息来源:辰溪县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辰卫公罚〔2026〕001号

被处罚单位:辰溪县绮妆美容院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娟  性别:女  民族:汉族  年龄:41岁  住址:湖南省辰溪县辰阳镇先锋路居委会4组61号  身份证号码:43122319********28

2025年11月14日,辰溪县卫生健康局卫生监督员对辰溪县绮妆美容院监督检查时发现:辰溪县绮妆美容院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欧***从事为顾客服务工作。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并已经向你辰溪县绮妆美容院负责人张娟确认;

一、2025年11月14日对你单位的现场检查笔录证明:你单位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欧***从事为顾客服务工作;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后,在你单位负责人张娟陪同下进行了检查。该证据为案件定性的直接证据。

二、2025年11月14日对张娟的《询问笔录》中,其承认上述违法事实。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程序完整,该证据为直接证据。                            

三、2025年11月14日由你辰溪县绮妆美容院负责人张娟提供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复印件1份、张娟、欧***身份证复印件2份、《健康合格证》复印件1份、门图照片1张证明你辰溪县绮妆美容院是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适格主体。2026年2月3日,本中心直接送达了辰卫公罚告(2026)00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对你辰溪县绮妆美容院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陈述、申辩的权利等事项,你辰溪县绮妆美容院接到告知书后,对本局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未提出任何异议,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要求。本局认为:辰溪县绮妆美容院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欧***从事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章第四节第十一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辰溪县绮妆美容院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辰溪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辰溪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账号18778901040000670。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辰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辰溪县卫生健康局

2026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