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溪县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辰医保罚字〔2026〕第5号
发布时间:2026-02-10 10:28 信息来源:辰溪县医疗保障局
辰溪县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辰医保罚字〔2026〕第5号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辰溪康顺精神病医院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M4T1X8H643122317A5202 住所或地址:辰溪县锦滨镇新店村
(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熊某曙
根据怀化市医保基金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专班下发的工作提示和县纪委监委工作安排部署和要求,本局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重复开药等违规违约问题。
2025年12月2日,经局领导批准,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依法依规依程序立案调查,当事人存在以下事实:
1. 重复收费:诊查费、输血前常规检查、住院诊查费、床位费、行为矫正治疗、护理费、日常生活能力评定量表。
2. 超标准收费:小换药、血清Y-谷氨酰基转移酶、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血清高密度脂蛋白胆固醇、血清间接胆红素、血清直接胆红素、血清总胆红素。
3. 重复开药:清热解毒剂、HMG-CoA还原酶抑制剂、作用于血管的选择性钙通道阻滞剂。
当事人未执行《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以上3项是违规结算医保基金的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法定代表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质和法定代表人以及委托授权的相关情况。
证据二: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该院存在重复收费的情况。
证据三:《关于对辰溪康顺精神病医院基金突出问题核查的报告》,证明该院存在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重复开药等问题及涉案金额。
证据四:《2023年1月-2025年7月辰溪康顺精神病医院自查违规问题清单》,证明该院在自查中存在违规收费等问题及详细情况、涉案金额。
证据五:龚宗华等12名患者的住院病案和汇总清单,证明该院违规收费问题的具体项目和金额。
证据六:当事人提交的《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执》一份,证明当事人积极主动退还损失的医保基金
以上证据均经当事人、证据提供人确认质证,且未提出异议,办案人员依法收集,与本案具有真实性和关联性,足以证明案件事实。
2026年1月2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辰医保罚告字〔2026〕第3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执行关于《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执行实名就医和购药管理规定,核验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凭证,按照诊疗规范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向参保人员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不得分解住院、挂床住院,不得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不得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不得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不得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的规定,属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重复开药的行为。经计算,上述违法行为造成医保基金损失共计45071.02元。
当事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主动开展自查自纠,主动退缴违规费用105687.6元,积极消除违法行为后果。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对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国家医疗保障局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2项、第5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主动消除或减轻基金使用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及《湖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办法》第八条第2项“主动消除或减轻基金使用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及第5项“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及第十四条“同时具有两个第八条或第九条规定情节的、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的,应当在违法行为对应的处罚幅度内按最低档次实施处罚”、“同时具有从重和从轻或减轻情节的,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主要情节确定对应的处罚幅度,综合考虑后实施处罚”的规定,对照《湖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予以责令退回违规金额45071.02元(已退回)。对重复收费-行为矫正治疗涉及的损失基金金额1380.24元免于处罚;对重复收费-日常生活能力评定量表涉及的损失基金金额7487.8元处1倍的罚款;对重复收费-诊查费、住院诊查费、床位费、护理费,超标准收费-小换药、血清Y谷氨酰基转移酶、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血清高密度脂蛋白胆固醇、血清间接胆红素、血清直接胆红素、血清总胆红素所涉及的损失基金金额35977.77元处1.5倍罚款。总计处罚款人民币陆万壹仟肆佰伍拾肆元肆角陆分(¥61454.46)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款缴到: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辰溪支行
户名:辰溪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914011309026404076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辰溪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辰溪县医疗保障局
2026年2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