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溪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公示

发布时间:2026-02-04 10:22 信息来源:辰溪县农业农村局

辰溪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辰农(渔政)罚〔2026〕1号

当事人姓名:瞿**,年龄:56岁,性别:男,身份证号码:433023******1415,联系电话:19375****75,住址:辰溪县辰溪县辰阳镇**村12组,户籍所在地:辰溪县辰阳镇**村12组。

当事人在沅水辰溪县段鮊类黄颡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进行违规生产性捕捞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5年8月18日晚上8时左右,当事人携带5匹三重刺网至辰溪县辰阳镇锦岩村鱼家咀地段河域以捆绑形式进行安放,安放好刺网后,当事人就回家了。2025年8月18日22时左右,当事人回到安放地收网。2025年8月19日0时左右,当事人收好刺网准备回家的时候被辰溪县森林公安局民警现场查获。经清点与称重,渔获物包括2 尾鲤鱼、9 尾黄尾鲴及杂鱼共计22.62千克。2025年11月6日,辰溪县人民检察院向我局送达了《检察意见书》(怀辰检刑行意〔2025〕11 号),2026年1月19日辰溪县森林公安局将该案的相关资料共54页移交我局,经请示局领导同意后,我局执法人员开展了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所使用的三重型刺网为《农业农村部关于发布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名录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21〕4号)中禁止使用的渔具,当事人的渔获物为黄尾鲴、鲤鱼和野杂鱼,不属于水生保护生物。经询问,当事人承认使用禁用渔具三重刺网捕捞水产品,获渔获物22.62千克的违法事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系具有完全责任能力;

证据二:辰溪县森林公安局案件移送材料1份共54页,证明当事人所使用的渔具为禁止使用的渔具,捕捞所得渔获物的种类、数量、重量以及保护级别,当事人的捕捞区域为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核心区等非法捕捞事实;

证据三: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共5页,证明当事人承认非法捕捞的事实;

证据四:辰溪县检察院检查意见书1份共4页,证明案件基本事实以及当事人具有坦白、认罪认罚、上缴违法所得情节,以及案发后完成增殖放流的事实。

上述证据提取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且均得到当事人签字认可,具备法定证明效力。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在沅水辰溪县段鮊类黄颡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进行违规生产性捕捞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行严格捕捞管理。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长江河口规定区域等重点水域全面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规定,2026年1月27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辰农(渔政)告〔2026〕1号,同时告知了其可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五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申请听证的权利,现法定时限已过,当事人未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未对作出定案依据的证据发表意见,本机关视为当事人放弃上述权利。鉴于当事人具有坦白、认罪认罚、上缴违法所得与涉案渔具的情节,且在案发后进行了增殖放流,同时考虑到当事人身体不好,生活困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内从事生产性捕捞,或者在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长江河口规定区域等重点水域禁捕期间从事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以及用于违法活动的渔船、渔具和其他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采取电鱼、毒鱼、炸鱼等方式捕捞,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农发〔2025〕65号)十四、渔业渔政,序号1,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内从事生产性捕捞;裁量阶次:从轻处罚;适用条件:捕捞渔获物不足五十公斤的,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辰溪县农业农村局(地址:辰溪县辰阳镇八一路037号)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然后持“缴款书”到辰溪县工商、农业或建设银行辰溪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辰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辰溪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