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溪县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辰医保罚字〔2026〕第3号
发布时间:2026-02-06 08:20 信息来源:辰溪县医疗保障局
辰溪县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辰医保罚字〔2026〕第3号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辰溪县修溪镇八家塘村卫生所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PDY23622543122317D6001
住所或地址:辰溪县修溪镇八家塘村
(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唐某军
根据辰溪县医疗保障事务中心日常稽核工作安排,本局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违规违约问题。
2025年11月14日,经局领导批准,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依法依规依程序立案调查,当事人存在以下事实:
2025年1-7月,虚开阿莫西林胶囊135盒,涉及违规金额2673元;虚开苯磺酸氨氯地平片17盒,涉及违规金额348.13元。共涉及违规金额3021.13元。同时该卫生室因电脑设备死机,造成重复报账,涉及3人次,涉及违规金额181.64元。
当事人未执行《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以上是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的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质和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情况。
证据二:当事人提供的虚开药品明细,证明该室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的费用明细。
证据三:当事人询问调查笔录2份,证明该室存在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的行为。
证据四:2025年辰溪县修溪镇八家塘村卫生室苯磺酸氨氯地平片随货同行单2张,证明该室2025年苯磺酸氨氯地平片进货的情况。
证据五:2025年辰溪县修溪镇八家塘村卫生室阿莫西林胶囊随货同行单3张,证明该室2025年阿莫西林胶囊进货情况。
证据六:10名就诊人员的询问视频,证明当事人卫生室存在就诊信息不实的情况。
证据七:涉及虚构医药服务项目(阿莫西林胶囊、苯磺酸氨氯地平片)的86份处方。
证据八:2025年辰溪县修溪镇八家塘村卫生室日常稽核问题汇总表,证明该室违法违规的具体情况。
证据九:当事人提交的网上银行电子回单1份,证明该室积极主动退还损失的医保基金
以上证据均经当事人、证据提供人确认质证,且未提出异议,办案人员依法收集,与本案具有真实性和关联性,足以证明案件事实。
2026年1月2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辰医保罚告字〔2026〕第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执行关于《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参保人员等人员不得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规定,属于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的行为。经计算,上述违法行为造成医保基金损失共计2055.2元。
当事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主动退缴违规费用9744.6元,积极消除违法行为后果。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3项的规定,通过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的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1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国家医疗保障局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2项、第5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主动消除或减轻基金使用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及《湖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办法》第八条第2项、第5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主动消除或减轻基金使用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及第十四条“同时具有两个第八条或第九条规定情节的,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的,应当在违法行为对应的处罚幅度内按最低档次实施处罚”的规定,对照《湖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按相应档次实施处罚(对应序号4:轻微D档),且当事人无拒不改正行为,对虚构医药服务项目损失基金金额2055.2元处2倍的罚款计人民币肆仟肆佰壹拾元肆角(¥4110.4)。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款缴到: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辰溪支行
户名:辰溪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914011309026404076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辰溪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辰溪县医疗保障局
2026年2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