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溪县张英浩诊所未定期开展消毒工作案

发布时间:2026-01-29 17:04 信息来源:辰溪县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辰卫传罚〔2026〕002号

被处罚单位:辰溪县张英浩诊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223MA4TFP9T5F

地址:辰溪县辰州大市场

法定代表人:张英浩,男,汉族

身份证号码:43302319********12

联系电话:13807*****08

接群众举报,辰溪县张英浩诊所涉嫌未按照要求开展消毒。2025年10月28日上午,辰溪县卫生健康局卫生监督员吴德欢、朱鸿、舒亚玲在对辰溪县张英浩诊所检查时发现:辰溪县张英浩诊所未定期开展消毒工作。经对你诊所张英浩、艾建华询问,进一步核实辰溪县张英浩诊所未定期开展消毒工作。本案于2025年10月29日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经调查认定:辰溪县张英浩诊所未定期开展消毒工作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确认:

1、2025年10月28日对你诊所现场检查制作的现场笔录。证明你诊所:存在未定期开展消毒工作的违法行为。该证据为对案件定性的直接证据。

2、2025年10月28日对你诊所张英浩、艾建华做的询问笔录,张英浩、艾建华承认了你诊所存在的上述违法事实。

3、由你诊所提供并经你诊所盖章确认的打印件复印件证据:辰溪县张英浩诊所消毒记录登记本复印件11张,上述证据直接证明了你诊所存在的违法事实。

4、由你诊所提供并经你诊所盖章确认的《诊所备案凭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张英浩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诊所是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适格主体。

2026年1月13日,本局直接送达了辰卫传罚告〔2026〕002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对你诊所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陈述、申辩的权利等事项,你诊所接到告知书后,对本局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未提出任何异议,也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本局认为:辰溪县张英浩诊所未定期开展消毒工作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三章第六节《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你诊所处以人民币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辰溪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辰溪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账号18778901040000670。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辰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委员会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辰溪县卫生健康局

2026年1月23日